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媒介色情与暴力
媒介建构了一个既真实又不真实的媒介世界,媒介世界里既有文化的精品,又有文化的“糟粕”,客观世界里所存在的一切均在媒介世界中有所体现,客观世界中不存在的在媒介世界中也有所体现,如人类社会中的各种“丑恶现象”等。其中色情和暴力乃至反人类的一切东西,都是媒介产业的“副产品”。
对于什么是“色情”、“黄色”和“淫秽”内容,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完全一致的界定。一般情况下,参照《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认定(见第三章第三节)。“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条款中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人的话语权有三个要素,即暴力、金钱和知识,“暴力”是三个要素之一。“暴力”指本人或所属群体通过强制的手段侵犯他人的极端行为,与血腥、武力密切相关。媒介暴力指媒介内容中含有暴力内容,并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某种不良影响的暴力现象。媒介暴力包括真实暴力和虚拟暴力两种形式,媒介对社会暴力的现象进行真实报道属于真实暴力;虚拟暴力则是指节目中包含的暴力现象,如警匪影视剧和武打剧、网络游戏中的暴力等。媒介暴力的影响已经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齐鲁晚报》(2005年1月13日A3版)刊登了来自新华社乌鲁木齐1月12日专电:“16岁小‘网虫’残杀亲娘——起因竟是讨厌母亲的唠叨。16岁的儿子长期沉迷网络,为了能让儿子反省,母亲将其赶出家门,清晨回家的儿子用菜刀将母亲活活砍死。……”
类似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被教育界认为是第二课堂的校外媒介接触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第一课堂的教育成果,这是大众媒介的威力还是传统教育模式的缺失?不能不引起各界深层的拷问。大众传播媒介对青少年的影响一直以来是家长和社会所关注的话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多次开展对网吧的集中整治行动,然而类似的事件仍然难以避免,而且至今学校课程中也没有指导青少年健康上网的相关课程。
在中国的官方媒体如广播电台、电视、杂志和报纸中,对色情与暴力内容传播的控制是很严格的,出现的可能性一般比较小,但随着媒介市场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加,部分媒介尤其是网络媒介迎合市场、屈从于低级趣味,屡屡出现色情(或类色情)及暴力内容,受到社会各界谴责和国家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的严厉处罚。
据分析,媒介色情和暴力内容的出现与传播主要有以下原因:
1.极少数媒介机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2.个人道德水平低下甚至败坏,蓄意制作和传播。
3.未成年人好奇心重、求知欲旺盛,在主流渠道(家庭和学校)获得的性知识不能满足要求。
4.国家有关法规不完善,譬如对色情内容无明确界定或分级。
5.网络的跨国传播。
6.职能部门监管和打击不力。
媒介色情和暴力对社会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是相当严重的。譬如,2008年香港出现的“艳照门”事件,已经涉及到中小学生,产生了不良影响。总之,个人、社会和政府各层面应针对上述原因,提出和实施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步骤。
七、媒介干预及审判
大约始于2002年的电视民生新闻,电视媒介开始越来越多地倾向于替百姓办事,直接介入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矛盾过程当中,而且乐此不疲,大有一发不可收拾之势。
媒介过多地介入社会生活过程,表面上似乎以媒介的影响力促进了矛盾的解决,实际上媒介充当了民政调解员的角色;更有甚者,成为道德和法律的评判者,扮演了法官的角色。这种深度介入必然造成两个后果:
1.社会矛盾是复杂的,简短的新闻采访未必能够深入了解矛盾双方的立场和观点,尤其是在镜头面前,当事人也未必能做到实话实说。媒介介入事件过程,很容易导致矛盾的简单化处理,难以保证其公正、公平的立场,公信力必然受到置疑。媒介角色是社会记录者,而不是社会矛盾的直接调解者。
2.涉及到法律关系时,媒介的角色则应更加谨慎。一般情况下,媒介记者不具备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仅仅凭借简单的法律常识即对事件做出判断是一种非常草率的处理,在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由法律界人士给出明确的结论之前,媒介过度地对矛盾有关方面做出道德、伦理甚至法律层面的判断,这就是一种媒介审判,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甚至造成媒介本身违法而浑然不知。
第三节媒介的应用
人之于媒介,是“绕”不开的,如同人之于空气和水,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的基本“生活资料”。因此,人们必须学会如何应用媒介。仅仅能够理解媒介,显然只是基本的要求,还不能借助媒介达到自己的应用目的。因而,对于媒介世界,如果掌握了更多关于媒介的知识,成为一个媒介素养水平较高的人,那么,便会在媒介世界里“游刃有余”,自由驰骋,而不是让媒介“牵着鼻子走”了。
一、传递信息与交流沟通
人类社会是群居的社会,沟通是人的本能和需要。任何人若独立于社会是无法生存的。在网络社会中,这种特征仍然存在。新媒介尤其是网络,更加容易实现“人以群分”的过程与功能。在这种虚拟的网络社会中,人们可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即时地传递各种信息、表达各种情绪,达到观点的陈述和思想的碰撞,实现人与人的情感沟通。网上交友成为新媒介时代人们相互结识的重要方式之一。
到目前为止,“网友”这个词也还带有一定的贬义。原因就是通过网络彼此结识,不具备来自传统结识渠道中的某种压力,也就失去了双方对传统中介环节的社会责任感。因此,彼此之间既可能轻易地相信对方,也可能轻易地背叛对方,甚至向对方实施犯罪行为,其风险已有案例充分证实。
二、艺术创作与合作共享
数码设备的日渐普及,人们可以方便地把有关个人的文字、图片和录像“晒”(Share)在网上,与他人共享。其实,个人创作的散文、小说、拍摄的图片、纪录片中不乏优秀的作品,由于公开发表在报纸、杂志、电视等官方媒体中的机会还是非常少的,网络便成为最好的无门坎的公共展示空间,人们在其中获得认同和满足,同时也是一种精神享受。
然而,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网络犯罪时有所闻。有的人对虚拟世界的诱惑和风险不能有所估计,把属于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以及涉及单位、国家安全的各种内容放在网上,导致出现家庭危机、公司秘密外泄以致社会危机。因此,如何结合网络特点,通过媒介教育方式加以有效防范,是媒介教育应用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理性表达与和谐建设
无论是利用媒介发布信息、还是交流沟通,抑或是发布自己的媒介作品,都应当是理性表达。什么是理性表达?我们认为,理性表达就是负责任的表达、是在利己的同时,也利他的表达,是建设性的表达而不是破坏性的表达。媒介既然是人类生存环境的一部分,那么,人们就有责任在利用媒介环境的同时保护媒介环境;否则,被自身“污染”的媒介环境在污染他人的同时,也必然会危及自身。
中国正在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和谐纯净的媒介文化环境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正如强化人们的环保意识一样,通过媒介教育,倡导和推进人们科学地、理性地、负责任地、建设性地使用媒介,是促进人们道德水平提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保证。没有和谐的媒介文化作支撑,国家整体文化实力提升必然会受到阻碍,经济成果也必然会受到侵蚀。
四、媒介意识与社会控制
随着大众媒介的日益发展,人们意识到“媒介”对人类自身产生了某种“压力”和“威胁”,借助媒介排解情绪、表达意志即是人们媒介意识的觉醒。社会组织通过媒介有效地对意识进行引导即是实现社会控制。
1.媒介传播意识的形成
伴随着新媒介的产生和普及,人们更加清晰地意识到媒介既是国家、社会集团所拥有的力量,同时,也可以借助媒介实现自己的某些理想,这就是媒介传播意识的形成所转化成的行动。譬如,利用网上开店实现经济价值,利用网上发布信息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政治人物可以通过网络与公众进行观点的互动与讨论,实现政治信仰传播价值;自己的文化作品通过网络发布实现与他人的分享。通过网络还可以实施求助、救助等公益行动;通过参与选秀实现理想,等等。
2.媒介对社会的控制
媒介是社会的重要控制和引导力量。表现在经济方面,媒介可以引导和促进某种消费,当然也可以抑制某种消费;表现在政治方面,媒介可以通过议程设置使社会对某些话题产生广泛的关注,引导公众对某些问题看法的形成或改变;表现在文化方面,媒介可以生产和传播社会倡导的文化产品,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抑制和荡涤腐朽文化,用媒介的力量强化和传播主流观念、主流意识和一切人类美好的精神文化产品,向着人类理想的目标发展。媒介通过这些影响社会生活各方面,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