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土地纠纷法律适用手册
49345900000013

第13章 土地纠纷的解决(1)

6.1、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型?对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非法批准用地;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拒不交还土地;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旦相关人员违反了以上规定,将被处以相应惩罚:①没收违法所得。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③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④罚款。⑤行政处分。⑥刑事责任。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以及非法占用土地等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如何解决?

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6.3、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生纠纷的解决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4、发包方具有哪些行为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6.5、哪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哪些不应受理?

以下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承包合同纠纷;

(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5)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是对实体方面的规定,在程序方面,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6、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

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特殊情况下: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2)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3)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6.7、我国法律是如何对家庭承包纠纷

案件的处理进行规定的?

1.对于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形: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2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2.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3.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2)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2)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6.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7.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刘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9.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10.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消的,不予支持。

6.8、对家庭承包中特殊纠纷案件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2.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3.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人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