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君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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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论继承人的归属(1)

古今中外,祸害人类,破坏城市,灭绝国家人口,以及破坏世界和平等 绝大部分灾难的最大问题,不是世界上是否有权力存在,也不是权力的来 源是什么,而是谁应当具有权力。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不亚于君主们的 安全、以及君主领土和国家的和平幸福,因此在我们看来,一个政治学家 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该特别下功夫,并且应该旗帜鲜明,因为,如果在这 一点上还存在疑义,别的就毫无价值了。只是描述绝对君权所能带来的光 荣和魅力而不说明应当是谁掌握这种权力,只会进一步刺激人们自然的 野心--这种野心本身,原本就很容易走向极端---使人们更加醉心于 权势的争夺,从而为无休止的斗争和骚乱埋下永远的祸根,再也不可能得 到本属政府的任务和人类社会的目的的和平与安宁。

与普通人相比,我们的作者更有责任解决这一问题,因为他断言"国 家权力出于神授",这话意味着权力本身及其转移都是神圣的,所以无须 任何考虑,也无须什么权力,就能够从根据神权而被授予了国家权力的人 手中将这种权力夺走;别人也没有任何需要或办法能代替他。因为,如果 "国家权力出于神授",而亚当的"继承人"就是以这种方式"被授予"这种 权力的,像我们的作者在前面一章告诉我们的那样,如果某个不是亚当嗣 子的人登上了王位,就是对神圣的严重亵渎,其程度之深,如同在犹太人 当中,一个不是亚伦的后裔的人当上了"祭司"。因为"不仅"祭司的职权 "一般是出自神意,而且,它的认定"只能由亚伦一族及其后裔所独享,这 条规定,就使这职位不能被亚伦的后代以外的任何人所占有或行使,所 以,人们都慎重地遵守亚伦后裔的继承这个惯例,因此,人们都能准确地 知道谁有担任祭司的资格。

那么,让我们看一下,为了使我们知道谁是这个"根据神的旨意有权 做全人类君主的继承人",我们的作者到底花费了多少心思。我们所遇到 的第一次有关记述是这样的:"子孙的从属因为是一切君权的基础,是上 帝的意旨,所以国家的权力不仅一般出于神的旨意,而且特定地被指定授 予最年长的双亲。"这种重大的事情应当表达得清晰易懂,以尽量减少令 人怀疑或意义模糊不清之处;我认为,如果语言能够清楚明确地表达一种 概念,则亲缘或血缘上程度不同的亲疏等等名词就是适用的语言之一。因 此,我们的作者在这里要能用一种较为简单易懂的词句该有多好,那样我 们便能更清楚地知道,谁是"神选的授予国家权力"的人,或者他至少应该 对我们说清楚所谓"最年长的双亲"是什么含意。因为,我深信,如果土地 已经被授予或赏赐给他和他家族中"最年长的双亲",他也会认为需要有 人就这一名词向他作出解释,并且他如果想知道在他去世后土地的归属 也很困难。

写作这种性质的论文时,合适的语言是必不可少的。在合适的语言 中,"最年长的双亲"或者指年龄最大的生养过儿女的父亲和母亲,或者是 指那些最早生育儿女的父亲和母亲,那我们作者的断言将是,活的最长或 生儿育女最早的那些父母,"按照神的规定"有权掌握"国家权力"。如果这 话有什么不妥之处,我们的作者难辞其咎;如果我误解了他的意思,那也 只能怪他没把话说清楚。我相信,"双亲"不能是单指男性的后嗣,而"最年 长的双亲"也不会是指一个婴儿,不过,如果仅有一个,他就有成为真正的 继承人的可能。然而虽然有"神的授权",我们仍然不知道国家权力应当归 谁,就像全然没有过"授予"这回事,我们的作者也没有说过一样。"最年长 的双亲"一词,使我们与那些从未听到过亚当的嗣子或继承(这个词总在 我们的作者嘴上挂着)一类议论的人相比,更加的不明白到底应是谁依据 神的授权而拥有国家权力。虽然我们的作者主要的写作目的是教人要服 从那些有权要求别人服从的人,而且他说这种权力是代代相传的,但是, 谁才是拥有这种世袭权力的人这个问题的答案,任凭何人从他的著作中 都找不出来,就好比是政治学中的"炼金术者的点金石"那样让人看得见 却摸不着。

像罗伯特爵士这样一个出色的文学家,如果自己想要说什么却说不清 楚的话,决不能批评他语言匮乏,因此我猜想是因为他体会到用神的意旨 来决定继承的原则是多么困难,或者感到即使证实了这种传承的规则,对 于达到他的目的,或者是对于搞清与肯定君主的地位上的作用也是微乎其 微的,所以宁愿使用这种笼统和模糊的名词,让人听起来不那么尖锐,并易 于接受,也不提出任何有关亚当的这种"父权"传承的明确规则,让人们在 心理上得到满足,并且知道谁是有资格掌握君权并要求他们服从的人。

不然,罗伯特爵士那么强调"传承"、"亚当的继承人"、"下一代的继承 人"或"真正的继承人"这些名词,却从不界定"继承人"的含义,也不告诉 我们确认谁是"下一代"或"真正的继承人"的办法,这怎么可能呢?我没发 现他何时曾清晰地处理过这个问题,我只发现,在碰到这个问题时,他只 是很小心翼翼地,又很犹豫地碰它一下;他这样做也是没有办法,不然,一 切以他的那些原则为基础的政府和服从就都失去了意义;那个尽善尽美 的"父权"也就没有任何用处了;所以,我们的作者对我们说,"权力的一般 构成和权力被限定于一种类型的君主制,以及将权力归于亚当这一特定 的个人及其后代,是上帝的三道法旨。无论夏娃本人还是她的子孙都不能 限制亚当的权力,也不能把别人与他联系在一起。给予亚当的权利,是先 授予他个人,再由他转交给他的后代。"我们的作者又在这里告知我们, "神的规定"限制亚当的君权传承。那究竟传给谁呢?我们的作者说,是"传 给亚当的世系和后代"。这种限制真是特别,它是一种对全人类的限制。因 为,如果我们的作者能找出一个人不属于亚当的"世系"或"后代",这个人 或许能告诉他谁是亚当的第二代继承人。但是,对我们来说,怎能把希望 寄托于这种将亚当的帝国限定于他的一"系"或"后代"的办法?这种办法 怎么可能会帮助我们找到"一个继承人"呢?对于那些想从兽类中找个"继 承人"---如果其中有任何这么一个继承人---的人,我们作者的这种 "限定"的确可以为其省些麻烦,但是这无助于在人类中发现"一个下一代 继承人"。告诉我们说,亚当的世系和后代应享有君权,固然是解决亚当王 位传袭问题的简单办法,这用易懂的话来说,就是所有人都可以有这种权 利,因为,只要是个活人,就都具有亚当的"世系"或"后代"的身份,只要拥有这身份,他就属于我们作者所说的上帝规定的限制范围。的确,他对我 们说过"这种继承人不仅是自己的子孙的主人,而且是自己兄弟们的主 人",这句话,以及后面的一些话(我们很快就要考察这一点)似乎是在暗 示,长子就是继承人。但是,就我的发现,他不曾在任何一个地方直白地讲 出来,不过据其后来举出的该隐和雅各的例子来看,我们可以认为这就是 他关于继承人的意见,就是说,如果有许多儿子,那长子具有做嗣子的权 利。然而,我们已经证明,长子继承制不能够给予任何父权资格;虽然我们 也不否认,父亲可以有某种天赋的支配儿子的权利;但是如果要说长兄也 具有支配他兄弟们的权利,则仍需进一步证明。据我所知,上帝或"自然" 从未在任何地方把这种统治权赋予长子,理性也不可能在一群兄弟们之 中发现这种天然优越性。摩西的法律规定长子可享有两倍的财产和物品, 但是,我们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发现他理所当然地或由上帝规定享有 优越地位或支配权。我们作者所提供的例子只能微弱地证明长子有资格 享有国家权力和支配权,但准确地说,他倒是更好地证明了相反的情况。

下面这些话也是前面所引段落中的话:"因此,我们发现,关于他的兄 弟亚伯,上帝曾告诉该隐说:"他必恋慕你,你却要制服他。""对于这个问 题,我可以这样回答:首先,上帝对该隐所说的这些话,许多注释家有充分 的理由从与我们作者完全不同的角度作出解释。其次,无论这话的意思是 什么,都不能解释成该隐因长兄的身份而有天赋的对亚伯的支配权,因为 这句话是以"如果你能做好"为前提的,并且只是对该隐个人说,所以不管 这些话的所指为谁,都要取决于该隐的行为,而不是根据他的天赋权利, 因此,这些话决不能是一般地对长子支配权的确定。因为在说这话前,我 们的作者曾经说过,亚伯已经"凭个人的支配权而有自己的土地",如果 "根据神的意旨",该隐以继承人的资格应当继承他父亲的全部支配权,亚 伯所拥有的"个人的支配权"就会侵害嗣子的权利。再次,如果上帝有意以 此作为长子继承权的特许,并作为长兄们可以据继承权而取得支配权的 承诺,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必定包括他的一切兄弟们。因为我们有理由 假定,当时亚当已经把人类繁衍起来,他们也已成人,而且生养的儿子比 该隐和亚伯更多,而亚伯在《圣经》中仅是点到为止,原文中的词句,依照任何无误的结构,都很难适用于亚伯。最后,把那样举足轻重的学说建基 于《圣经》中如此可疑和模糊的语句之上,未免过于莽撞了,因为这些语句 可以很好地、甚至更贴切地作出一些完全不相同的解释,所以这只是一种 拙劣的证据,与要用它来证明的事情同样可疑,特别是在《圣经》里或理性 上都找不到别的支持和赞同这种说法的东西。

我们的作者接着又讲:"因此,当雅各购买了他哥哥的名分,以撒就这 样祝福他道:"愿你做你的众弟兄的主人,你母亲的众儿子向你膜拜"",我 认为,这是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证明长子名分是支配权的基础的又一个 例子,这个例子很值得称赞。因为,作为一个为君主的自然权利辩护,反对 一切契约说的人,我们的作者举出来的涉及到一切权利的例证,按他自己 的论述却全都是以契约为基础的,把帝国给予年幼的兄弟,除非买卖不算 契约,否则,他的推理方法一定非同一般。因为我们的作者清楚地告诉我 们说:"雅各购买了他哥哥以扫的长子名分"。但是,我们暂且存此不论,先 来研究一下事件本身,看看我们的作者是怎样应用它的,我们就会发现以 下的错误:

第一,我们的作者对这件事的叙述,给人的印象是,雅各买到"长子名 分"以撒便马上对他祝福,因为他是这样说的:"当雅各购买了……","以 撒祝福他……",但是《圣经》所说显而易见与此不同,在两件事之间,实际 上还有一段时间距离,考察一下这故事的情节顺序,可以发现时间的距离 还挺长。以撒在基拉耳居住的整个时期,他与亚比米勒王交涉,那时以撒 之妻利百加还很年轻美丽;但是当以撒祝福雅各时,以撒已经老了。而且 以扫还抱怨过雅各,说他曾经"两次"欺骗他;以扫说,"他从前夺走了我的 长子名分","他现在又夺走了我的福分",我认为这些话是表明了时间距 离和两件不同的行为。

第二,我们的作者的另一个谬误是,他认为以撒给雅各"福分"和让他 做"他的弟兄的主人",是因为他取得了"长子名分"。我们的作者想以此证 明,只要有"长子名分",就有权做"弟兄们的主人"。但是,《圣经》中的叙述 非常清楚地表明,以撒绝没有想到雅各曾买了长子名分,因为,当他祝福 雅各时,他没当他是雅各,仍然当他是以扫。以扫也没把"长子名分"和"福分"两者看做有这样的关联;因为他抱怨:"他骗了我两次;他从前夺走了 我的长子名分,他现在又夺走了我的福分";如果"做他的兄弟们的主人" 这种"福分"是属于"长子名分"的,以扫就不应该抱怨说有两桩欺骗,因为 雅各所得到的,只是以扫在卖掉自己的"长子名分"时所卖给他的罢了。所 以,支配权--如果上面说的指的就是这个---不能被看做属于"长子名 分",这是显而易见的。

在那些先祖生活的时代,支配权并不被认为是继承人的权利,而只是 指对较大部分财产的支配,这一点在《创世记》二十一章第十节里反映得 很明白。撒拉(亚伯拉罕之妻)选择以撒作嗣子,她对亚伯拉罕说,"你把这 使女和他的儿子(即以实玛利)赶出去,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可与我的儿 子以撒一同继承产业",这句话意指使女之子在他父亲去世后没有同等的 权利继承父亲的产业,应该现在就分得他那一份儿,到别的地方去。因此, 我们便看到这样的记叙:"亚伯拉罕把一切都传给了以撒,只把一部分财 物分给了他庶出的众子,并在自己还活着时,让他们离开了他的嗣子以撒。"就是说亚伯拉罕将部分财物 分给他其他的儿子们,让他们到 别处去,他所保留的财物占他产 业的绝大部分,由他的继承人以 撒在他身后继承。但以撒并没有 因为做了继承人而获得"做他的 兄弟们的主人"的权利,如果他有 权这样做,那为什么撒拉要赶走 庶出的众子,这样岂不是夺去了 他的臣民和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