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土地纠纷法律适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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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土地纠纷的解决(2)

6.9、宅基地纠纷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纠纷只是公民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

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多种多样。以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同,可分为双方当事人都为公民的宅基地纠纷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纠纷;以宅基地纠纷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使用权界限不明确的纠纷、侵占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纠纷、妨碍他人使用权的纠纷、毁损他人土地、房屋的纠纷等。

6.10、我国法律规定如何解决宅基地纠纷?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6.11、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应如何处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此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12、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应如何处理?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13、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应如何处理?

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③可以并处罚款;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4、土地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几种措施?

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②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③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④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6.15、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6.16、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时应如何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当事人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它既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自治组织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农民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事项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谈判,自行解决争议。调解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从中进行沟通、斡旋,使纠纷当事人自行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

6.17、征地补偿纠纷类型及解决方式是什么?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6.18、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予以制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②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③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④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3)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4)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5)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6.19、对破坏耕地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有三种:一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二是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三是刑事责任。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耕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0、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6.21、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6.22、对违法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如何处罚?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3、对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如何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24、对无权单位或个人违法征收、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5、对侵占、挪用征地费用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26、对拒不交出依法回收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