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制尚未形成之前,人们似乎把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当作物品交换时的唯一标准。比如说,一般情况下,如果猎人捕杀一头海狸所需要的劳动是捕杀一头鹿所需劳动量的两倍,那么,一头海狸就可以换两头鹿。同理,耗费两天或者两小时劳动的生产物,其价值自然应该是耗费一天或者一小时劳动的生产物的两倍。
当然,对于两种不同的劳动而言,还要考虑到其艰苦程度的差异。较为艰苦的那项劳动一个小时的生产物,往往可以换得相对轻松的劳动两个小时的生产物。
或者说,如果某种劳动要求从事者有非凡的技巧和能力,那么为了体现对这个劳动者的尊重,自然要给他的生产物定一个超越其劳动时间所应得的价值。由于这种技能一般须经过多年苦练才能获得,因此对生产物给予较高的价值,也等于是对劳动者在获得这种技能过程中耗费的劳动与时间给予合理报偿。在进步社会中,一般都会对比较特殊的艰苦工作和特别的劳动技能予以额外的奖励。在早期的未开化社会中,也可能有过这种做法。
在这种原始社会状态下,全部劳动所得都归劳动者自己所有。一种物品能够交换或者支配的劳动量,一般只取决于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量。
一旦某些人手中积累起资本,便会将其投放到劳动者身上——提供原材料与生活资料给劳动者,让他们干活,以期通过售卖他们的劳动生产物或者借助他们在产品上的劳动附加值来获取利润。这些劳动生产物被用以交换后获得的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除了足够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原材料成本以外,还能有一部分剩余,这就是纯利润。也就是说,劳动者附加在原材料上的价值被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作为净利润用于报偿雇主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全部资本。假如售卖劳动生产物的所得没有超过雇主投入的资本,他便不会产生雇用工人的想法;并且,除非他所得的利润能和所投入的资本保持相当的比例,否则他就不会有兴趣进行大额投资而只会进行小额的投资。
或许有人认为,资本的利润也可看作是一种特别劳动工资,也就是一种监督指挥工作的劳动报酬。然而利润与工资是完全不同的,它们由两个截然不同的原则所支配,而且资本的利润并不与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技巧成比例。利润完全受所投资本的价值支配,利润的多少与资本的大小恰成比例。假设某个地方的制造业年平均利润普遍为10%,这里的两个制造厂分别雇用了20名工人,按每人年工资15镑计,则两厂每年各需支付工资300镑。其中一个厂使用的原材料较粗糙,每年的资金投入为700镑,另一个厂的原材料则较精细,投入为7000镑。那么,前者每年投入的资本合起来不过1000镑,而后者却高达7300镑。最终,按照假设,前一个企业家每年可得100镑的利润,后者却能得到730镑的利润。他们的利润虽然差别极大,但他们投入的监督指挥却基本上并无二致。许多大工厂都将这种监管工作交由一个主管负责。主管的工资正确地反映了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价值。这个主管的工资,由他的劳动、技巧,还有他肩负的责任共同决定,雇主会综合这些因素考虑,但他工资的多少与其管理监督的资本大小并不成比例。而企业家几乎没有参与任何劳动,却有希望得到与其资本保持一定比例的利润。所以,作为所有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资本利润完全不同于劳动工资,并且二者完全受不同原则的支配。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不再完全归劳动者所有,而要和他们的雇主分享。而且,任何一种商品所能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都不再由生产这种商品耗费的劳动量单独决定,还有另外一个因素,那就是为支付劳动工资和提供劳动材料而投入的资本。
一个国家的土地一旦完全为私人所有,那么其拥有者,也就是地主,便会想到通过出租土地的方式不劳而获。森林里的树木、田野上的草、大地上种种自然果实,在土地公有制时代只需劳动者出力去采集便可,而现在却被追加了一部分额外的价格。劳动者必须为获得这些自然产物的采集权而付出一定的代价,必须把他生产或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上交的这一部分产物或者这一部分产物的价值,构成了地租。这样,大部分商品的价格又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商品价格的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它们各自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在价格的三个构成部分中,不单是劳动所占的那部分价值要用劳动来衡量,地租和利润这两个部分的价值也要用劳动来衡量。
在任何一个社会,商品价格最终都要被分解成这三个部分中的一个或多个。在进步社会,这三者则或多或少地都参与了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构成。
试以谷物价格为例来剖析。其中一部分支付地主的地租,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及耕畜的畜养费和农具的维持费,还有一部分是农场主的利润。这三个部分直接或最终构成了谷物的全部价格。或许有人认为,耕畜和农具的消耗应该作为农场主资本的补充而被划分成谷物价格的第四个组成部分,但需注意,一切农具和耕畜的价格,本身还是由上述那三个部分构成。就耕马的价格而言,也是由饲养马匹的土地租金、养马人的工资、农场主支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利润构成。因此,尽管谷物价格的其中一部分须用来支付耕马的消耗及维持费,其全部价格也还是直接或最终由地租、劳动和利润这三个部分构成。
与谷物价格相同,亚麻价格也分为三个组成部分。麻布生产离不开理麻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等人的劳动,而这些工人各自的雇主分别投入了一定量的资本,因此,麻布的价格中包括这种种劳动的工资和各种资本的利润。
有少数商品的价格构成只有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两个部分,更有甚者,只有劳动工资这一个部分,即使是最进步的社会也存在着这种情况。例如,海鱼的价格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支付渔夫的劳动,另一部分支付渔业资本的利润。海鱼的价格构成中极少会有地租,对于这一点我会在以后解释。河上渔业的情况与海上渔业截然不同,至少就欧洲大部分地区而言是这样。在欧洲,绝大多数鲑鱼业都要支付地租。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说不能称之为土地地租,但它确实和工资、利润一起构成了鲑鱼价格的组成部分,这一点毋庸质疑。在苏格兰某些地方,有少数穷人从海滩上搜集一种被称为苏格兰玛瑙的彩色石块卖给雕石工人,这时石块的价格就只是他们的劳动工资,既不包含地租,也不包含利润。
总而言之,不论是什么商品,其价格最终必由那三个部分中的一个或多个构成。除去土地的地租和商品生产制造及运输过程的全部劳动的价格,商品价格中剩余的那部分就是全部利润。
任何一个依靠自身资源获取收入的人,仰仗的必定都是自己的劳动、资本或土地。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叫作工资,通过资本运作获得的收入叫作利润。有资本自己不用,转借给他人,以此获取的收入叫作货币的利息或使用金。借款人依靠放款人而得到了获取利润的机会,于是就付给利息作为报酬。借款人承担了投资风险,付出了劳动,所得利润的一部分当然归他所有。而放款人给了他获取利润的机会,利润的另外一部分自然也该归放款人。利息永远是一种派生的收入,借款人偿还利息,要么是靠借款赚得利润的一部分,要么是靠自己的其他收入,只要他不是个拿新债还旧债的浪荡子。完全依靠土地获得的收入叫作地租,归地主所有。
某个拥有土地的乡绅,自己耕种一部分土地,自己支付耕作费用,那么他自然既可以以地主的资格收取地租,又可以以农场主的资格获取资本利润。可是,他最后往往会把这全部所得统称为利润,这样一来,地租和利润就被混淆了。我国在北美和西印度殖民地的那些种植园主,大多都这样经营自己的土地,因此,极少听到他们谈起种植园的地租,反而常常听到他们说起种植园的利润。
在文明国家中,商品交换价值单由劳动构成的情况极其少见,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都还包含了大量的利润和地租,因此,社会全部劳动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总是远远超过年产物生产制造和运输所需的劳动量。假如每年社会所能购买的劳动量全部都能被雇用,那么劳动量年年都会大幅增加,因此后一年总会创造出比前一年更大价值的劳动生产物。可惜,无论哪个国家都不可能将全部年产物投放到劳动阶层身上,其中必有一大部分被游手好闲者消费。所以,一个国家年产物的平均或一般价值是逐年递增、逐年递减,还是不增不减,就要看这个国家每年是以什么样的比例在这两个阶层的民众中间分配劳动年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