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三年的努力,国民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了条件。1952年底,中共中央开始明确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1953年12月,形成了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完整表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社会开始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国妇女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这一时期妇女运动的中心任务是大力发动和组织广大妇女群众,充分发挥其潜在的劳动力量,参加工农业生产和祖国各方面的建设。在各项工作中贯彻“男女一齐发动”的方针,克服歧视、轻视妇女的观点,并逐步解决妇女的特殊问题,改善妇女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
1.在城市中,动员组织女工积极参加爱国增产节约运动,解决女工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其他特殊问题
为此,应主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约原料,提高产品质量而努力。教育组织知识妇女,女科学家、技术人员、文化教育工作者、医务卫生工作者,深入农村和厂矿,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提高自己,做好工作,为生产服务。
第二,帮助女工商业者和工商业者家属过好社会主义改造关。
即帮助她们理解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认清国家的前途和自己应有的选择,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积极搞好生产经营;破除资本主义思想,......将个人的利益同人民的利益统一起来;树立劳动光荣的思想,养成劳动习惯,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鼓励她们积极学习,增长知识和了解时事政策;参加社会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培养工商界妇女的积极分子,使其在带动工商界妇女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三,动员所有的职工家属及家庭妇女,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努力争创“五好”家庭(家庭邻里团结互助好,家庭生活安排好,教育子女好,鼓励亲人生产、工作、学习好,自己学习好),努力支援职工的生产劳动,鼓励职工搞好生产,解除其后顾之忧。对于那些已经参加社会活动的职工家属及家庭妇女中的积极分子,必须照顾到她们家庭劳动的必要时间。这一活动有助于提高职工家属和家庭妇女的觉悟,对推动家属间的友爱、团结、互助,改进教育子女的方法有积极的作用。
2.在农村中,发动和鼓励农村劳动妇女积极参加爱国增产运动和在自愿的原则下参加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保障农村妇女在合作社中的基本权利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指出:妇女同男子有平等入社的机会,入社后男女社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应尽量帮助女社员克服参加生产所遇到的障碍和困难,在分配生产任务时注意她们的特长和生理特点,“并且特别注意使女社员在产前产后得到适当的休息”;“女社员生孩子的时候,酌量给以物质的帮助”;无条件的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女社员要有一定的名额。在合作社主任、副主任里面,至少要有妇女一人”。此外,章程还要求: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要有计划地选拔、培养和训练妇女骨干;鼓励和协助农村妇女利用家务劳动以外的时间从事副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各级民主妇联协同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在原料来源和产品销路方面予以帮助,在生产技术和产品规格方面予以指导。
3.研究和解决参加工农业生产的妇女所遇到的特殊问题和困难,逐步地争取在一切生产企业中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妇女越来越多地参加到社会生产中来。毛泽东十分关心妇女参加生产后的经济权益,在1955年倡导“在生产中,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维护妇女的权益。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妇女的困难予以特殊照顾。为此,妇联配合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大力宣传儿童保育和妇婴卫生常识,大批培养训练农村中的助产员和工厂中的保育员,并随着生产的不断提高,而不断增长妇女儿童福利工作,以保护妇婴健康。
4.普遍开展妇女群众中的教育学习运动
动员妇女参加民校、夜校的学习,逐步扫除文盲,提高文化,使妇女学会参加生产和服务社会的本领。同时,结合生产技术的学习与文化的学习,加强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的思想教育,提高广大妇女群众的政治水平。此外,在多民族的地区,贯彻执行民族平等团结的政策,加强各族妇女的团结,重视培养少数民族的妇女干部,根据各民族的实际情况、特点,与各民族的中心工作相结合,稳步推进妇女工作。
5.实行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政策
由于“女职工们担负着另一种社会的义务,她们要生育和教养孩子,她们要处理家务,因此在她们的前进道路上所遇到的困难,会比男人更多一些。因此更需要关怀她们的困难,帮助她们克服困难,鼓励并支持她们不断地向前迈进”。在此思想指导下,在安排和使用妇女劳动力时,应当根据发展生产的需要、妇女的生理特点和从事家务劳动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计划、分别安排。在分配农活时,应当注意把孕妇和喂奶的妇女,分到近地做活;或酌情分配一些轻活或是能够在家庭中进行的生产,避免过重地使用妇女劳力。
1954年3月2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参加庆祝活动者,工资照发。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分娩未满6个月或怀孕的,不许收押。女犯由女看守员监管检查。1956年国务院制定了《女工保护条例》。
中国妇女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一时期召开。在这一时期广大妇女积极投入到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去,在积极参加生产的同时,特别强调了在三大改造中保障农村妇女在合作社中的基本权利;另外,着重解决了妇女劳动保护和同工同酬的问题及妇女卫生保健和托儿工作,逐步减轻职业妇女的后顾之忧,使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和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妇女运动方针和政策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进入了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由于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根本改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约、反对浪费这样一个勤俭建国的方针”。为贯彻这一方针,1957年9月召开的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勤俭建国,勤俭持家,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妇女运动方针。
1.以生产为中心,勤俭建国、勤俭持家,将我国建成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国家,是全国妇女的最高利益所在
在我国,主持家务的主要是妇女,因此妇女对勤俭持家具有特殊的责任。中国妇女约,就能使国家、集体同家庭利益更趋于一致。勤俭持家还能够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养成子女热爱劳动、艰苦朴素的习惯,使他们将来成为善于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可见,操持家务,管理家庭,也是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的。为此,中国妇女第三次代表大会号召“我们应当把勤俭持家作为勤俭建国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妇女们支持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家庭的基本方法”。并要求广大妇女:
约变成人们自觉的行动,使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
第二,积极地开展多种多样的适合妇女从事的家庭副业生产。在城市的职工家属和街道妇女中组织各种各样的生产小组,开展多种多样的家庭副业生产,以增加家庭收入。在农村,根据妇女的劳动能力和生产技术,根据生产合作社的计划以及当地的条件,合理地安排妇女劳动力,有些妇女主要参加农副业生产,有些妇女则主要参加家庭副业生产。根据“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就地取材、各尽所能”
的原则,发挥妇女的特长,以便增加家庭收入,改善自己的生活,同时减少国家和合作社的负担。
2.全面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使妇女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帮助妇女顺利参加社会劳动和社会生活
在我国,家务劳动主要或完全是由妇女来承担的,这必然对妇女从事社会生产、社会活动等有所妨碍。为此,毛泽东曾提出:“有些家务事可以变为公有的事来办,这样妇女劳动力就解放出来了。”1958年,毛泽东提出了通过办好人民公社,全面实行家务劳动社会化的主张。全国妇联也在《关于全国妇女工作会议情况向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妇女工作的新方针,指出“人民公社是解放妇女的最好组织形式,它能使全体妇女都成为工人阶级,变成社会主义劳动者”,能“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把家务劳动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大经济”。为此,举办公共食堂、托儿所、缝纫组、洗衣组等集体的社会服务事业及各种家务劳动社会化组织。然而,由于大跃进时期的急躁情绪,不切实际地要求在短时间内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使许多集体的社会服务事业流产。
3.“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
1964年6月,毛泽东在十三陵水库同青年谈话时讲道:“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办到的事,女同志也能办到。”这一思想对女性冲破性别差异的束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人起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在这一时期,也出现了不顾妇女生理特点,劳动强度过大,有损妇女健康,不注重妇女特殊利益,使女性男性化的偏差。
4.尊重妇女的生育价值,提倡计划生育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一方面妇女的生育价值得到了普遍的尊重,同时,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更好地教养子女和为了家庭生活过得更美好幸福,提倡计划生育;另一方面,我国人口多、底子薄,无计划生育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负担,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要提倡节育,要有计划地生育”。1957年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的总结发言中就提出:“计划生育,也来个十年规划”。“人类在生育上头完全是无政府主义状态,自己不能控制自己。将来要做到完全有计划的生育,没有一个社会力量,......不是大家一起来做,那是不行的”。因此毛泽东提出计划生育要走群众路线,要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改变群众思想中的旧的生育观,帮助群众掌握计划生育的有关知识,使群众自觉自愿地采取节制生育和计划生育。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生育规划。计划生育的思想和政策有利于减少妇女的生育痛苦,控制人口的增长速度,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5.培养和提拔更多更好的女干部,发挥她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蔡畅在中共八大上提出“要有系统地培养党和非党的女干部,不断提高她们的社会主义觉悟,帮助她们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帮助她们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鼓励她们深钻业务,由外行变成内行。对已经具备一定专门知识和技术的女干部,更要关怀和爱护,支持她们深造提高,逐步成为专家。为此,各级领导机关要“根据女干部的具体情况,分配她们适当的工作,给予锻炼的机会”。将她们提拔到各种工作岗位和各级领导岗位上去,特别是文化、教育、医务、卫生、保育、贸易、轻工业和政法等方面的工作,更适合女干部来担负。蔡畅还强调:“不能歧视、轻视女干部,不能把女干部结婚生孩子当作’负担‘”,应帮助女干部解决困难。
1957年9月,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中国妇女进一步走出家门,走向社会。在政治参与和经济参与上都取得了很大成就,并探索和推动了家务劳动社会化服务事业的发展。但此时期“左”的错误对妇女运动也有一些影响。如过分强调男女平等,而忽略了女性特殊的生理条件,劳动强度过大,有损妇女健康。同时存在急于求成,脱离实际的思想。如想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全盘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后来,在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的过程中,这些问题一定程度地有所纠正。
在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中,新中国17年妇女运动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基本被否定,特别是:
(1)以发动和组织妇女参加生产为中心的妇女工作方针,被批判为“唯生产力论”,扣上“修正主义路线”的罪名。
(2)将“勤俭建国,勤俭持家,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妇女运动方针被说成是“阶级斗争熄灭论”,污蔑勤俭建国是“发家致富,复辟资本主义”。
(3)妇联坚持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关心妇女群众生活,服务妇女群众的方针,被批判为“福利主义”,“只抓婆婆妈妈的小事”。
(4)在妇女解放理论、妇女权利实现等问题的认识、宣传和研究中,强调机械的男女平等、男女不分,否认妇女权利实现的阶段性要求,否认妇女发展中的性别特色。
(5)对妇女解放予以简单化、理想化的诠释,认为只需通过思想改造、政治运动和政治热情,就能达到妇女的彻底解放。
1976年10月后,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妇女运动和妇女理论的发展也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