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丹麦廉政建设(谷臻小简·AI导读版)
55723600000005

第5章 丹麦贸易委员会反腐败政策

1 引言

1.1 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近些年来,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腐败问题,大量的区域性及国际性公约开始对个体、企业和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出要求。

1.2 根据丹麦法律哪些贿赂行为应当受罚?

将主动贿赂和被动贿赂罪行化,包括先前提到的国际义务和作为欧盟成员国的义务,都已被融进丹麦刑法中。

1.3 当地习俗/小额疏通费

在一些国家存在特殊情况,即作为感激的酬谢(或小额疏通费)根据具体情形不在惩处范围之内。

1.4 贸易委员会的作用

贸易委员会的反腐政策包含了,当贸易委员会工作人员开始怀疑或意识到丹麦企业牵涉进贿赂和腐败中时,关于给企业提预防性建议以及通告和上报此类贿赂案件的指导原则。

2 零容忍政策

贸易委员会制定了针对腐败的零容忍政策,并且不接受贸易委员会、合作伙伴以及客户中出现的任何形式的贿赂或腐败行为。

零容忍反腐政策要求贸易委员会一旦发现有贿赂或其他形式的腐败行为发生就有所行动。

3 贸易委员会集体反腐政策

3.1 关于预防性建议的指导原则:有助于企业风险管理

贸易委员会反腐政策中的许多服务旨在加强企业在腐败盛行的国家投资时的尽职审查能力。确保反腐政策实施的最实际方法是为丹麦贸易委员会在每个国家的驻外使团履行反腐政策时指定一个焦点。

3.2 关于通告及上报贿赂案件的指导原则

贸易委员会会结合外交部国际法律司的咨询意见来决定,是否上报职权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上报给哪些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