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010)
49454100000040

第40章 试论“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构建(2)

“灭欲是对人的一种致命的压迫,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仇恨,哪里有仇恨哪里就有报复。”2010年春季在中国不同地区发生的数起“校园安全事故”正是欲望打击激发仇恨并泛化报复目标的典型案例。有些人把这类事件的发生归咎于校园行凶者的人格不健全、心理不健康等原因,也有些人认为是校园防范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给了校园行凶者以可乘之机。但短短几个月之内的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其深层次的原因更加值得考量。如果法律能够更加人性化,能够更多地体谅人的感受和考虑人的切身利益,是否还会有人如此残暴地漠视法律,类似惨剧是否还会发生?答案也许不是绝对否定,但至少可以缓解当事人强烈的抵抗情绪和报复心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二)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有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推动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从而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增强国际竞争力

中国社会现存的危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因素,是与中国现行法律的不够健全、不够完善不无关系的。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有必要从健全、完善法律观入手,不断提高中国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一种健全的、完善的法律观,应该以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为前提,以满足人的需要和实现人的价值为目的,以充分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为动力,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没有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难有国家的繁荣与发展,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是国家的繁荣与发展的前提,而国家的繁荣与发展正是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目的。

“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构建,在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同时,也能够推动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在这个全球化浪潮涌动的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中国,要想在如此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势必要在方方面面激流勇进。而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其内部各社会要素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从其反作用的效果来看,既可以起促进作用,也可以起阻碍作用,当其起促进作用的时候,对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国际地位的提高以及国际竞争力的增强有利;反之则不利。而社会的上层建筑只有在同自己的经济基础相适应、能够满足经济基础的要求时,才会起促进作用。因此,作为法律之灵魂的法律观,也必须要同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必须要满足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的要求。

三、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有效途径

首先,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法律领域,并不是要以“人治”代替“法治”,也不是在强调人情比法律更重要,更不会因为“以人为本”而降低法律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其中合情合理却不合法的事情有很多,法律解决不了的事情也有很多。

这也就暴露了我国现存法律的不足之处,这个不足之处的源头在于立法的不足,为什么有些事情合情合理但就是不合法?社会上绝大部分公民在本质上都不愿意触犯法律,都愿意做一名合法的公民。但当法律的规定和条款过于冷漠和死板,有些公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不得不触犯法律。“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构建,可以使那些原本合情合理却不合法的事情变得合情合理又合法。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够更好地为人服务,人也才会更加坚定地信任法律、依赖法律,法律也才会更好地彰显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不仅不会降低法律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恰恰相反,法律会因其人文关怀的体现和人文精神的彰显而愈发公平和有效。值得注意的是,万事都要有个度,过犹不及,如果借着“以人为本”的名义而漠视法律的庄严,人情泛滥,那就得不偿失了。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又要懂得掌握分寸,防止人情泛滥而导致的法律变质。二者看似对立,实则统一。古代工匠在炼制兵器时,除了反复锻造百炼成钢以外,还必须对其锋刃进行淬火,淬火的火候最为关键。“火候”过猛过强,则韧度不够,容易折断;过弱过小,则强度不够。只有把握有度,恰到好处,才能打造出上好的利刃。将其中蕴含的道理推演到我们的法治建设中,只有刚不能立威,只有柔不能成事,所以需要刚柔相济或者刚中见柔、柔中藏刚。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法律领域,正是法律刚中见柔的至高境界。

其次,现代法治作为一个由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能否良好地发挥作用,“不仅取决于各个环节自身的发展与建设,还取决于同样作为国家制度的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行政制度在权力划分与制度设计上是否科学与合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一项制度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应该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当中,尤其是立法当中,科学的立法是科学的执法和司法的前提,必须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在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的21世纪,“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崇高的价值目标。

“2004年人权入宪,是中国法治建设、立法工作的标志性事件。”随着中国的立法进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时期,“以人为本”理应成为我国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

再次,“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构建,不能没有政府的帮助。“政府扮演着设计者、主导者、推进者的重要角色。”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人民设置国家行政权,构建政府的目的和初衷决定了政府的职责就是管理公共行政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增进人民福祉”。因此,政府对于“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构建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有着无可替代的权力。

最后,“再完善的法治,如果失去了对人自身命运和价值的关怀就注定要违背人类追求法治的初衷”。体现人文关怀,彰显人文精神是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我们既要继承中国传统人文精神的思想理念,又要吸取西方人文精神的营养元素,既要摒弃古代中国“民本思想”中浓厚的政治色彩,也要抵制西方“人本思想”中的极端个人主义色彩。应该积极发挥人性中善和正义的作用,充分保护和扩大人的正当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时,要在观念层面上更新人的思想,注重培育“以人为本”法律观,要懂得“人民权利的全面实现和人性人格的彻底解放,将成为中国社会进步的内在标志”,从而把实现人的幸福和满足当作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

【作者简介】高明辉 浙江大学思想政治教学科研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生浙江 杭州 31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