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中国回族伊斯兰宗教制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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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丧葬制度(2)

《古兰经》中曾有明文规定,殡礼属于“副大命”。殡礼的对象:首先,亡人必须是穆斯林,不论男女,不分长幼,甚至刚脱离母腹即夭折的婴儿,只要落地时有声音或有动作,生者都有为他们举行殡礼的义务。婴儿落地即死,或不足四个月流产,只洗浴埋葬,无殡礼。在战争中,如果确知此人亡讯,可是遗体陷于敌阵,无法取回,生者免除承担殡礼的义务。在交战或其他情况下被杀,遗骸至少要超过全体一半,头部也必须保留下来,才有殡礼,倘不足全体一半,肢体残缺不全,头部也丧失,则不具备殡礼条件。

殡礼的“伊玛目”(领拜人)人选,回族穆斯林地区一般由当地掌教担任。殡礼允许在清真寺礼拜殿外或其他洁净地方举行。殡礼时,“塔布”(装亡人遗体的木匣)横置于前,伊玛目面西端立于亡人胸部位置,参加殡礼者列班于其后,至少列为三班,人人必须沐浴净服。

殡礼仪式集中了主命(法里则)、当行(瓦质布)、圣行(逊奈)、可行(穆斯特罕布)等不同程度的要求。仪式简化,不鞠躬,不叩首,不跪坐,只内心摹想这些礼拜仪则,故殡礼一般也叫作“站礼”。即由殡礼的领导者,率领大家面向“克尔白”方向端立,举手四次赞颂安拉、赞颂先知,摹想鞠躬、叩首、跪坐等礼拜仪则,祈求安拉宽恕亡者和一切穆斯林。

回族穆斯林在举行殡礼中,参加殡礼的穆斯林,穿着鞋举行殡礼,久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习俗。到明末清初,回族穆斯林一些学者,指出在教法规定上“殡礼与正式礼拜条例相同”,穿鞋举行殡礼与教律不合。要求穆斯林在送葬中,脱鞋举行殡礼。不少地区的穆斯林纷纷响应。但另一些地区的穆斯林却指责这种易俗,认为它破坏了历来沿袭之祖传习俗。于是,回族穆斯林在殡礼仪式中,关于脱鞋与不脱鞋的问题,也形成两大派,多年来为此争论不休,争论的结果,大多数穆斯林如今都实行脱鞋举行殡礼,认识基本趋于一致。

举行转“费达”的仪式“费达”系阿拉伯语Fda的音译,其意为赎罪,也称为“伊斯嘎推”,亦为赎罪之意,故以汉语称之为“赎罪仪式”。举行这个仪式,是由前来送葬的穆斯林组成一个圈子,亡人的子侄或其他男性亲属一人,双手持《古兰经》一本,从一个最尊的长者开始,持经人将《古兰经》恭恭敬敬地呈送给他,他双手接过后吻经一下,并默诵祷词数语,表示接受,然后将《古兰经》再送回持经人手中,接着,持经人依次对第二人,第三人……以此来回传递,以至一圈或数圈,达到计算需要的人次为止。转经前,要计算出亡者生前所犯罪过多少的一个总值,即他一生所缺的斋拜共有多少次,以及其他违反教规行为所构成的罪过,决定递送《古兰经》的人次,才足以赎清他的罪过。假定这个亡者的罪过甚大,需要转经一百人次才能赎清,而站在圈子中的穆斯林只有五十个人,就需要转两圈;如果是二十人,就要转五圈。在这里,也把所转的《古兰经》假定为赎罪施济的财物,施济给圈子中的一个穆斯林,他立即接受了这种施济,立刻又将这个施济反馈于持经人,以便他再如此施济圈内其他人。转“伊斯嘎推”仪式的整个过程,都充满了假设的和象征性的色彩。这个仪式既非“主制”,也非“圣行”,或教法学家的创制,唯一的根据出自一则《古兰经注》,它要求穆斯林为亡者举行类似的赎罪仪式。伊斯兰世界多数穆斯林丧葬礼制中,不曾流行这个仪式,据闻中亚某些穆斯林地区,这种仪则甚为流行。可能蒙元时,由被遣调东来的中亚穆斯林带入我国内地,得到广泛传播。回、东乡、撒拉和保安族沿袭了这一特殊仪式。长期以来,它在回族穆斯林中影响极深,流行非常广泛,成为回族穆斯林丧葬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仪则。明清之际,就有不少回族穆斯林经学家指出它的不尽合宜之处,但一直无人敢废弃它。到本世纪初,伊赫瓦尼教派兴起,提倡尊经革俗,但也未提出革除此项仪式,只是主张改为以钱币或以实物(如金、银、手饰、手表等折合钱币)转“伊斯嘎推”。结果,在回族穆斯林“伊斯嘎推”的丧仪问题上,形成了两大派,转经派和转钱派,多年来为此争论不休。前者认为《古兰经》是无价之宝,其价值无可比拟,用以转“伊斯嘎推”一切罪过皆可赎清;后者则认为以《古兰经》转“费达”是对神圣经典的亵渎。

入土埋葬回族穆斯林坟墓,统一规定是南北向,封土呈长方形。土质坚硬的地方,墓深五六尺,结构松软之地,深约丈许,墓坑长六尺、宽三尺。距底部约尺许,依两侧凿穿洞穴,洞穴口深一尺,长约五尺五寸,高二尺五寸,上圆如弓背、下方平如弓弦,北首作土坑,遇有沙水易溃之地,不适宜深掘洞穴时,可穿直扩,口用无底石椁嵌于下,底洞高约三尺,宽二、三尺,长五、六尺,无石板可用木料代替,但严禁经过炉火烧过的陶、砖一类制品。墓穴内可放置香料。北京地区过去还有“试坑”的风俗:埋体到坟地,孝子应行试坑,即自己睡于坟坑一试亡人躺于其中是否合适,如不合适,应尽快修理,务使亡人长眠,遗体不受屈抑为止。

埋葬时,坟坑上下,均用亲人操持,若是妇人,则由父子或同胞兄弟操持,无父子兄弟.则请有德长者代理。埋体出“塔布”匣,坑上四人,每人执布一端,放遗体入坟,坟内二人捧接,足先入,头北脚南面西倾,解去束带,揭开大敛,仅露其面,塞门,然后以土坯封砌穴口。实圹封土,即起造墓盖。埋葬即毕,送葬的家属和亲友环坟跪坐,由阿訇诵读《古兰经》,为亡人祈祷。坟墓的墓盖呈长方形,长约五六尺,宽两三尺,高约二尺左右,多建造为两三层的台阶形状,顶层呈鱼脊状。一般穆斯林反对大兴土木,建造陵墓,极尽装饰,禁筑祭坛和建造屋宇于墓上。

身后善事活动这也就是对亡者慎终追远。回族穆斯林对待亡者,特别是长辈,例如父母亡故,作为子女既要求“慎终”——按教规处理亡人亡故前后事务,也要求“追远”,为亡人祈祷安拉福佑,但并非“超度亡灵”。任何一个穆斯林辞世后,严禁为他设立灵位祭坛,也不以食物果品鲜花上供,不焚纸帛,不燃蜡烛,严禁音乐以及向亡人遗像默哀和膜拜,也不允许为表示哀痛而戕残身体。穆斯林主要通过以下三种形式进行追念。

1.施舍财物:穆斯林生前凡具备一定条件的,每年必须按经济收入比例施舍“天课”,亡故之后,生者也必须根据亡人遗嘱施舍财物,作为生前罪愆的自觉“罚赎”,俗称“伊斯嘎推”。按教律,亡人生前差欠一番拜功或一日斋戒,应以二斤半小麦施济穷寒贫困者作为“罚赎”。照此类推,倘所欠甚多,财力不足,则应以家产三分之一施舍。实际生活中,回族穆斯林总是量力而行,富裕者多施济,贫困者少施或不施。总之,不强求执行教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