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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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或其劳动价格和货币价格

一个人的贫穷或者富有,依其享有哪种层次的日常用品、便利品和娱乐品而定。而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一部分是靠自己劳动生产的,绝大一部分必须要仰仗于他人的劳动。如此一来,一个人是贫穷还是富有,就要依他所能够支配的劳动的多少而定,也就是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一个人所占有的自己不想使用的、而想拿去和他物进行交换的某种物品的价值,就等于他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所以,劳动才是衡量一切商品内在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任何一件物品的真实价格,即某人欲获得这件物品需付出的实际代价,包含了为得到它而承担的辛苦和麻烦。对于既得某件物品又欲以其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实价值,等于它能为自己免除并转嫁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用货币购买到的,或是用货物交换到的物品,实际上都是用劳动购买的,和我们通过自己劳动生产没什么两样。这些货币或货物,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了我们的劳动,但在交换其他物品时,它们被认为和被交换物品包含着同样价值的劳动量。劳动是第一性价格,是一切货物最原始的抵偿形式。世界上的任何商品,在最初都是用劳动购买而不是用金银购买的。因此,对于商品的持有者来说,它的价值,恰恰等于因为拥有它而获得的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

霍布斯说:财富就是权力。但一个人获得或承继了大宗财产,并不意味着他就享有了民政上或军政上的政治权力。他的财产也许能够为他谋求政治权力提供了便利,但仅有财产未必就能使他获得政治权力。财产能够直接提供给他的只是购买力,是支配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劳动产物的权力。财产的多少与这种支配权力的大小,也就是财产所有者能购买或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或他人劳动产物数量的大小成正比。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始终和它为其所有者提供的劳动支配权力相当。

虽然劳动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是通常衡量商品的价值并非依据劳动。对于两种不同的工作,很难比较它们的劳动量。因为这不仅要比较两种工作耗费的时间,还要综合考虑其难易程度和精细程度,而劳动难易程度和精细程度极难准确地衡量。一个小时的困难工作可能比一个小时的容易工作包含更多劳动量;学习十年才能胜任的工作做一小时,可能比普通的工作做一个月包含更多劳动量。诚然,不同类型的劳动生产物在进行交换时,通常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其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的不同,但毕竟无法找到一个准确的标准作参照,只是通过交换双方在市场上的讨价还价大致做到两不相亏。这种方法虽不很精准,但足以应付人们的日常买卖行为。

另外,因为商品主要是与商品交换,而不是与劳动交换,所以还是商品与商品比较的情况多,商品与劳动比较的情况少。所以,人们更习惯于以一种商品所能换得的另一种商品的数量,而不是其所能购得的劳动量来估计其交换价值。而且,某种特定商品的数量,比某项工作的劳动量更为直观,更容易被人理解。毕竟前者看得见、摸得着,而后者却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抽象概念即使能被人透彻理解,也始终不如具体实物那样清晰明了。

但是,当物物交换被淘汰,货币成为商业上通用媒介之后,商品就大多与货币交换,而很少与别种商品交换。屠夫不再直接拿牛羊肉到面包店或酒店去交换他需要的面包或麦酒,而是先去市场上把肉卖掉,再用卖得的货币去购买面包或麦酒。他通过卖肉能得到多少货币,就能买到多少等值的面包和麦酒。这样一来,屠户再去估量牛羊肉的价值时,自然会优先使用牛羊肉能直接换来的货币量,而不是用间接取得的面包和麦酒的量。再者,说每磅肉卖3便士或4便士,显然比说每磅肉值3斤或4斤面包,或者值3夸脱或4夸脱麦酒更合适。因此,一件商品的交换价值更多地按货币量计算,而极少按其所能交换的劳动量或别的商品的量来计算。

金银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价格波动时高时低,因此其购买也时难时易。一定量的金银所能购买的商品量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往往取决于当时的金银矿出产量。16世纪,人们在美洲发现了丰富的金银矿藏,致使欧洲的金价、银价骤然降低为原来的1/3。这些金属从开采到上市所需的劳动较少,因此上市后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也相应减少。历史上的金银价格波动程度以这次为最,但此类波动绝非这一次。

君主和国家往往会为了眼前利益减少铸币内所含纯金属的量,却从来不会想到去增加铸币内所含纯金属的量。相信各国都是如此。因此,货币地租的价值一直会随之降低。

随着美洲金银矿的发现,欧洲金银大幅贬值。有人推测,金银价值还会继续下跌,而且这种趋势在长时期内不会扭转——没有任何切实依据表明真的会如此。所以,按照这种推测,货币地租的价值不会增加,只会降低。即便是把地租定为纯银或标准银若干盎司,而非铸币若干镑,也无济于事。

谷物地租则不同。即使在铸币中贵重金属含量没有降低的时候,谷物也比货币更能使地租保持原有价值。伊丽莎白十八年有法律规定,国内所有学院在上缴地租时,需缴2/3货币,1/3谷物,或者把谷物按照当时的市价折合成货币。现在,据布勒克斯顿博士说,由谷物折算出的货币,一开始只占全部地租的1/3,但现在已经大约是其他2/3地租的两倍了。照这样算,各学院的货币地租,价值几乎已经减少为原来的1/4或其原值谷物的1/4了。而自从菲利普和玛丽执政直到现在,英国的铸币金属含量几乎没有变化过;不管是1镑、1先令还是1便士,含有的纯银的量几乎都和它们的价值相当。因此,各学院货币地租价值的下跌完全是银价降低的结果。

倘若银价降低,同时铸币内所含的纯银量也减少,那么货币地租无疑会损失更大。就法国、苏格兰、英格兰三国相比较,其铸币内的含银量都有所降低,其中法国最甚,苏格兰次之。因此,这两国昔日极具价值的地租,到现在几乎全无价值可言。

如果我们想用等量的金银或其他货物在两个相隔久远的时代里购买到等量的劳动,似乎不太可能;倘若换用等量的谷物(劳动者的生活资料),那么可能性就大多了。在两个相隔很久的时代里,等量的谷物几乎具有同样的价值,所以谷物的持有者可以购买或支配等量的劳动。当然,我们只能说等量谷物和等量其他商品相比更有可能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因为即使说等量,也不可能丝毫不差。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或劳动的真实价格,如同我在后面将要说明的那样,在不同时期可能相差很大。劳动者所享有的生活资料,在进步社会中最为丰富、在停滞不前的社会中一般,在衰落社会中则较少。除谷物以外,一切商品在某一时间所能购得的劳动量,必定和它当时所能购得的生活资料量相当。所以,谷物地租只会随着一定分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的变动而变化,而以其他商品来计算的地租,则会受到一定分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还有一定分量这种商品所能换购的谷物量这两方面变动的影响。

不过,我们需注意的是:虽然一个世纪一个世纪地比较,谷物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少得多,但一年一年来看的话,谷物地租却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多得多。如后章所要说明的那样,劳动的货币价格并不随谷物的货币价格起伏波动。它几乎不与谷物的偶然价格或暂时价格相适应,而是和其一般价格或平均价格相适应,而且以后我们会知道,谷物的一般或平均价格,还要受银价、银矿出产量、银运往市场过程中使用的劳动量,以及劳动者消费的谷物量的支配。虽然一世纪一世纪相比,银价时有大波动,但一年一年相比,却鲜少有大的变动。在50年或100年间,银价有可能保持近似或相等。因此,谷物的一般或平均价格在长时间内也可能保持不变。

依照此理,只要社会其他状况稳定,劳动的货币价格也可以保持原状。不过,谷物的偶然或暂时价格比上一年高出一倍,这样的事时有发生,比如,上一年还是25先令1夸脱,今年就涨至50先令1夸脱。谷物价格上涨一倍,谷物地租的名义价值和真实价值就随着提高一倍,或者说所支配的劳动量或其他商品量比以前多出一倍,而劳动和大多数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却并未随之改变。

由此不难看出,劳动才是唯一普遍的、精确的价值尺度,也就是说,只有用劳动做标准,才能把任何时代、任何地方的商品价值拿来做比较。一世纪一世纪相比来看,用所能换得的银量来衡量某种物品的真实价值不合适;一年一年比较来看,用所能换得的谷物量来衡量某物的真实价值也不行。但无论从一世纪一世纪,还是一年一年来观察,我们都可以用一种物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来准确衡量它的真实价值。就一世纪一世纪来说,谷物比银更适合于作为价值尺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等量谷物比等量白银显示出更大的支配等量劳动的可能。但是就一年一年来说,银又优于谷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等量的银比等量谷物更能支配等量劳动。

比较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对签订永久或长期的租地契约极为有用,但对于大多数日常买卖来说并没有太大意义。

一切物品的真实价格与它的名义价格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都成正比。例如,在伦敦市场上出售的某种商品,售得的货币愈多,那么它在当时当地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也愈多;反之亦然。所以,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货币也可以作为一切商品的真实交换价值的准确尺度。但是,只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才是如此。

在相距甚远的两个地方,商品的货币价格不与其真实价格成比例,而往来其间买卖货物的商人只关注商品的货币价格,也就是说,他只考虑商品买价和卖价之间的差额。在中国广州,半盎司白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或所能购买的日常用品量,或许比在伦敦花费一盎司白银所得的还要多。因此,事实上可能在广州售价为半盎司白银的某一商品比在伦敦售价为一盎司白银的这种商品,对于其所有者来说更宝贵、更重要。但是,假如一个商人能在广州以半盎司白银购入某一商品,转而拿到伦敦以一盎司白银的价格出售,那么他就从这趟买卖中获得了百分百的利益。通过这样的交易,一盎司白银在伦敦和在广州的价值看似一样了。商人才不管广州半盎司白银比伦敦一盎司白银能多支配劳动或日常用品这一事实呢。他所关注的只是在伦敦一盎司白银能否够支配两倍于半盎司白银的劳动量和日常用品量。

由于一切买卖行为是否合算最终是看商品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而且日常生活中几乎所有交易都是如此,所以,名义价格比真实价格更被人们关注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在我们这样一本书中,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的不同真实价值,也就是特定商品在不同时期向其所有者提供的不同的支配他人劳动的能力,也是十分必要的。此时,我们所比较的,不是出售特定商品通常可得的不同银量,而是不同银量所能购得的不同劳动量。但是,对于各个地方在不同年代的劳动时价,我们往往无法准确地知道。而谷物时价虽然正式见诸史料记载的不多,但人们对它的了解一般还是比较清楚的,它也常常受到历史学家和学者们的关注。因此,我们得满足于用谷物时价来做比较,当然这并不是因为它始终和劳动时价同步涨落,而是一般来说二者的涨落比例是相似的。下面我们就做几个这一类的比较。

随着产业的进步,各国都发现了同时使用几种金属铸币带来的商业便利:大买卖使用金币;不大不小的买卖使用银币;小额的买卖用铜币或比铜更贱的金属铸币。人们往往会从这三种金属中特别选定一种作为主要的价值尺度,而它们中最先被用作商业媒介的那个往往成为首选。在货币尚未出现时,这种金属就已经被使用,所以后来人们往往会继续使用它,哪怕已经没有这种必要。

据说在第一次普尼克战争之前五年,罗马人才开始铸造银币,而此前,罗马只有铜币。似乎因为这个原因,罗马共和国才会继续以铜币为价值尺度。罗马所有账簿的记录和财产价值的计算,都是用的阿斯或塞斯特斯(Sesterce)。阿斯是一种铜币,而塞斯特斯的表意即为2.5个阿斯,故塞斯特斯虽系银币,其价值却常以铜币计算。因此,在罗马,那些背负一身债务的人,往往被说成是借了别人许多铜。

而那些于罗马帝国废墟之上兴起的北方民族,从定居之初就只使用银币,此后数代都没有出现金币和铜币。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之初,英格兰也只有银币。直到爱德华三世时代,才出现了少量金币。詹姆士一世以后,铜币才开始流通。所以,我敢以此大胆推论,英格兰乃至近代欧洲各国,所有账簿的记录和货物、财产价值的计算,都是用的银。要表示一个人的财产数量时,我们不是说它值多少几尼金子,而是说它值多少磅纯银。

我相信,最初,所有国家的法定货币都只是被定为价值标准的那种金属铸币。在英格兰,黄金在成为铸币后很久还未取得法币资格。没有法律或公告规定金币与银币的价值比例,它全然取决于市场。所以,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以金偿还债务,或者,须得双方就金价达成一致意见。时至今日,铜币已经不是法币,只能用以兑换小银币了。所以,在这种情形下,本位币与非本位币就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区别了。

渐渐地,人们习惯了同时使用数种铸币,而且熟知各种铸币价值的比例。我相信,也就是从那时起,大多数国家才认识到了确定这比例带来的便利,例如,利用法律明文规定,这个纯度和重量的几尼可换得21先令,这个数额的债务,可以用几尼这种法币偿还。这种情形下,在法定比例的有效期内,本位币与非本位币只有名义上的区别。

不过,一旦法定比例发生变动,本位币与非本位币的区别似乎又只是名义上的了。例如,在所有账目都以银币记录、所有债务都以银币表示的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1几尼金币由原来的21先令落至20先令,或者升至22先令的话,用银币偿还旧债当然没有差别,但是用金币偿还就会有很大的差异。若1几尼金币低于21先令,所需的金币数就得增多;若1几尼金币高于21先令,所需金币数就会减少。这样看来,银价似乎比金价稳定;人们好像是以银价为尺度来衡量金价,而并非以金价衡量银价;金的价值,似乎取决于它所能交换的银量,而银的价值则不受金的影响和制约。但事实上,这完全是因为账簿的记录和财产价值的计算用的全是银。如果德拉蒙先生有一张期票上注明金币25几尼或50几尼,则不管法定比例如何变动,照旧可以用和以前同额的金币兑付。在这种情况下,若不以金币而以银币兑付,那么数额必然会随法定比例的变动而产生差异。仅从这张期票的兑付来看,金价似乎又比银价稳定了,好像是以金来衡量银的价值,而非以银衡量金的价值了。所以,如果人们普遍用金来记录账簿、衡量财产价值,那么被当作价值标准或价值尺度的就不是银,而是金了。

实际上,在各种金属铸币的法定价值比例持续不变的情况下,所有铸币的价值都由其中最贵重的那种金属的价值来支配。例如,英铜币12便士,含有重约0.5磅的铜(16常衡盎司为1磅,常衡为英美质量制度,用于金银、药物以外的一般物品。编者注)。而由于这种铜质量不好,在没铸成铜币之前,0.5磅铜很可能连7便士银币都不值。可是,由于法律规定,铜币12便士可换1先令,既得了法律认可,于是这含0.5磅铜的12便士铜币在市场上随时都可以换得1先令。即使是在最近的一次金币改革以前,英国金币,至少是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金币,其含金量也普遍没有像大部分银币那样跌落到标准以下。可是,尽管银币质量低劣,而金币质量优良,甚至连磨损都没有,法律仍然规定银币21先令可抵金币1几尼。由于最近的法律限制,金币已经最大程度地接近于标准重量了,并且官署发布的只按重量收受金币的命令一旦执行,即可保证在法令延续时间内金币的重量始终达标。而银币仍像以前一样,质量低劣、磨损严重。可是在市场上,21先令这样粗制滥造的银币仍可换得品质优良的金币1几尼。

这样,这次金币改革无异于提高了可以和金币相互兑换的银币的价值。

在英格兰,1磅黄金被铸成44.5个几尼,1几尼等于21先令,等于46镑14先令6便士。因此,1盎司重的金币,等于3镑17先令10便士半的银币。英格兰从不征收铸币税,1磅或者1盎司重的标准金块拿到造币厂,可不折不扣换回重1磅或1盎司的铸币。所以,在英格兰,金的造币厂价格就是每盎司3镑17先令10便士半,也就是造币厂会拿这么多金币来交换标准金块。

在金币改革以前的好多年中,市场上标准金块的价格都超过了每盎司3镑18先令,有时是3镑19先令,更多的时候是4镑。但是由于磨损,4镑的金币里很少含有1盎司以上的标准金。金币改革以后,每盎司标准金的市场价格便很少有高于3镑17先令7便士的时候了。改革前,金币的市价总是或多或少地超过造币厂价格;改革后,其市价一直低于造币厂价格。但在市场上,银币21先令一直等于金币1几尼,价值始终不变。所以说,这次金币改革,不仅提高了金币的价值,同时也提高了银币以及其他一切以固定的比例和金币兑换的商品的价值。但是,由于其他大部分商品的价格,还受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它们的价值增长比金币或银币更为明显。

在英格兰,1磅标准银块被铸成62先令银币。所以,银的造币厂价格为每盎司5先令2便士,这也是造币厂拿去交换标准银块的银币量。在金币改革之前,1盎司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是5先令4便士、5先令5便士、5先令6便士、5先令7便士、5先令8便士等,其中以5先令7便士居多。金币改革以后,1盎司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降到5先令3便士、5先令4便士或5先令5便士,很少超过5先令5便士。银块的市场价格,虽然因为金币改革而降低了许多,但是始终没有低于其造币出厂价格。

英格兰的几种铸币中,由于铜被赋予的名义价值远远超过它的真实价值,因此银的名义价值略低于其真实价值。就法国、荷兰的铸币而言,纯金1盎司约合纯银14盎司;而就英格兰的铸币来说,纯金1盎司却合纯银约15盎司。也就是说,银在英格兰的估价比不上欧洲其他国家。可是,即使在英格兰,铜块的价格也没有因为铸币中铜的估价高而有所提升;同样,银块的价格也没有相应下降。银块仍然保持着它对黄金的适当比例;同理,铜块也保持着它对银的合适比例。

威廉三世改革银币之后,银块的价格仍然比造币厂价格略高。这种高价在洛克看来,是由允许银块输出而禁止银币输出的政策造成的。他说,允许银块输出,必使国内对银块的需求量大于对银币的需求量。然而,国内需要银币来进行日常买卖的人,实际上却比需要银块来做出口或其他用途的人多得多。直到现在,我们仍然允许金块输出,禁止金币输出,可金块价格却低于造币厂价格。和现在一样,那时铸币的银和金相比,估价太低。那时也像现在一样,其他一切铸币的真实价值都由金币(那时金币也被认为无须改革)来规定。既然以往的银币改革没能使银块价格降低到其造币厂价格,那么现在任何诸如此类的改革恐怕也难做到这样。

假如银币像金币一样能够大致达到标准重量,那么按照现行的比例,1几尼金币交换到的银币,就会多于它所能购买的银块。银币所含的纯银量如果十足,那么先把银币熔掉,然后以得到的纯银交换金币,从而进一步换取银币,就能从中获利。要防止这种弊病,唯一的办法就是改变金与银的比价。

现在,就金银铸币的比价说,把银价评得高些,使之高于这一比值,同时再规定,除兑换几尼之外,银币不许充当法币,就像规定铜币只可兑换先令而不能充当法币那样,就可以多少解决一些上述的弊端。对银价适当高估,就像现在对铜价高估一样,不会给债权人带来任何损失。在这样的规定下,只有银行会吃亏。当有挤兑现象发生时,银行通常会用最小的6便士银币来兑付,想靠这个办法来拖延时间。如果实行这种规定,银行就不能再使用这种有损名誉的办法来拖延,必须立即支付款项。这样一来,他们就得在金库中存储大量的现金来应急。这样做,对银行当然是很不利的,但是,却能很好的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当然,就算是现在最优良的金币——3磅17先令10便士半——也不一定就含多于1盎司的标准金;所以,有的人就觉得,这个数目的金币,不应该换得稍多的标准金块。可是,在使用的时候,金铸币确实比金块更为便利。另外,英国虽然不收取铸币费用,但把金块送到造币厂换回铸币,通常需要数个星期乃至更长的时间。在现在,由于造币厂工作太忙,至少要等上几个月才能把铸币取回来。时间上的拖延,事实上与抽取小额的铸币税无异,这样一来,金币的实际价值就会略高于相同重量的金块。因此,如果适当提高铸币银的评价,并让它与金铸币保持适当的比例,那么,无需进行银币改革,就能使铸币银的价格高于银块价格。这样一来,由于能够兑换优质金币,即使是磨损了的银币,也能因此而保持价值。

在金银币铸造的过程中,如果加征小额的铸币税,就会增加铸币金银的价值,与同等重量金银块相比,价格会进一步提高。这时候,金银铸币价值随税额比例而增加,这和把金银加工成器皿,金银器皿的价值会因附加制造费用而增加的道理是一样的。让铸币的价值高于等量金银块,不仅可以阻止人们去熔解铸币,还能阻止铸币的对外输出。即便万不得已必须输出货币应对紧急情况,要不了多久,这些铸币大部分也会流回本国。因为铸币在国外只能按照其重量出售,可是在国内却有超过实际重量的价值。所以,把流入国外的货币带回本国是有利可图的。比如法国,对铸币加征8%的税,据说,流出的货币都会自动流回法国国内。

金条银块的市场价格总在不时变动,其原因与其他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原因是一样的。在金银的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因意外事件而造成损失;另外,由于镀金、包金的需要,以及镶边和绣花的应用,金银都会因不断消耗而减少;并且,金银器和铸币也都会随使用而磨损。因此,那些没有金银矿的国家,就需要经常输入金和银,来弥补这些损失和消耗。我知道,与从事其他贸易的商人一样,从事金银进口的商人,一定会尽力依据当时国内的需求来输入金银。然而,不管他们怎样周密地去估算供求量,还是免不了误差,有时可能输入过多,有时又会输入过少。如果输入的金银多于需求,他们多半愿意以稍低的价格在国内卖出一部分,而不会冒危险与困难再行输出;假如输入的金银少于需求,他们就可以获得高出一般价格的售价。但是,在这些偶然因素的影响下,金条银块的市场价格如能连续几年保持在略高或略低于造币厂价格的稳定状态,我们断言,这肯定与铸币本身有关。也即这几年之内,铸币本身的价值有时会略高于、有时会略低于这些铸币之中应当含有的纯金银量。正是这种原因的稳定和持续,才会有结果的稳定和持续。

无论哪个国家的货币,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其作为价值尺度的准确性都取决于这种通用铸币是否合乎相关的铸造标准,换句话说,就是要看这种铸币所含的纯金银量是否符合它应当含有的标准纯金银量。举例来说,英国的几尼,假如44个半中恰确含有1磅标准金,也就是11盎司纯金和1盎司合金,那么,这种金币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就可作为正确尺度来衡量这里商品的实际价值。如果这44个半几尼有所磨损,它们所含的标准金的重量就会低于1磅,再加上磨损的程度又不一致,所以作为商品的价值尺度,就会有失准确,就像其他的度量衡一样有误差。真正十分准确的度量衡是不多见的,所以,商人们通常不会以度量衡标准来确定自己商品的价格,而是尽可能凭借自己经验——心中的度量衡。在铸币质量参差不齐的场合,商品的价格通常是按商人们经验上认可的铸币实际含量来计算,而不是按铸币规定的纯金银含量来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我这里所说的商品的货币价格,指的是这种商品交换得到纯金银的量,而与各种铸币的名称没有关系。比如说,爱德华一世时代6先令8便士的货币与现在1镑的货币,在我看来是同一个货币价格,因为据我所知,那时候的6先令8便士与现在的1镑差不多含有同等的纯银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