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中国回族伊斯兰宗教制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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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饮食制度(2)

某些教外人士对伊斯兰教禁猪问题,以“环境决定论”加以解释。伊斯兰教产生的阿拉伯半岛,属于热带沙漠气候,终年无雨,没有一条河流是常年有水的,半岛大部分地区高温,夏季赤日炎炎,蒸发量很大。只有零星地区有农业生产,主要出产饲畜牧草。游牧地区,也出产椰枣,还播种少量大麦,仅为饲养马匹之所需。牧民的食物,以椰枣、骆驼、牛羊肉为主食,这里的条件不适宜养猪,人们自然想不到猪肉。

先知穆罕默德传播伊斯兰教,不能不注意群众的传统信仰与接受新宗教的适应能力,对原有的犹太教、基督教的宗教生活与仪式,更多地吸收与继承。犹太教、基督教的食物禁戒,早已为阿拉伯人所熟悉和遵循,伊斯兰教几乎承袭了这些禁戒。

据有关史料,着名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远在公元前五世纪,游历了埃及、两河流域、小亚细亚和黑海北岸。他在《历史》中说,埃及人认为猪是最肮脏的动物,人们行路碰见猪,立刻跑到河边,和衣跳进水中洗涤。人们甚至不与饲猪人家通婚。可见,还在远古时期,禁猪已是这些地区居民流行的传统习俗。

随着阿拉伯人的对外征战和贸易,伊斯兰教跨出阿拉伯半岛,在亚洲、欧洲和非洲广泛传播,穆斯林不论到达任何区域,总是恪守禁猪的信条,绝不“入乡随俗”,成了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显着区别。避免了“少数”入迁者,被当地居民“多数”民族所同化的命运。

回族学者多从“卫生卫性”角度解释禁猪,最具有权威性的是刘智的说法:“豕,畜类中污浊之尤者也。其性贪,其气浊,其心迷,其食秽,其肉无补而多害。乐从卑污,有锯牙,好攫啮生肉。愈壮愈惰,老者能附邪魅为祟,乃最不可食之物也。吾人禁忌独严,而诸教以为常食,故特出戒之。”刘智还征引着名医籍《本草》、《医经别录》、《延寿丹书》,以及医家孟诜、孙思邈、李时珍和韩懋的论断,猪肉对人体有种种危害,“食之,令人暴肥。性能作湿生痰,易惹风热”。猪的全身各个部分,对人体有害无益,猪肉多食,会使人虚肥、生痰热、发热病。食头肉会生风热病。猪损男子阳道。猪血易致人体败血、损阳、耗心气。猪肝会生痈疽。猪肾,令人伤肾、少子、损人真气。猪肺,使人气滞、发霍乱。猪脾也有大毒。猪肠,动冷气,鼻血动风。猪舌损心,闭血脉,弱筋骨,发宿疾……

刘智强调,“言有一家之言,理无一家一理。唯医以卫生为事,故特表而出之,以为天下后世训。吾教戒猪之论,明且详矣。奈世俗习染最深,难以理解,故藉医言以戒之也。”

至于回族穆斯林不但绝对禁食,同时,也禁养,禁营运生利,甚至对猪肉脂之类沾染、触摸也视为大忌,绝对禁止。之所以如此严格,既是“防微杜渐”,也更出于强烈的民族感情,在穆斯林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构筑一道屏障,以禁猪为显着区别,防止异化。穆斯林之家即使宗教意识淡化,通过禁猪,仍足以保持“三分回回气象”。

某些教外人士对伊斯兰教禁猪原因,不从宗教禁律角度探讨,主观臆断,出现不少奇谈怪论。徐珂《清稗类钞》,关于回民不食猪肉记载说,回族穆斯林初入中国,新订教规“诸肉不食”。久而久之,一般教徒不能遵守,乃改为“猪肉不食”。显然,这是从佛教徒戒杀生和茹素戒律引申为回族穆斯林的常规。还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谓先知传教遇难,逃入一山洞中,蜘蛛结网洞口,救护先知有功,先知便下令保护蜘蛛,后来穆斯林却以“蛛”为“猪”,故不食猪。当年先知穆罕默德传教时,麦加的多神教徒疯狂抵制,扬言要杀害他。先知被迫与信士艾布伯克逃亡麦地那,途中一度避入麦加近郊山头的“牛洞”。"由于圣灵感应,野鸽在洞旁孵卵,蜘蛛在洞口结网进行掩护,暴徒追赶至洞前,发现野鸽与蛛网,判断两人没有进洞,扬长而去。于是两人幸免于难。鸽、蛛护圣有功,野鸽得以迁入“天房”,繁育不绝,先知并下令保护蜘蛛。此说虽有一定事实依据,仍不免牵强附会,难道阿拉伯人也懂得“蛛”与“猪”的谐音吗?

禁酒禁烟禁赌博《古兰经》警告穆斯林:“人们啊!你们应食地面上合法的、清洁的食物,你们不要跟随魔鬼的足迹,他是你们的公敌。”(2:168)根据经文,伊斯兰教不仅禁食“不合法”之物,即前几节所说的自死物、血液、猪、不以安拉名义宰杀的“可食类”禽畜。同时,禁食“不明”之物,所谓“凡诸不明、不洁、不义之物,断不漫用,必择清廉,始为(内)外之素净也”。文中强调的“不明”,即指通过“不义”手段取得者,如贪污盗窃、巧取豪夺、诈骗勒索、重利盘剥以及赌博等非法手段等“不义”之物。按照伊斯兰教法,食“不明”之物的严重性超过“不洁”之物。据说凡食一口“不洁”之物,安拉四十日内不允准他的功修和善行。如食一口“不明”之物,则他的一切功修和善行全功尽弃,最后还将受到应有的罪罚。

因此,伊斯兰教严禁喝酒、吸毒,在于进一步杜绝饮食的“不洁”;严禁赌博等非法敛财手段,就在于彻底杜绝饮食的“不明”,而成为“内外素净”的穆斯林。

古代阿拉伯民族嗜酒若狂,甚至认为这种饮料乃是神的恩赐,不少人成天狂饮,沉湎于烈酒之中。醉后违法乱纪,扰乱社会秩序。

伊斯兰教创立初期,据说先知由于没有奉到“天启”——安拉的明命,对饮酒不加禁止,只劝告穆斯林勿饮过量。可是酗酒者仍大有人在,礼拜时沉醉不醒,先知穆罕默德又劝告他们礼拜时勿饮酒致醉。《古兰经》也昭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在酒醉时候不要礼拜,直到你们知道自己所说的是什么话。”(4:43)虽然《古兰经》和《圣训》进一步提出限制,但某些人仍旧我行我素,酣饮如故,常处于醉乡之中。

于是饮酒由限量、限时一跃演变为严禁,“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偶像、求签,都是一种秽行,乃是魔鬼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成功”;“魔鬼唯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阻止你纪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5:91~95)禁酒过程反映出伊斯兰教的灵活性,所谓“一切动止,皆有经常达变之法也”,并不将人们做不到的禁戒强加于人。对禁酒从习惯势力出发,给人们以适应的过程,并非自相矛盾。

先知穆罕默德曾将酒比喻为开启罪恶之锁的“钥匙”,强调“是锁若开,无恶不至”,甚至无可挽救。所以提出“酒是万恶之源”,凡饮酒、买卖酒、让他人饮酒者,都要受到诅咒。

《古兰经》既是伊斯兰教最根本的立法依据,逊尼派的四大法学派以及什叶派都坚决奉行,“凡是可以使人醉的一切饮料,不论其量多少都应禁止”。其中分歧只是在于有的教派主张绝对禁止,禁饮、禁酿制和买卖,甚至与饮酒者同席都不允许,有的教派则主张基本禁止,如用酒作药、制醋发酵等用途是可行的。回族穆斯林的主张,较倾向于后者。

回族穆斯林学者同样对饮酒严厉抨击,强调酒是一切灾祸的根源,危害很大。自古以来因饮酒“亡国丧身”者,举不胜举。饮料中使人们道德败坏、作奸犯科的媒介就是酒。因为酒能够易人的意志,污浊人的精神,能使明智者迷惑,贞洁者淫荡,笃信者思迁,.驯良者粗暴,清廉者贪婪。“圣人不欲人因口腹而乱大事,是以痛切禁之也。”

“诸家”(儒、释、道)并不禁酒,而伊斯兰教独禁,显然与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大相径庭,既不能“同其义”,也就不可能“合其理”。所以回族穆斯林学者特别强调,根据《尚书》,古代酒的主要用途是祭祀天地神只。即使奉养父母、婚丧大事都在禁止之例。饮酒反映在日常生活中,足以败纪纲,毁伦常。“君臣以酒失其义,父子以酒失其亲,夫妇以酒失其敬,兄弟以酒失其序,朋友以酒失其信。”同时列举大量典故,说明饮酒危害之烈,甚于洪水猛兽。对中国某些历史人物无情批判,隋炀帝杨广因酒“弑帝父”,安禄山因酒“犯国母”。即如像陶潜那样甘于淡泊的高士,李白那样才华横溢的诗人,醉赋干言,倚马成文,成天贪杯,常在醉乡之中,曾何“裨于正事”,而且“食饕自纵,坐耗天下养命之资”,也不符合“节物致用”的原则。人们每日食粮不过一升,而善饮者消耗何止二三倍。以大量粮食酿酒,也是天下饥寒之患的根源。尤其某些“败常昏酒之辈”,不敬畏安拉,不遵循圣行,最终落了个“欲贪一醉干愁释,不虑归真悔后迟”。因此,按伊斯兰教律,“回回饮酒者,杖八十皮鞭;禁戒后复饮者,倍杖。若入药于酒中,以妖术狐迷淫乱者,绑至市场,乱石打死”。

按照教律,酒与猪,生物的血液,自死禽畜之肉,不但禁食,也在禁止交易之例。因此回族穆斯林中,多数人是滴酒不沾,有些穆斯林不但不饮,甚至远而避之,不与饮酒者同席。但在实际生活中,饮酒者还是所在多有。回族穆斯林多认为,食猪肉则失去根本信仰(依玛尼),丧失了穆斯林的资格,而饮酒似乎轻于食猪肉,故饮酒者也较多。回族穆斯林开设的食品商店、饭馆中卖酒者也不少。有些穆斯林为了尊重其他民族宾客的习惯,也常常在宴会上待之以酒。回族穆斯林这种重视禁猪轻视戒酒的表现,回族学者,刘智《天方典礼》中就曾指出,说:“教中人多重视豕戒,而轻视酒戒,庸知其与戒豕并重乎?无怪乎教外人只知吾教但戒猪肉也。”

吸烟在阿拉伯世界并不少见。穆斯林吸烟者认为在教律上不算犯罪。仅属于“麦克鲁哈”——一种憎恶的行为。回族穆斯林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甚至定性吸烟为“哈拉目”,属于非法的犯罪行为。理由在于吸烟是“无益的浪费”,直接将烟火吸入口内,而且认为属于“麦克鲁哈”,就胆大妄为,不愿避免,必然转化为“哈拉目”——非法的犯罪行为。

时至今日,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已为现代医学所证实,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但造成空气污染,也是一种很不文明的行为。同时对于吸烟者本身也认为是一种“慢性自杀”。据说其呼吸器官的发病率大大超过不吸烟者,同时也是导致肺癌的根源。

至于吸食鸦片、吗啡、白面、海洛英、大麻叶之类毒品,更远远超过吸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风气的腐朽,道德败坏,犯罪率与日俱增,与吸毒成风紧密联系,形成不可挽救的社会病态,不但为伊斯兰教法所严禁,也为国家法律所不容,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伊斯兰教主张,“财货,非义不取,非礼不用”。必须从“礼义”出发,取之以正当途径。“月利生财,积谷待贾”,概不允许。谴责“聚敛之家”,其后果不堪设想。伊斯兰教要求每一个穆斯林,摒弃一切私欲,一心向善,坚定信仰,坚持安拉的正道,形形色色的异端邪僻自然不可能腐蚀身心,而致离经叛道。

赌博,历来就是一种社会恶习,依靠非法手段,攫取钱财,流毒泛滥,素为正直人士所不齿,古今中外无不严厉禁止。

赌博也是一种损人利己腐朽生活方式的表现,腐蚀和毒害人们身心,不少人日以继夜地纵赌,流连忘返,不但荒废时日,影响劳动生产,而且使人腐化堕落,倾家荡产,以致道德败坏,铤而走险,盗窃、斗殴、诈骗、贪污、杀人、越货,走上犯罪道路,败坏社会风尚,《古兰经》严禁赌博,原因就在于此。

遵照《古兰经》教导,回族穆斯林对赌博无不进行抵制,形成舆论。所以,穆斯林聚居区赌风很难流行,很少有人敢于公开摆赌,赌徒都去他处赌博。一般穆斯林之家都不置赌具——麻将、纸牌、骰子之类,不许子弟沾染这种恶习。赌博也是阿訇宣讲“卧尔兹”时谴责的内容之一。本世纪30年代,哈德成在上海任职期间,曾大声疾呼,要求穆斯林恪守古兰禁令。他在所撰《回教对于赌博》一文中,揭露赌博的十大危害性:“坏良心,丧品行,伤性命,祖宗玷,失家教,荡家产,生事变,离骨肉,犯国法,遭天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