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合同法
49295500000086

第86章 技术合同(4)

我国现行的关于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管理性规定和制裁性规定。所谓管理性规定,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限制和行政审批制。依照《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行政审批制是指专利的国际转让或申请,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第2条规定,下列技术引进合同应当经政府审批: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转让或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包括委托外国企业或同外国企业合作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工程设计的合同,雇用外国地质勘探队或工程队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委托外国企业就企业改造、生产工艺或产品设计的改进、质量控制、企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等,但是,不包括聘请外国人在中国企业任职的合同;含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但不包括单纯的散件装配、来料或来样加工合同;以提供工厂、车间、生产线成套设备为目的,并且含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以及提供技术服务内容的合同;其他购买机器设备或货物,含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以及提供技术服务内容的合同,但是,不包括单纯购买或租赁机器设备或货物,仅提供随机操作、维修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或一般维修服务内容的合同。

对技术进出口的制裁性规定即对专利违法行为的制裁规定。如《专利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是指当事人双方就一方以其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成立的合同,包括一方为对方的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成立的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

1.技术咨询合同以提供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探究调查、分析评估报告作为其标的。

2.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人为委托人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供委托人决策参考。

3.技术咨询合同实行特殊的风险责任原则。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因实施技术咨询报告而造成的风险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可免于承担责任,这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所不具有的。

(二)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阐明所要咨询的技术问题,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和有关技术咨询数据;为受托人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不影响其支付报酬义务的承担。

(2)委托人应当按期接受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并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间和范围内保守秘密。委托人迟延接受咨询报告的,不影响支付报酬义务的承担。

(3)委托人应当按期支付报酬即咨询费。如果技术咨询合同是有偿的,则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咨询费。通常情况下,提供技术咨询意见是由承担商业性技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任务,但并不能排除其他条件下提供咨询服务的可能性,因而有偿并不是技术咨询的必要条件。

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造成的损失,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委托人承担。

2.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并提供咨询报告或解答问题,并保证所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

(2)受托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在委托人提出咨询的过程中,委托人可能会向受托人提供和透露必要的技术秘密,以供受托人提出咨询意见的参照,在受托人完成其咨询服务的任务后,仍应当对这些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一般包括技术辅助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辅助合同是一方以其科技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专业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作为订立技术合同的媒介的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一方为另一方所指定的人员进行特定技术培养和训练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下列效力:

(一)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委托人不按期提供工作条件和完成配合事项,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不影响其支付报酬义务的承担。

2.按照约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在验收工作成果,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通知受托人返工或改进。委托人不履行该项义务的,不影响其支付报酬的义务的承担。

3.依约支付报酬。如果技术服务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应当按期按约定数额支付报酬。

(二)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传授解决问题的技术知识,完成技术培训,并保证工作质量。受托人未按约定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减收或免受报酬。

三、新技术成果的归属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本质上是一个相互交流技术信息的过程,委托人和受托人须相互配合协作,才能完成全部工作。因此,不仅委托人,而且受托人也可能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获得技术信息,这一过程为双方各自的技术进步提供了机会。这就产生了对新的技术进步成果的归属加以划分的必要性。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成果加以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归属;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加约定的,则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归属。依照《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所谓技术成果的归属,包括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技术秘密的权益,以及获得奖励和荣誉的权利和利益等。

【本章小结】技术合同是以无形的技术为标的的合同,因此,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一般以有形财产为标的的合同有所不同。如技术合同成立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技术成果的归属的约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性等,均体现了技术合同这种以无形的智慧成果为标的的合同的特点。

技术合同是技术交易的法律形式,而技术交易具有风险性。开发合同的风险性表现在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是否能最终实现开发人或委托人的预期目标;技术转让合同的风险性主要表现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专利申请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授权,以及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转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是否能实现受让人的交易目的;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也有类似的风险性。

由于技术交易是一项复杂的关系,技术成果的法律形式又具有多样性,因此,技术交易合同也就表现出极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技术成果的权利在法律上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层次。本章所涉及的技术合同,就有技术开发、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以及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形式。

思考与训练

1.什么是技术合同?有哪些种类?

2.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什么是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和共同开发技术合同?

两者的基本区别是什么?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3.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而产生的新技术成果归谁所有?

4.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有哪些种类?当事人各方分别有什么权利义务?

5.什么是技术咨询合同?什么是技术服务合同?各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2001年3月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转让Z47-16型螺控多功位联合机(大张嘴)技术,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转让费人民币9万元;支付形式按产品销售价格的2.5%比例提取,直至提完为止。2001年12月26日,原告交付被告技术图纸8套。被告拿到图纸后,未书面提出异议。上述技术在转让过程中,原告和被告曾共同对图纸进行过实质性的修改和补充。2002年底,被告根据图纸生产了3台Z47-16型螺控多功位联合机,每台以36万元价格售出。按合同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技术转让费2.7万元。

但是,被告以原告转让的技术有缺陷为由,要求原告减少技术转让费。双方协商未果,被告拒付技术转让费,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双方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拒付技术转让费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推荐书目

1.郭明瑞、王轶着:《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