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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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技术合同(3)

专利申请权转让人应当对其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其担保的范围仅限于该发明创造不构成对第三人权利的侵害,如果该专利申请因涉及第三人现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或者该申请涉及已经公开的他人在先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转让人应承担责任。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是一项充满风险的交易,受让人应当有所预见,因此,在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当然不得要求转让人承担责任。但如果转让人是恶意的,应当负责。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因该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权的创造性或实用性要求而未获专利授权的,转让人不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当受让人提出专利申请后,该申请因涉及第三人已经在先申请但尚未公开的专利保护范围,转让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合同法未予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要求转让人全部承担责任,似有不公。为避免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双方应当公平承担损失。

2.专利申请权受让人的义务

如果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是有偿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对价,该对价的支付义务为确定的义务,不因专利申请未获批准而消灭。但如果专利申请因涉及第三人在先申请并且已经公开的专利保护范围,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转让人应当返还其已经受领的对价。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的持有人将其掌握的技术秘密转让给受让人使用的合同。技术秘密与专利不同,本身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也无须通过申请而取得,持有人对其技术并无独占的权利,该技术之所以可以成为转让的对象,完全依赖于其保密性,因此,技术秘密的转让,实际上是秘密的披露。

这一点决定了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有其明显的特殊性。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技术秘密的名称、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技术情报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技术秘密的使用范围、验收标准和方法,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技术指导,后续改进的提供和分享,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下:

1.转让人的义务

技术秘密的转让人应当将技术秘密的有关情报和资料提交给受让人,使受让人能够实施该技术。同,转让人应当为受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这是技术秘密转让与专利权转让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专利权转让中,转让人的技术指导并非必要,因为受让人一般根据专利说明书可以实施专利,但技术秘密的实施涉及操作方法、技巧等,其实施过程较为复杂,故转让人提供技术指导是非常必要的。此外,技术秘密的转让人还应担保其转让的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并且该技术不侵害第三人的权利。因技术秘密的内容侵害第三人权益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责任。

2.受让人的义务

如果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有偿的,受让人应当依约支付对价,并依照约定的范围使用技术秘密。

3.双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保密的义务,即不得将秘密透露给第三人。技术秘密一般涉及商业竞争性利益,各方应当相互尊重和保障对方的利益,因此,合同中应当对保密义务加以约定。如果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技术秘密的转让人有权授予第三人以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利,而受让人未经转让人同意不得授予第三人以使用权。但在合同有效期间,转让人和受让人均不得将技术秘密公开,转让人或受让人擅自公开技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技术秘密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

技术秘密转让后,转让人或受让人在实施该技术的过程中取得改进的技术成果,其归属和使用权益应当由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加以确定,如果按照该条规定仍不能确定其归属和使用权益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不转移专利权的归属,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合同。该种合同的特点是,专利权人不转让专利权,而仅使他人取得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专利实施许可的形式包括一般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等。一般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后,不影响权利人自己的专利实施以及对第三人的实施许可。排他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不得将专利许可第三人实施,但不影响权利人自己实施专利。独占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后,专利权人既不得自行实施专利,也不得将专利再行许可第三人实施。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专利名称和内容、专利号、专利的有效期限、实施许可的范围和许可种类、验收标准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对价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提供和分享、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效力如下:

1.专利实施许可人的义务

许可人应当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范围和期限内实施专利。许可人应当担保其许可的合法性,保证其许可的专利权不侵害第三人的权利。专利许可如果为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许可人应当保证第三人不实施该专利。在许可实施期间,专利权人应当维持专利权的存在,应当办理法律规定的必要手续。在许可合同成立后,许可人还应将与实施专利有关的资料提供给被许可人。

2.被许可人的义务

在许可合同为有偿的情况下,被许可人的义务首先是支付报酬即许可费,并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再许可第三人实施。

三、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速度愈益加快,知识产权的全球保护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技术进出口主要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国家对国内技术市场的保护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经济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因此,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易均采取一定管制。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加以管制。如1985年国务院制定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988年外经贸部制定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外经贸部公布的《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等。技术进出口实质上就是国际技术转让,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但由于它是受国家管制的,因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