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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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新中国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发展(1949-1976)(3)

男女不平等的最终根源在于生产力不够发达,只有生产力高度发达了,妇女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因此妇女解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毛泽东就曾指出:“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现在还只是开始。”

1956年10月,毛泽东接见南斯拉夫妇女代表团,在谈到中国妇女参加政府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比例现在毕竟是少数,将来至少要和男同志一样时指出:“这个目标只能在全世界不打仗了,都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那时生产有了高度的发展,人民的文化、教育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才可以完全实现。”他进而指出:“只有当阶级社会不存在了,笨重的劳动都自动化了,农业也都机械化了的时候,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1958年他又指出:“如果每年每人没有一千斤、两千斤粮食,没有公共食堂,没有幸福院,托儿所,没有扫除文盲,没有进小学、中学、大学,妇女还不可能彻底解放。”这些论述,深刻地阐述了这样一个道理:妇女的解放离不开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妇女素质的提高是妇女解放的必要条件。

妇女自身的素质对妇女解放至关重要。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十分重视努力提高妇女素质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指明了一条通过加强对妇女的培养教育,提高妇女素质,增强妇女的社会实践能力,依靠妇女自己的力量争取彻底解放的路子。提高妇女素质关键是加强对妇女的教育。在旧中国,广大劳动妇女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受教育的权利也被剥夺了。文化知识的缺乏又加深了妇女受歧视、被压迫的程度,她们的聪明才智得不到开发,无法意识到自身做人的权利,找不到摆脱压迫的出路。妇女的教育问题,当然只有在铲除阶级压迫与剥削制度,建立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赋予广大劳动妇女以平等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之后才可能得到重视与解决。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对妇女的教育。邓颖超曾指出:“宣传教育工作是妇女工作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部分”。教育的任务是要从提高妇女的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等方面切实提高妇女整体素质。

为此,对妇女的教育首先要下大力气进行反封建的教育,加强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的教育,荡涤封建思想的残余,肃清封建思想对妇女的毒害。邓颖超指出要“加强男女平等的思想教育,使妇女从思想上解放出来”。要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教育,引导广大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思想水平。要加大扫盲力度,完善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知识,增加妇女的劳动技能。

新中国妇女运动的方针和政策

自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6年10月,新中国的妇女运动历经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一方面,它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获得了丰富的、新的宝贵的经验;另一方面它也遭受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严重挫折,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在这27年中,中国共产党指导妇女运动的正确方针与政策,是新中国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化。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妇女运动的方针和政策

新中国建立之初,党和政府面临着严重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困难。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扭转这一困难局面,使新生的人民政权站稳脚跟,为新中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建立必需的物质基础,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中心任务。围绕这一中心任务,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妇女运动的方针。

1.“以发动和组织妇女参加生产为中心”,使广大妇女获得进一步的解放

正如1950年9月14日周恩来在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第一届第三次执委扩大会议上的发言中所说:“每一个女同志必须在农村有土地,在城市有职业、有技能,这是妇女解放的关键。”这一方针的内涵主要有三点:第一,妇女工作以城市妇女工作为重心,工作对象以先进阶级的女工为主,团结其他劳动妇女,争取女知识分子及其他各阶层妇女。工作任务主要是发动和组织妇女参加适合于城市经济建设的各种生产事业。对于工厂中的女工,“要把’面向生产‘,组织女工积极参加生产竞赛,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为中心内容。对于其他劳动妇女应有重点地发动和组织她们参加恢复与发展生产,提倡她们参加各种合作社或互助组。对于职业妇女,要保护其既得的工作岗位,开辟与巩固职业的道路,提倡各机关各部门尽量任用女职员。对于知识妇女,应改造思想提高其知识与技术,并与工农结合,为人民服务。组织家庭妇女参加手工业生产。

第二,在广大农村,妇女工作以发动妇女参加土改为中心任务,“男女一起发动”,保障妇女在土改中获得应有的权益。1950年9月,蔡畅在全国民主妇联第一届三次执委扩大会上,说明了新解放区土改中妇女工作的原则:“在进行土地改革时,要坚持贯彻男女一起发动的方针,克服忽视发动妇女的思想,吸收农民妇女,参加农民协会或其他有关会议,选拔妇女中的积极分子参加领导工作”;“要贯彻土地法第十一条,按人口统一分配土地的原则,正确地确定妇女的阶级成分,确实有效地保障妇女土地权”;教育农民改变“分丁田不分女田”的旧的土地分配思想,帮助他们了解《土地法》中规定的妇女的权益。同时,开展妇女教育,提高妇女文化水平,改变“劳动为耻”的旧思想,建立“劳动光荣”的新观念。

2.迅速提高妇女干部的水平,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大量吸收城乡劳动妇女及女知识分子参加各学校和训练班,培养与提高她们成为能够担任各种工作的干部”,大胆大批提拔现有的女干部,已在各个工作岗位上的妇女界先进分子和妇女工作干部,应该成为参加新中国建设的模范。为适应新的工作的需要,“号召一切不认识字和文化水平低的女干部,要学习认字,消灭文盲,学习科学常识,逐步提高文化水平。具有中等文化水平的干部,要加倍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学习实际工作中的政策,提高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同时也要研究科学知识和新的生产技术”,精通业务,为人民服务。在可能的范围内,应专办妇女干部学校,轮训妇女工作干部,提高理论政策和妇女工作的业务水平。

第二,参加具体工作,学习实际本领。“每一个决心为人民服务的女干部,都必须参加一项具体工作,学习一种实际本领”。克服旧社会遗留给我们的弱点,如狭隘、脆弱、琐碎、依赖思想、感情用事、政治上弱、原则性不够等,使妇女干部主动地、积极地为改造社会服务妇女大众而工作。

第三,培养、使用和鼓励大批女干部到各种工作岗位上去。“女干部在全体干部中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新中国建立后,女干部积极投入到新中国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有些地区对女干部的重视不够,使女干部的数量较少,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因此蔡畅在1951年4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各级党委应“大胆培养和提拔党与非党的女干部参加国防建设、国家建设的各种工作,并配备能称职的女干部到党内党外的妇女工作机构中去”,“坚决地纠正个别部门拒用已婚的女干部或有儿女牵累的女干部的现象。”“党委的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应该把对妇女干部的培养,看做干部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特别要加强对她们的政策理论的教育和业务的教育”。在少数民族地区,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3.重视妇女统战工作,加强和扩大各阶层妇女的团结

1950年9月18日,邓颖超在全国民主妇联一届三次执委会扩大会议上的报告中讲道:“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是适合中国国情之需要,又是中国革命基本特点之一,是长期的,不是暂时的,不仅是全国妇联要如此做,而是各级妇联都应一致执行的。”为此,她强调,今后各级妇联应根据毛主席的指示,四个朋友密切合作,对准三个敌人斗争。为巩固各阶层妇女的团结,全国妇联提出,应扩大和建立妇女群众组织,如妇女代表会议,也可动员妇女参加各种不同职业的妇女组织及各种男女群众的共同组织。目的是把各种不同要求的妇女群众分别组织起来。现有的民主妇女团体,应互相协商,适当分工,共同发展。

4.把妇女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保护妇女的切身利益

由于社会上还残存着男尊女卑的思想和传统习俗,妇女自身也还存在着思想障碍及特殊的困难,因此在发动妇女群众执行和完成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时,必须注意帮助和教育妇女,要从妇女生活的实际情况出发,照顾妇女的特殊困难,如抚育儿女和家务负担的困难以及因妇女特殊的生理状况而来的困难,并根据当时当地的需要与可能,积极地适当地予以解决。而对于阻碍妇女参加中心工作的封建残余思想传统习俗,必须加以说理的批评。在发动妇女参加生产建设中必须有意识地关心妇女生活,反映妇女的呼声,保护妇女的切身利益;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同一切损害妇女利益的剥削阶级思想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斗争。

在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上制定的《共同纲领》中,提出了“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的条款。在工厂中增设妇幼卫生人员,改善卫生设备;改造旧产婆,培养新的妇幼卫生干部。宣传妇幼卫生常识,反对迷信落后的接生方法和治疗方法。针对有些单位在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有不收孕妇的规定,1951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事部发布《关于废除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不收孕妇”规定的通知》,对此类违反了人民政府保护妇女权利的方针,并存在助长歧视妇女封建思想的可能性的规定予以废除,从而保障了已婚妇女的工作权利。

5.大力举办托儿所和幼儿园,解决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工作的后顾之忧

由于大批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和各种工作,使婴幼儿的保育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妇联提出应努力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各方面推进儿童保育工作。应在女职工较多的工业城市,整顿和增设工厂的保育机构和幼稚园。在非工业城市,着重帮助女教职员举办保育机构和幼稚园。在近郊试办农忙托儿所。应根据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办小规模的半托为主,在可能时试办全托。

6.宣传贯彻婚姻法,保证婚姻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同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婚姻法得到切实的贯彻,党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妇联组织强调:首先在干部中进行学习婚姻法、改造思想的工作,清除重男轻女,玩弄女性的封建思想残余,在教育的基础上展开思想斗争,划清封建婚姻制度与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思想界限,建立崇高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其次,在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反对封建婚姻制度成为群众性的行动;提倡男女社交自由和未婚男女的恋爱自由,为婚姻自由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必要和可能时,妇联应参加婚姻案件的陪审、列席和旁听,调解家庭纠纷,反对虐待及迫害妇女,特别是阻碍妇女参加生产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根本上消除了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为妇女的彻底解放创造了重要的社会条件。妇女在法律上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这一时期,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成立了统一的妇女运动领导机构——中华全国妇女民主联合会。妇女运动继承了同革命运动相结合的历史经验和以生产为中心的妇女运动方针,使妇女运动的总任务与国家的中心任务相一致,将着眼点放在发掘妇女这一“伟大的人力资源”上,号召和动员广大妇女走出家门,投身到社会生产和经济建设中去,为国民经济的恢复新中国的建设发挥半边天的作用。妇女运动的实践表明,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和经济地位的提高,就不可能有巩固的妇女地位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妇女工作方针就抓住了实现男女平等的关键。同时,在生产实践中重视对妇女与男子平等地位及切身权益的保护,重视对妇女干部的培养和妇女干部队伍的建设,为以后妇女运动的发展做了干部上的准备。这一时期妇女运动的理论与实践,为新中国妇女运动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妇女运动的方针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