书城教材教辅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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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承揽合同(2)

应当指出的是,法律规定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承揽的主要工作,而不是指承揽的全部工作。所谓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作用的工作,或者是指工作中技术要求高的部分。如服装定制合同,服装款式的设计和裁剪、主体部分的缝制就是其主要工作。如果承揽的工作对质量的要求并不高,具有相应技能的人均可以完成,那么主要工作则是指数量上的大部分。主要工作的质量和数量,起着工作成果能否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由定作人亲自完成。至于承揽工作中主要部分以外的辅助性工作,法律允许承揽人将其交由第三人完成。因为辅助性工作对工作成果的整体质量不起决定作用,不会对定作人的要求造成影响。如定制服装中的缝扣子、熨烫等工作便是辅助性的。因此,承揽人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不经定作人同意。但承揽人应认真考察第三人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合理地选择第三人,并应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定作人和承揽人约定全部工作都由定作人完成的,承揽人即不得将包括辅助性工作在内的任何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应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和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检验、妥善保管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255条规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规格、品种选用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对此,承揽人负有接受定作人检验的义务,应如实向定作人提供有关票据和文件。定作人经检验对材料的数量和质量有异议的,承揽人应当按照要求补齐或更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揽人承担。经定作人检验后,承揽人应当以定作人确认后的材料完成承揽工作。承揽人以次充好或者隐瞒材料缺陷,而使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报酬、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进行验收,如果检验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确认并通告定作人;发现不符合约定,应当及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承揽人的原因未及通知定作人的,视为原材料符合约定,因该原材料的数量、质量原因造成工作不符合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否则,造成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质量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还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即承揽工作的对象,如修理电视合同中的电视机、印刷合同中的原稿等)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如损坏或遗失,应予赔偿。对修理的物品应按照约定修理物品损坏部分,并保持其余部分的完整性,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部分的零部件。否则,承揽人应当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承揽人在工作前或工作中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通知定作人更正。因怠于通知造成误工损失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因工期拖延造成定作人损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因承揽人未通知定作人,仍然按原图纸或技术要求进行工作,致使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的义务

在承揽合同履行期间,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以检验承揽工作的进度、材料的使用、工作质量等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图纸和技术要求。承揽人应当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查,如实向定作人介绍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存在的问题。对定作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建议,应当认真听取,及采纳,以保证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查是法律规定的承揽人必须承担的义务,承揽人不得以合同未约定为由加以拒绝,并应当为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提供方便和条件。当然,定作人的监督检查必须是必要的,并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四)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承揽工作成果的所有权是属于定作人的。在承揽工作完成,承揽人对工作成果存在占有关系,只有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才能保证定作人对工作成果行使所有权,实现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因此,承揽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间、地点和方式将工作成果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交付给定作人。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在承揽人占有之下,承揽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承揽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自备材料,重新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根据合同的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房屋修缮,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如果工作成果附有所有权凭证或者有其他附从物的,应将所有权凭证和附从物一并交付,如工作成果必备的配件、备件、特殊的维护工具等。为了便于定作人的验收和检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还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如使用说明书、结构图纸、有关技术数据、质量合格证书、质量鉴定书等。

(五)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

承揽人应当保证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了质量标准与要求,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合同的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难以确定的,应当具备通常的使用效用。

如果不符合或者不具备以上标准和效用的,则应认定该工作成果具有瑕疵。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当及检查验收,发现有瑕疵,应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如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

承揽人应当根据质量瑕疵的不同情况,分别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定作人未及检验或者发现问题在合理间内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要求,承揽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保密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26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的商业秘密的,承揽人应当保密,不得对外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明确保密的内容、期限。在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要求对承揽工作保密的,承揽人也应当在进行承揽工作中保守秘密。在工作完成后,应当将涉密的图纸、技术资料一并返还定作人,未经定作人的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承揽人违反此项义务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合同。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人称为共同承揽人。共同承揽可以由全体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共同订立承揽合同,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个承揽人代表其他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共同承揽人应按约定共同完成承揽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共同承揽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定作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承揽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被要求的承揽人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在其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但如果定作人与共同承揽人对承揽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如定作人与共同承揽人约定,由共同承揽人各自对承揽工作承担责任,或由其中一个承揽人承担全部责任。

共同承揽不同于转承揽。转承揽是承揽人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承揽工作都是由多人完成的。其区别在于,首先,在共同承揽中只存在一个合同关系,所有参与承揽工作的都是合同当事人,即为共同承揽人。而在转承揽中却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即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和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承揽合同。转承揽合同的第三人不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而是转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其次,在承揽中,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转承揽中,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承揽工作的全部责任,参与承揽工作的第三人只向承揽人负责,即使由于其的过错造成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也应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定作人的义务

(一)按约定提供材料或对承揽人提供的材料及检验

根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间、地点、数量、质量、规格、品种提供承揽工作所需的材料;约定由定作人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或技术要求的,定作人应依约定提供上述用品。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在收到承揽人的通知后,应当及釆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因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应顺延工期;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补齐或更换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赔偿损失。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收到承揽人的通知后应当及予以答复,并对图纸、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作出合理的修改。在定作人修改期间,承揽人可以停止工作,工期顺延,如有误工损失,定作人应予赔偿。如定作人收到通知后怠于答复,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并提供修改意见,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承揽人有权通知定作人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的,定作人应及检验,否则,造成的损失也由定作人负责。

(二)协助承揽人工作

根据《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向承揽人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提供相应的生活条件等。

定作人的协助,是全面履行承揽合同的保障,许多承揽工作如无定作人的协助,将不能顺利进行,甚至无法进行。因此,即使合同未明确规定定作人的协助义务,而承揽工作确需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应履行协助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影响承揽工作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合同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并通知定作人。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定作人,解除生效。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但应当注意的是,承揽人解除合同须经催告程序,未经催告的不能解除。

但定作人经催告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无论有无过错,承揽人都可解除合同。同,承揽人只有在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无法完成承揽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虽然对承揽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并不会导致承揽工作不能完成,则承揽人不能解除合同。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

(三)受领工作成果

受领工作成果既是定作人的权利,也是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间、地点、数量、方式受领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在受领,定作人应及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发现有质量瑕疵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未及检验,或者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符合要求。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工作成果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承揽人可要求其赔偿损失;定作人逾期受领工作成果的,不仅须向承揽人支付违约金和定作物的保管、保养费用,而且须承担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