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努尔哈赤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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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二“计丁授田”与“按丁编庄”

随着建州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后金夺取辽沈的胜利,后金汗努尔哈赤颁布了“计丁授田”令。“计丁授田”令的颁布,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

前节所述,建州铁制农具和耕牛的广泛使用,生产技术的显著改进,手工业和交换的相应发展,使女真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日趋剧烈。这种矛盾必然表现为建州社会奴隶同奴隶主之间的阶级冲突。早在努尔哈赤起兵之前,女真奴隶因被掳使唤,不堪其苦,而纷纷起来反抗。如汉人孙良被掳,卖与豆尚介家为奴,“杀其主母”逃亡(《李朝世宗实录》第91卷)。汉人汪仲武,被掳转卖李豆里家为奴,改名斜往;他“以斧并击杀”奴隶主李豆里及其子胡赤,夤(yín)夜逃奔。汉人罗伊巨被奴役在金波乙大家里十五年,“杀其妻子”逃亡(《李朝成宗实录》第166卷)。

逃亡是当时女真奴隶反抗奴隶主的主要斗争形式。据《李朝实录》的不完全记载计算:十五世纪前半叶,每年逃往朝鲜的女真奴隶约有十五人;到十五世纪中叶,逃亡奴隶增加五点七倍,而到十六世纪中后期,逃亡奴隶约为十五世纪前半叶的六十八倍,最高达到每年千人以上。奴隶的大量逃亡,沉重地打击了女真奴隶主阶级。奴隶们反对奴隶主的斗争,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变革的基础。

女真奴隶反对奴隶主的斗争,是其奴隶制生产关系变革的内在根据,而汉族强大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影响,又是其生产关系变革的外在条件。因此,女真族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在奴隶反抗斗争和汉族封建生产关系影响的双重推动下,不得不对女真社会进行改革。这个巨大社会责任,历史地落在努尔哈赤肩上。

努尔哈赤起兵之后不久,即着手对建州社会进行改革。这种改革,最早见于朝鲜南部主簿申忠一的记载。万历二十四年(1596),努尔哈赤在统一建州女真之后,推行屯田制。当时女真人中存在着“拖克索”。“拖克索”的满文体为tokso,就是汉语的田庄,又称“农幕”。这年申忠一从朝鲜到费阿拉,沿途所经八十余处居民点中,仅见六处“农幕”。这些“农幕”规模不大,受奴隶反抗斗争的打击,日趋衰落。如“大吉号里越边忍川童阿〔下〕农幕,而自上年永为荒弃云”(《李朝宣祖实录》第71卷)。废弃“农幕”,推行屯田。如“奴酋于大吉号里越边朴达古介北边,自今年欲置屯田云”(申忠一:《建州纪程图记》图版17)。

建州女真对屯田并不陌生。明朝在辽东地区,实行“分屯所领,卫兵所耕”的封建军事屯田制(《辽筹》上册)。时“军屯则领之卫所,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明史·食货志一》第77卷)。屯田的办法是“人授田五十亩,给牛种,教树植,复租赋”(龙文彬:《明会要》第41卷)。努尔哈赤的先世猛哥帖木儿在斡木河时即以“复业屯种”。后来据朝鲜史记载,建州女真“各处部落,例置屯田”(《李朝宣祖实录》第71卷)。所以努尔哈赤以明朝的军屯和先世的传统为借鉴,开始推行屯田制。屯田的部民,“每一户,计其男丁之数,分番赴役,每名输十条”(申忠一:《建州纪程图记》图版17)。在这里,地租与赋税是合并在一起的,主要是劳役地租。实行屯田,不是为了给农奴使用土地,而是为了使他们分摊劳役地租。

万历四十一年(1613),努尔哈赤在基本上统一扈伦四部和东海女真、设立四旗之后,在其辖区内实行牛录屯田。他规定:

每一牛录出男丁十名,牛四只,以充公差。令其于空旷的地方垦田耕种粮食,以增加收获,储于粮库。(《清太祖朝老满文原档》第1册)

万历四十三年(1615)建立八旗制度后,努尔哈赤又重申:

因向国人征粮作贡赋,国人必定困苦,乃令每牛录出男丁十人,牛四头,耕种荒地,多获谷物,充实仓库。任命十六名大臣,八名巴克什,掌管仓库粮谷的登记收支。(《满文老档·太祖》第4卷)

按照牛录屯田,实行编户齐民,使政治上的统治权与经济上的占有权相统一。牛录屯田的劳动者主要是诸申。每牛录三百男丁中出十名男子,四头牛,耕田植谷,粮交官仓。这是“三十税一”的封建领主劳役经济。努尔哈赤通过牛录屯田,使八旗的各级额真成为大小封建主;同时,使大部分诸申转化为农奴,并进行劳役剥削。因此,牛录屯田是把女真农奴“当作土地的附属物定牢在土地上面的制度”。

实行牛录屯田之后,诸申要披甲执弓,从征厮杀;种田植谷,交纳贡赋;筑城应差,负担徭役。《建州闻见录》记载:

凡有杂物收合之用,战斗力役之事,奴酋令于八将,八将令于所属柳累将,柳累将令于所属军卒。

这就是说,凡是应征的赋税、兵役和徭役,努尔哈赤派给八固山额真,八固山额真又派给所属牛录额真,牛录额真再派给隶属的兵丁。从而加强了对诸申的剥削、控制和奴役。

万历四十四年即天命元年(1616)前后,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部的过程中,把许多处于原始社会状态,“不事耕稼,唯以捕猎为生”的“野人”女真部民,或“收取藩胡,留屯作农”(《李朝宣祖修正实录》第41卷);或“编入户籍,迁之以归”(王先谦:《东华录·天命一》);或“选其壮丁,入旗披甲”(何秋涛:《朔方备乘》第1卷),把他们就地屯田、纳为民户、编丁入旗,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安置。这就使“野人”女真的路长和部民,转化为后金的封建主和农奴;或则转化为奴隶制下的奴隶主和自由民。所以,努尔哈赤伴随着统一战争而推行的社会改革,加速了“野人”女真部社会的发展。

同时,努尔哈赤重视与牛录屯田、拖克索田庄相并行的个体经济的发展。他特别“告谕”国人要养蚕、植棉。这同建州女真衣服奇缺有关:“闻胡中衣服极贵,部落男女殆无以掩体。近日则连有抢掠,是以服著颇得鲜好云。战场僵尸,无不赤脱,其贵衣服可知。”(李民寏:《建州闻见录》)后金汗提倡要饲养家蚕,以缫丝织缎;种植棉花,以纺纱织布。从而促进了男耕女织的、一家一户的、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封建个体经济的发展。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封建制的基础。努尔哈赤的上述政策,对于巩固后金农奴主政权、加强封建生产关系和加速农业、手工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万历四十五年即天命二年(1617),后金汗颁布禁杀农奴的法令。规定:无故杀害农奴者,贝子以上罚“诸申十户”,贝子以下“则戮其身”(《清太宗日录》清钞本)。这是一项很严酷的法令。它旨在从法律上保护农奴的身份。奴隶与农奴在其身份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奴隶被奴隶主完全占有,即被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农奴则被农奴主不完全占有,即虽然“可以买卖”,但“已不能屠杀”。因此,农奴与奴隶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可以屠杀。努尔哈赤这道禁止杀害农奴的“汗谕”,对于保护社会劳动力,改革旧的生产关系,有重要的意义。

万历四十六年即天命三年(1618)四月,后金首破明辽东重城抚顺,得降民一千户。努尔哈赤对新降附的汉民没有降作阿哈,而是依照明制,采取了封建的生产关系。《清太祖高皇帝实录》记载:

命安插抚顺所降民千户,父子、兄弟、夫妇毋令失所,其亲戚、奴仆自阵中失散者尽察给之。并全给以田庐、牛马、衣粮、畜产、器皿,仍依明制,设大小官属,令李永芳统辖。(《清太祖高皇帝实录》第5卷)

朝鲜《燃藜室记述》也记载,努尔哈赤“得辽之后,不杀一人,尽剃头发,如前农作”。“不杀一人”显系溢词,不足征信。但是,“仍依明制”和“如前农作”均说明努尔哈赤不仅在后金原有辖区,而且在新占辽东地区,都实行封建制生产关系。

天启元年即天命六年(1621)七月十四日,努尔哈赤进入辽沈地区之后,发布“计丁授田”令。他综合明辽东封建军事屯田制和后金八旗牛录屯田制,颁布“计丁授田”制度,是对女真生产关系的又一次重大变革。他命将收取海州地方田十万日,辽阳地方田二十万日,共计三十万日,给予在该处驻居的兵丁。如田不敷用,再将松山堡以东,包括铁岭、懿路、范河、沈阳、抚顺,东州、马根单、清河,直至孤山堡之田都来耕种。如仍不足,则可出境耕种。努尔哈赤下“汗谕”:

今年耕种的庄稼,各自收获。吾今计田,每一男丁,种粮田五日,种棉田一日,均平分给。你们不要隐匿男丁;如隐匿男丁,便得不到田。原来的乞丐,不得再讨饭。乞丐、和尚都分田。要勤劳耕种各自的田地。每三男丁种官田一日。每二十男丁中,征一丁当兵,以一丁应公差。(《满文老档·太祖》第24卷)

同年十月初一日,后金汗再令辽东五卫的人,交出无主田地二十万日,海州、盖州、复州、金州四卫的人,也交出无主田地十万日,共三十万日,实行“计丁授田”政策。

后金汗努尔哈赤,发布“计丁授田”谕令,将辽东地区“无主之田”,按丁授与满、汉人户。所谓计丁授田制度,就其土地所有制来说,后金国家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把土地分为官田和份地,直接生产者除以无偿劳役耕种规定的官田外,便在所得份地上经营自己的经济,而并无真正的土地所有权。就其直接生产者的地位来说,直接生产者虽不像奴隶那种人身隶属关系,但不许隐匿人丁,被钉附在土地上,成为八旗封建主的依附土地的农奴。就其分配形式来说,生产者耕种规定官田作为劳役地租,份地则为“一家衣食,凡百差徭,皆从此出”(《天聪朝臣工奏议》上卷)。

“计丁授田”制度表明,它的土地所有制、直接生产者地位和产品分配形式,都属于封建生产关系的范畴,而其基础则是满洲八旗封建土地所有制。因此,努尔哈赤继牛录屯田之后,又颁布“订丁授田”之令,进一步从法律上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经济基础中的统治地位,标志着我国东北地区满洲社会,封建制取代了奴隶制。

努尔哈赤继把牛录屯田发展为“订丁授田”之后,又发布“按丁编庄”令,下令将奴隶制拖克索转变为封建制拖克索。上面已叙及奴隶制拖克索即“农幕”的衰落。建州的拖克索有一个变化的历史过程。它先为奴隶制田庄,努尔哈赤起兵不久,在奴隶反抗斗争冲击下,逐渐废弃。尔后,奴隶制田庄仍继续存在着。八旗军进入辽沈地区之后,将大量俘获汉人降为奴隶,编入奴隶制田庄。但田庄的奴隶不能聊生,叛亡殆尽。努尔哈赤鉴于田庄奴隶的反抗,辽东封建经济的影响,奴隶制田庄濒临瓦解的状况,便发布“按丁编庄”令,将奴隶制田庄过渡为封建制田庄。从此拖克索发生了质的蜕变。

天启五年即天命十年(1625)十月初三日,后金汗努尔哈赤发布“按丁编庄”谕:

男丁十三人,牛七头,编成一庄。将庄头的兄弟列入于十三丁之数。庄头自己到沈阳,住在牛录额真家的邻近。使二庄头住在一处。如逢役使,该二庄头轮流前往督催,诸申不要参与。把庄头之姓名,庄中十二男丁之姓名,牛、驴之毛色,都写上交给村领催,由去的大臣书写带来。

若收养的人,置于公中,会被诸申侵害,全部编入汗、诸贝勒田庄。一庄男丁十三人,牛七头,田百日。其中二十日纳官粮,八十日供自己食用。

每男丁十三人,牛七头,编为一庄,总兵官以下,备御以上,每备御给与一庄。(《满文老档·太祖》第66卷)

后金的“按丁编庄”,每庄男丁十三人,牛七头,地百日,其中二十日交纳官粮,八十日供壮丁食用。这是大规模地用划一标准建立起来的田庄。

“按丁编庄”涉及的问题很多,但就其生产关系来说,田庄的土地,分为纳粮和自食两个部分:纳粮部分,壮丁用自己的劳动、耕牛和农具,耕种农奴主的土地,产品作为劳役地租,归农奴主占有;自食部分,对壮丁来说它提供生活资料,对农奴主来说它提供劳动力。田庄的壮丁,有自己的经济,其身份已然不是隶属于主人的奴隶,而是附着在土地上,成为为封建主服徭役、纳租赋的农奴。这表明奴隶制田庄已转化为农奴制田庄,奴隶制拖克索转变为封建制拖克索。

田庄的数目,虽限定“每备御给与一庄”,但实际上远不是这样的。据《建州闻见录》所载后金的田庄“将胡则多至五十余所”,田庄如云,遍布沃野。田庄中,“奴婢耕作,以输其主”。在按丁编庄之后,“奴婢”也就是农奴。

总之,后金汗努尔哈赤进入辽沈地区之后,控制了其辖区的全部土地。他通过后金政权,一面使牛录屯田发展为“计丁授田”,就是将其中一部分土地,授给后金诸申和汉族民户,从而使屯田转变为旗地;另方面使奴隶制拖克索转化为封建制拖克索,就是将其中另一部分土地,分给大小军事封建主,“按丁编庄”,从而使庄田转变为官田。无论是“计丁授田”或是“按丁编庄”,其共同特点是,直接生产者作为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且必须为土地占有者交纳劳役地租。这正如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中,论述封建徭役经济特点时所指出的:“在这种经济下直接生产者必须分有一般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同时他必须束缚在土地上,否则就不能保证地主获得劳动力。因而,攫取剩余产品的方法在徭役经济下和在资本主义经济下是截然相反的:前者以生产者占有份地为基础,后者则以生产者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为基础。”

所以,努尔哈赤实行“计丁授田”和“按丁编庄”,都是封建主占有土地,农奴分得份地,依附于土地,为地主纳租税、服徭役,并受其超经济的强制。这表明,满洲社会以牛录屯田为标志,开始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又以“订丁授田”和“按丁编庄”为标志,初步完成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至于后来实行部分汉民“分屯别居”,这在生产关系上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只不过是为缓和满汉民族矛盾所采取的一种手段而已。当然,后金进入辽沈地区以后,仍有大量奴隶存在,如沈阳附近的开城就有买卖奴隶的市场。但总的说来,奴隶制已不再是后金社会的主要经济形态,仅仅是保留在封建制中的残余。

后金汗努尔哈赤的“计丁授田”和“按丁编庄”,对于满洲社会完成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对于辽东地区相当发达的封建经济,又是一次历史的洄漩。他在辽东地区的经济政策及其实施,主要引起三种人的不满。一种是后金诸申的不满。如在计丁授田时,上等肥饶之地,或被本管官占种,或被豪家占据,余剩薄地,“绳扯分田,名虽五日,实在不过二三日”(《天聪朝臣工奏议》上卷)。他们除纳劳役地租外,还应公差,服兵役。连年战争,马不卸鞍,卖牛典衣,买械治装,丧身疆场,妻子无依,其生活苦不堪言。另一种是汉族地主的不满,征发“无主之田”和实行“按丁贡赋”的政策,直接损害辽东汉族地主的利益。因为“无主之田”原是有主的,其主人多为原辽东官僚地主、缙绅豪富,他们或死或逃,同后金贵族利益相矛盾。同时,“按丁贡赋”对辽东汉族地主也是一个打击。如努尔哈赤向辽东汉民下达文书言:

我来辽东之后,见各种贡赋都不以男丁计,而是按门户计。按门户计,有的门户有四五十男丁,有的门户有一百男丁,有的门户只有一二男丁。如按门户计,富人以财物免役,穷人没有财物,须经常应差。我不执行你们的制度,用我原来的制度。不准诸贝勒大臣向低下的人索取财物。贫富都公平地以男丁计。(《满文老档·太祖》第28卷)

尽管这项政策不能真正执行,但仍在不同程度上打击了隐匿丁额的辽东汉族地主。再一种是辽东汉民的不满,辽东汉民无论是“计丁授田”的民户,还是“按丁编庄”的壮丁,其身份都被降作后金汗、贝勒、额真的农奴,所受人身奴役更为严重。

后金统治者给辽东地区汉族人民,捆上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绳索,激起了辽东汉民的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