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认为天地属安拉造化,作为人类“安身立命”的处所,蕴藏和生长其中的万物,在于供给人类生活所必需的一切资源。因此,人乃“万物之尊”,在宇宙之间,品位高于一切。人与天地的关系,相互依存,人不能无天地而自立,天地万物亦不能无人而自有。“万物为人之护卫,人为万物之枢机。”人类既是万物万类的灵长,超于天仙、神鬼之上。安拉之所以造化宇宙,全是为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一切事物预先为人而安排,为人类创造了生活环境,使其生活其间。
饮食、居处、财货、衣物是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须,不可须臾离开。伊斯兰教虽宣扬末日和后世,然而从不主张放弃尘世物质生活的追求,甚至强调饮食、居处、财货、衣物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四大要素,特别是饮食,与人们的生活、生命息息相关。但其中存在“合义”与“不合义”的区别,有“可行”与“不可行”的常规。
选择食物的原则,回族学者王岱舆强调:“缘夫饮食乃立身修道第一功夫,若无此,则身莫能立,而道亦不能修,其为成人之至要也。”民以食为天,饮食直接关系到人们生命的延续,不能摒弃杜绝,即使脱离红尘的修士,“穷通得失,听命自然”,隐遁深山大泽中,也不可能绝粒辟谷,断绝人间烟火,同样需要饮水解渴,食物充饥,以维持生命,才有可能日夜赞颂修持。因此,“天轮日月,大地山河,尽人衣食之仓库。水陆飞行之物,花果草木之精,皆人身体之滋养”。归纳起来统称为“五食”,即谷物、蔬菜、果脯、肉类、饮料,其功能在于“和荣卫而滋颐养”。对人体各个器官都有裨益。
伊斯兰教认为,安拉造化宇宙万物,是为了人类的生存,但是,并非任何食物都可以食用,应有“当食”与“不当食”的区别。“当食”与“不当食”则取决于食物本身能否养生与卫性,乃是伊斯兰教选择饮食的主要依据。饮食的目的不仅在于充饥,而且在于陶冶身心。故谓:“以彼之性益我之性。彼之性善,则益我之善性;彼之性恶,则益我之恶性;彼之性污浊不洁,则滋我污浊不洁性。”杜绝,即使脱离红尘的修士,“穷通得失,听命自然”,隐遁深山大泽中,也不可能绝粒辟谷,断绝人间烟火,同样需要饮水解渴,食物充饥,以维持生命,才有可能日夜赞颂修持。因此,“天轮日月,大地山河,尽人衣食之仓库。水陆飞行之物,花果草木之精,皆人身体之滋养”。归纳起来统称为“五食”,即谷物、蔬菜、果脯、肉类、饮料,其功能在于“和荣卫而滋颐养”。对人体各个器官都有裨益。
由此可见,养生和卫性是伊斯兰教选择饮食的两条基本原则。食物不仅要合乎卫生,营养身体,更反覆强调食物之有益于“卫性”。所谓借食物所具有的特性,转益人们的心性;如果选择不良食物,其性乖僻,则助长人们身心的邪僻,达不到“明德”的最高境界。所以在饮食选择方面既慎重又严格。要求穆斯林“审物之形象,察物之义理”,宜于食用者则食用,宜于使役者就使役之。因此,将食物分为两类:一类为“合法”(“哈俩里”)食物,即可食的食物;一类为“不合法”(“哈拉目”或译违法的)食物,即禁止食用的食物。
肉类可食者,原则规定“禽食谷,兽食刍”。即选择食谷的禽鸟和食草的兽类。以饲养的家禽、家畜为主。至于栖山林而食谷和居洲渚而食水虫的鸟类,也属性良之类,可以食,但非“常食”之物。在食草兽类中还须选食有蹄的。驼、牛、羊、马、骡、驴为“六畜”,虽系食草者,穆斯林一般只选食前三类,从属于马立克教法学派的穆斯林则不禁食马肉,视为“合法”。
至于植物中食物选择,以五谷——稻、麦、稷、麻、豆为主食;五蔬——蔬、瓜、苔、藻、原隰果为副食。所谓五谷属阳,五蔬属阴,阴阳调济,营养身体。六畜性皆良,但马、骡、驴主要供驱使运载,所以禁食。至于兽类具有钩爪锯牙的,凶猛暴烈,性皆恶,更属于禁食之列。果、瓜、藤实、藻实、土实等五果,“皆味甘,甘以饴人,人所赖以资智也”。植物不论园艺或野生,其性足以“戕生贼性”。危害身心健康者,都不食用。
依据上述原则,可食与禁食的动物的具体规定是:
可食类:
饲养的家畜家禽——牛、羊、驼、鸡、鸭、鹅……
山野所生而性良者——兔、鹿、麋、獐之类(后三类似“牛蹄”者可食,似“猪蹄”者不可食)。
水产——《古兰经》规定:“海里的动物和食物,都可以食用,以利于你们和旅客。”(5:96)然而回族穆斯林日常生活中,仍普遍以鱼、虾为主,同时,某些回族穆斯林对“形态丑态”的海参、鳝、蟹之类亦忌食。
飞行之物——鸽、野鸭、谷雀、天鹅、大雁……
禁食类:
惯于叼抢的猛禽——鹰、鹞、枭、鸷……
暴烈残酷的凶兽——虎、豹、狼、熊、狐……
形异于常者——鳖、蟮、蛇、蟒、刺猬……
污秽不堪者——犬、豕……
乱群而生——驴、骡……
“半途而化”——猫、鼠……
同时,在可食的动物中,又规定自死的动物、动物的血液以及“不合法”宰杀的动物,也都禁食。《古兰经》规定:“对你们禁食的有:自死之物,血液,猪肉,以及诵念非安拉之名而宰杀的,还有掐死、打死、摔死、撞死和野兽吃剩的动物。”(5:3)所以,动物的血液,自死的以及非合法宰杀的动物,都不可食,属于“不合法”的食物,都在禁食之列。
禁食血液伊斯兰教认为动物的血液乃是“嗜欲之性”,有害于人性,故不可食。禁食动物之血液不能食,可食动物的血液也不能食。可食动物必须经过宰杀,排尽血液,认为“嗜欲之性”自然消失,体质变为纯洁,才能食用。同时,宰杀可食动物,还使用断喉法宰杀,认为如此才能排尽血液。倘用其它方法宰杀的,也属于“不合法”的食物。
禁食自死的禽畜可食类的禽畜未经宰杀而自死者,属于“不合法”食物,也在禁食之列。因为动物死亡,一般由于伤病、中毒、衰老或其它原因,本身肉质已趋于腐败,体内潜伏各种细菌病毒,食用则损害人体健康。同时,自死动物血液已凝结于体内,不易排尽。所谓:“凡物自死者,血气未去,嗜欲之性仍存,终为人心之累,故禁勿食。”凡掐死、打死、摔死、撞死的动物,以及野兽吃剩下的动物残体,未经断喉之法宰杀,血液未能排尽,所以属于“不合法”食物,均在禁食之列。此外,凡猎取山野鸟兽,不论使用弓弩或兵器,或纵鹰犬攫捕,每当付诸行动之前,必须依照宰杀条例,诵念安拉之名,并且猎物既死,必须肉破血流,始可食。否则,断不可食。至于畜禽野兽(属于可食范围者)倘被火铳、火箭、枪炮击毙,或被纵火焚死者,即使诵念安拉之名,具备“明证”,也不可食。认为,凡猎物被火器击毙,体内血液凝结而不外流,即使伤口有血出,只是局部的血,而非全体的血。同时,火伤而毙命,体内必有火毒,于人体危害极大,所以断不可食。
凡列入禁戒的禽、畜、兽,其肉脂虽不可食用,但羽、革、角、皮毛可以使用,也可以进行交易。饲养的驴骡等畜,不可食,将死可以宰杀而出售。自死动物的皮革,必须加工硝制,改变其质地,便算“洁净”,可以裘皮穿戴或作其它用途。
禁食不以安拉之名宰杀的禽兽,先知曾警告穆斯林,凡咽下一口不洁净的饮食,安拉四十日内不接受他的一切善行。所以穆斯林每宰杀禽畜时,必须诵念安拉的尊名,即以安拉的名义宰杀,否则属于“非礼妄杀”,定性为秽物。之所以如是规定,认为一切生物的产生,属于安拉所造化,“物之生也,凭主而有;其尽也,亦凭主而没”。当宰杀禽畜之际,人们必须以奉安拉之名而屠宰,表示禀告安拉。因此,屠宰可食禽畜,操刀人必须是穆斯林,明确根本信仰,即有“伊玛尼”,会诵念安拉之名。曾经接受“天启”的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倘朗诵安拉之名宰杀的禽畜,穆斯林也可以食用;倘凭耶稣和摩西之名宰杀的,则属于“妄杀”,穆斯林断不可食。
至于水产鱼类,自死漂浮于水面的鱼,不可食;倘离开水面死于岸上的,可食。按照伊斯兰教说法:“鱼之血气,强半属水,属水则血气俱净而善,故食之耳。”可是鱼死亡以后,漂浮水面,血气之性仍存其体,所以不可食。又说,鱼离开水面,体内虽有血,但仅有“血之形”。其血性早已丧失,因而伊斯兰教律规定:鱼血不属于污秽,不需宰杀去血。
关于禁猪的问题禁猪,是伊斯兰教关于饮食中的禁律之一,但是,在中国似乎已成为回族、东乡、撒拉、保安各族穆斯林显着的民族标志。对于禁猪问题非常敏感和突出,不仅禁食,而且对这种牲畜深恶痛绝,讳莫如深。在封建社会中,最高统治者赐予“国姓”,被赐者足引以为光耀门弟。可是明朝某些回族功臣,却不乐意接受“国姓”——朱。在于“朱”与“猪”谐音,赐姓“朱”,不以为荣,反以为耻。有的当时不得不表示接受,后世子孙便易朱姓为“黑”姓。
由于回族穆斯林对猪的憎恶,唯恐趋避不及。某些别有用心者往往利用这个问题挑起民族纷争,导致回汉仇杀。近代史上回汉纷争流血事件层出不穷,祸乱频繁,两败俱伤。国民党统治时期,某些书刊,竟至公开发表文章,蓄意歪曲回族禁猪原因,大肆侮辱,加剧民族矛盾,曾经引起广大回民的愤慨。北平、上海、南京、昆明等地都发生回民捣毁书店、报刊社事件。
伊斯兰教禁猪,主要依据是《古兰经》告诫:“他只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念非安拉之名而宰杀的动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2:173)
自死物、血液和猪肉三者相提并论,列为禁戒,显然出于卫生的观点,同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如受暴力强制或濒于饥饿死亡边缘,此时偶食上述禁物,是不算违抗安拉禁约的犯罪行为。
关于禁猪一事,在回族穆斯林中的传统说法:“经中所云,因努海先圣时,再三劝告众教生六百五十载,众教生执迷不悟,甚至妻、子都不愿归信,真主即降滔天洪水罪之。随命先圣造舟,令诚信者乘于舟中,将禽兽各持一对在舟中。其舟中禽兽甚多,秽污不洁,主命先圣将手在象体上抹,遂生猪畜来,将舟中秽污吃尽。此畜所造之原,乃吃秽污之物,故不食之……”上述说法在回族穆斯林中流传较广。一致公认,安拉之所以造化猪,在于让它专吃世间的秽物。所以得出以下结论:“凡终日行道者,衣必洁净,食必善良,其畜乃体污形恶之物,故宜戒慎,恶之不食。盖牛羊、骆驼之类,原为滋养于人,虽属性污,然其体不为秽污所造,故食之。若人食不良善之物,得其滋养,其禀性亦渐渐近乎不善矣。万物之性皆备具于人,豕体最贱,人欲驱逐其性,必禁戒不食,始能远其所染也。凡体道君子,于视于听,更加谨慎,恶之。使一念不近乎此物之不善可矣。”回族穆斯林对禁猪的这种解释,几乎众口一词,奉为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