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举行“尔曼里”:善事活动诵念《古兰经》悼念“亡人”。从埋葬之夜起三日、头七、三七、四十日、百日、周年、三周年至十周年,一般举行诵经过“尔曼里”的追悼活动,宰牛羊备席,款待宾客,出散“乜贴”。几百年来,约定俗成,南北穆斯林地区基本一致。宰牲宴客,施舍财物,视生者经济状况,量力而行。回族穆斯林学者认为这是“尽孝思之诚”,“为享亲之道”。至于诵经,则因为《古兰经》是“善恶、是非、功过、赏罚之条目也。诵经则思功补过,勉善去恶,身心诚洁,祷乎于主,无弗准佑也”。
3.游坟:穆斯林也称之为“走坟”。亡人埋葬后,三日、七道、百日以至周年,上坟念诵《古兰经》。有些地区的穆斯林自亡人埋葬后,连续四十天为亡人走坟念诵《古兰经》。游坟的意义,回族穆斯林学者认为于亡人、生人两益,“亡者得生者来祈祝,亡人之灵慰矣;生人视亡人之众多,知己身必将为冢中人也,则贪世之心顿息,向道之念油然,其为益者大矣”。在回族穆斯林社会中流行“助丧”的美德,居丧之家,三日内一般不举炊,亲戚邻居馈送食物,表示对丧主不幸的同情和慰藉。吊唁时,不论贫富,向丧主致送“经仪”,作为助丧之资。出殡时,一般穆斯林不论与丧主家是否相识,视参加“殡礼”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身强力壮者力争抬送亡人遗体,体现友好互助和穆斯林的深厚感情。如遇非穆斯林出殡亦须垂手站立,表示致哀。
回族丧葬中的汉文化渗透明末清初,伊斯兰教学者马注在他的名着《清真指南)中指出:“中国距天房数万里之东,去圣人(先知穆罕默德》干百年之后,风景即殊,俗染各异”;“犹居倭之乡,不能无倭服;处粤之俗,不能无粤语,圣人不凝滞于万物,而能与世推移,譬之曲流舟渡,随波宛转”。
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年代久远,穆斯林与其他非穆斯林群众广泛接触,频繁交往,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接受汉族习俗,甚至有些地方的穆斯林逐渐“汉化”,这应是历史上的必然现象,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儒家宣扬以“孝”治天下,待人接物中,提倡“百善孝为先”,尤其视父母之丧为头等大事,官僚“丁忧”,解职回籍。守制其间,痛不欲生,哀毁骨立,表示亲丧,无心贪恋禄位,恨不从其亲于地下。回族穆斯林则适相反,奉行伊斯兰教义,视亲丧为“复命归真”,实行速葬、土葬、薄葬,节哀止痛,量力而行,仅施舍财物,诵经悼念而已,不荒废世俗事物,也不主张“守制”。因此,儒家十分鄙视,斥之为“夷俗”,似不齿于人。回族某些权势之家,深受儒家思想感化的文人学士,往往不愿墨守教规,以免陷自己于“不孝”之地,亲丧,在礼俗上,竭力仿效儒家仪式。“萨琦变俗”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闽县侍郎萨琦,廷书上世色目人,至侍郎,丧葬遵朱文公之礼,变其俗。”
类似萨琦者虽不多见,然而回族穆斯林处于汉族汪洋大海中,久而久之,伊斯兰教丧葬中渗入不少“汉化”习俗成分,约定俗成,“汉化”习俗也就流传各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服丧穿白戴孝:长辈物故,平辈与小辈服丧穿白戴孝,以表“孝”忱。从前回族穆斯林中极普遍,甚至有关族属亲友都要求服丧,以至丧家穷于应付。北京地区曾经流行的就很典型,“亲子妻媳一律服斩哀的孝衣”。按亲疏规定,分别致送,各有一定尺寸:“切禁递错,否则,受之者必要挑眼,说闲话。”一律用以整匹布报孝,远亲,远本家都是半疋布……出“埋体”之日,是凡接到孝布至亲,必穿孝服而来,男人戴孝,女人包头,皆由孝家预备。
南方也不例外,泉州原是伊斯兰教传入中国的最早地区,作为阿拉伯人、波斯人后裔,也随汉俗穿白丧服和送孝,“拜请形式是亡者家属孝男头戴白圆帽并缠上‘头白’(白布巾),身穿白色长丧服,腰裹白巾,孝女头披白色面罩(头脸遮掩在内),身穿白衣裙,随孝男之后,直到阿訇住所和拟拜请为‘埋体’用水的穆斯林的家庭跪送‘头白’、‘腰白’”。服孝、送孝的习俗,南北如出一辙,出殡时,“大家一齐同声举哀……大杠前行,女人哭送于门首,俟等望不见时,始陆续归家号哭。男宾在大杠前执绋鱼贯而行。长子钻于大杠当中驾辕,名为‘顶丧架灵’。杠前提炉捧炉,均由杠房雇人执役……直燃烧至坟地为止,路上若遇有茶桌,孝子尚须由杠内钻出,磕头道谢也”。可见,回族穆斯林在丧葬某些方面从随汉俗之深。
2.祭祀:伊斯兰教严禁对人的崇拜,避免导致异端,对亡人不设灵位、祭坛,也不悬挂遗像、上香、燃烛、上供祭物。一般虔诚穆斯林之家,墙壁上装饰只用经文图案、花卉,忌讳人物或动物形象。对待亡人,居家或游坟,仅诵念经文,施舍财物,如是而已。可是在个别地区,不可能一成不变,诵经悼念亡人转化为祭祀亡灵:“出殡后,把洗尸的床板三块搭在厅边,称为‘用水榻’,并将亡人生前衣物放于榻上,摆列四十日,每天晚上点灯一盏通宵达旦,如被阵风吹熄或油尽自熄,即不吉利。从出殡以后四十日,亲属每天在厅堂举哀两次(拂晓或日西沉),焚香、敬茶和悲痛哀哭。”据说,之所以出现此种现象,在于“回族无供设‘本主’、‘人像’,故取墓土少许放于香炉,并点燃安息香,亲属和送殡的回民各执长香二支,孝男双手捧香炉在前,亲友族人在后,成群结队返回,称为‘返主’,在临近家门时,无送上山的妇女亲属和各户回民妇女一人,应齐集走出丧家,悲痛在途‘接主’。”上述习俗,显然是其他民族丧葬制度的移植,变相“接”、“送”,点长明灯,都非伊斯兰教丧葬制度所固有,而是其他民族丧葬制度的渗透。
3.守制:封建社会中,值父母或祖父母之丧,其子与承重孙有“守制”二十七个月的规定,居丧期内,谢绝人事交际,不茹荤,不饮酒,不修边幅,禁音乐,有人甚至终生结庐墓侧,风雨晨昏,伴亲孤寂,以显扬“至孝”。至于其他长辈,守制期限则有所差异。礼制虽如是规定,一般不过虚应故事,守制一日或百日而已。
伊斯兰教向无“守制”之说,《古兰经》、《圣训》强调孝顺父母于生前,却不规定父母亡故后“守制”,先知穆罕默德与世长辞,辅士、迁士、圣门弟子和广大穆斯林虽然十分悲伤,殡葬之后,除了专职守卫圣陵军外,没有人再去圣陵或在家为先知“守制”。一些地区回族穆斯林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起而仿效儒家倡行的“守制”。西北着名的教派西道堂,就曾举行过集体守制活动。1945年,教主马明仁归真,道堂通令教下男女老幼,一律为教主“守制”百日。
4.迁葬与修墓:伊斯兰教认为,人子事亲,生亡必求其安,生居室、亡归土,是为“安亲之道也”。但埋葬之后,掘墓取出残骸,包裹捆载,辗转千里,迁葬故土,为伊斯兰教义所不许可,然而禁者自禁,历来迁葬者颇不乏其人。
据陈垣先生《元西域人华化考礼俗篇》,远在元代已有不少回回显宦之家,放弃伊斯兰教丧葬制,哗众取宠,“改效汉人棺椁之俗,模仿生祠祭祷之风”。
元末明初,回回诗人丁鹤年迁葬其母,极尽哀毁,就被传为美谈,文人学士誉之为“丁孝子”,为他作传,美化之至。明清之际,此种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到清末民国初伊赫瓦尼教派兴起,推行破孝运动,改革丧葬制度,这些汉化丧葬习俗,渐渐被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