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中国回族伊斯兰宗教制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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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掌教制度(1)

伊斯兰教与其他宗教不同,宗教组织系统没有教阶制度。但在伊斯兰教中,也有各种不同称谓的教职人员。他们之间一般既无统属关系,也无上下等级之差别。伊斯兰教传入我国后,在其长期发展中,也就随之有了各种教职人员,并逐渐形成了中国回族、

东乡、撒拉、保安等各民族伊斯兰教的掌教制度。现在,我们就回族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的职责和称谓,掌教制度的形成、演变以及历史作用,分别论述如下:

教职及称谓

伊斯兰教先知创教时期,似乎没有专职的教职人员。皈依了伊斯兰教,拥护先知传教,并跟随先知迁徙麦地那的麦加穆斯林,被称为迁士。皈信先知,积极支持先知传教事业的麦地那穆斯林,被称为辅士。率众礼拜的伊玛目先知亲自担任,或委托迁士或辅士中德高望隆者担任。没有专职的宣礼员,先知的义子,护卫必勒里兼任宣礼,唤众礼拜。随着伊斯兰教不断扩展兴盛,渐渐产生了一系列不同职责的教职人员。到阿拔斯王朝时期,各类教职人员达到十分齐备的情况。从昔至今,曾流行于我国回族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主要为下列各种教职人员。

穆夫提阿拉伯语(Mufti)的音译,伊斯兰教国家和地区的教法说明官,即对教法进行阐释的权威或最高权威,也称为穆夫提·伊斯兰。王朝中央设总穆夫提,地方设穆夫提,其职责是对各类诉讼提出正式的法律意见,作为判决的依据。任此职者必须是精通经训,熟悉教法的学者。现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仍有此职。回族伊斯兰教在明清时,在有些寺坊中,也设有穆夫提,但一般作为寺坊掌教的顾问,起教法咨询作用。

卡迪阿拉伯文(Kadi或Qadi)的音译,又译“卡孜”,元代译“哈的”或“合的”。回族穆斯林多译为“嘎最”、“嘎锥”、“嘎尊”,意为“教法执行官”或“教法官”,简称“法官”。即根据伊斯兰教法职司审判诉讼的法律执行者。通常由所在国各级政府任命。8世纪伊斯兰教法学大兴,阿拉伯帝国阿拔斯王朝,开始任命熟悉经训和教法的学者为各地的法官,有的还兼任当地行政长官,或以当地的行政长官兼任卡迪,按伊斯兰教法规定,法官的条件必须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男性成年公民,品行端正,神智健全,耳聪目明,精通教义和教法,其职责是维护公正,主持正义;判决诉讼,惩治违犯教律教规者;任命下级地方的司法代表,并保护孤儿和未成年人;管理宗教公产和宗教基金(即瓦格夫);同时领导聚礼活动等。有些地方,法官的职权由省长规定。在我国伊斯兰教中,元时中央政府曾设“回回哈的司”,地方设“回回哈的所”。“哈的”即“卡迪”,被称为“哈的大师”,依照教法教律管理回回人事务。元末明初,“哈的”流于民间行使职司,后逐渐消失。在青海循化撒拉地区,“哈的”一直保留到清末,多称为“嘎最”。

乌里玛阿拉伯语(Ulama)的译音,教法学家,多执教于高级经文学校。由乌里玛组成“乌里玛会议”,对宗教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裁决。有些伊斯兰教国家有称为“谢赫·乌勒·伊斯兰”的教法学家,即着名教法学家或权威教法学家,充任国王的咨询者,他对教义、政治和法律等范畴的任何争议所作的解释,往往被视为务必遵守的法规。

乌里玛在回族伊斯兰教中不多见称,但回族伊斯兰教教职人员中的“阿林”,相当于“乌里玛”。阿拉伯语阿林("Alain),意思是有学问的人、学者,学识渊博的阿訇,就被称为大阿林。

伊玛目阿拉伯语(Imam)的音译,意为“站在前列的人”、“首领”、“表率”、“领袖”等,一般指穆斯林集体礼拜时,站在前面率领穆斯林礼拜者。清真寺中专司领拜的教职人员。什叶派穆斯林用以称其所拥戴的政教领袖,以阿里为第一代“伊玛目”,其后继之,以区别逊尼派的哈里发,但逊尼派有时也用以称其领袖,与哈里发同义。尤多用于称着名的宗教学者和教法学派的创始人,如逊尼派哈乃斐法学派的创始人,就被称为大伊玛目·艾卜·哈乃斐。伊玛目在我国伊斯兰教中很流行,元、明、清时期,清真寺的掌教统称伊玛目。

海推布阿拉伯语Khatib的音译,一译“哈推木”。原义为劝谏、告谕。聚礼和会礼中,站在礼拜大殿讲坛上,手持木杖按规定仪则念诵“虎图白”(演讲)词者,此为先知遗制。伊斯兰教初兴时,先知经常与穆斯林大众共同礼拜,先知主持礼拜仪式,拜后手持木杖登坛演说,宣讲教义。

先知弃世,四大正统哈里发皆遵循这项仪式。伍麦耶王朝和阿拔斯王朝时期也是如此。每逢聚礼日和古尔邦节、开斋节,帝王哈里发、各省省长、法官和其他主要长官,都亲临都市、城镇中心礼拜寺同穆斯林大众一起礼拜,主持礼拜仪式,并发表演说。我国唐时杜环《经行记》说:“每七日,王出礼拜,登高坐,为众说法,曰:"人生甚难,天道不易。奸匪劫盗,细行谩言,安己危人,欺贫灭贱,有一于此,罪莫大焉"。”就指此事。后来,哈里发国家专设这种专职宣教官员,并渐渐成为世袭的教职,享有优厚的俸禄,代表最高伊玛目接受皈依者。某些地方的大清真寺中,也设立了这种宣教的专职教职人员。埃及艾资哈尔大学1911年规定,在该校三级学习中,必须学完两级才有资格担任此职,所以,海推布在伊斯兰教国家和地区,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职官员。由元至清,我国各地清真寺中,也多设此教职。

穆安津阿拉伯语(Muadhdhin)的音译,意即“宣礼员”,清真寺设置的专司召唤穆斯林赴寺礼拜的人员。相传,先知迁徙麦地那后,于公元623年或624年,由阿布杜拉·本·栽德首倡宣礼仪式,由释奴先知的侍卫、义子必勒里(Bilal),638或642年编拟了宣礼词并担任宣礼员,按时呼唤信徒前来礼拜,指挥众信众排列班次,宣布礼拜仪式开始。后来就成为伊斯兰教的定制,通称“伊戈麦体”(Ighamh),一般清真寺都要设置这种教职人员,进行宣礼仪式。

穆塔完里阿拉伯语(al-Mutawali)的音译。明正德年间清净寺《重立清净寺碑》译为“都寺”,清真寺的管事,相当于后来回族伊斯兰教寺坊的学董、乡老。都是清真寺的寺务管理者。

毛拉阿拉伯语(Maula)的音译。原义为“主人”、“保护者”,也有“先生”、“学者”之义。元明时,汉译满刺。回族穆斯林译称满拉。中亚地区对伊斯兰教学者和高级教职人员的尊称,又常称为“哈斯拉·毛拉”即大毛拉。陈诚《西域番国志》记述铁木儿帝国“有通回回本教经义者,众皆敬之。坐列于众人之右,名曰‘满剌’,虽国主亦皆尊之。凡有祠祭,惟满剌诵经而已。”前面曾讲到,明洪武二十年,铁木儿帝国就曾派遣一个叫哈非斯的大毛拉作为特使来朝。伊斯兰教初期,阿拉伯一带也把释奴称为毛拉,他的复数为马瓦里(Mawail),即保护民。在回族伊斯兰教中,自明中叶经堂教育兴起以来,把经文大学的经生称为满拉。有的苏非门宦的高级修士也称为满拉。

谢赫阿拉伯语(Shaikh)的音译,亦译为“舍赫”、“筛海”、“夏依赫”,原意为“长者”。一般是对有名望有地位的长者的尊称。一些宗教社团的领导人、苏非派的首领和什叶派的显赫人物,也常常称为谢赫。伊斯兰教兴起以前,阿拉伯各氏族部落的首领就称为谢赫。

达尼什曼德波斯文(Danishmend)的音译,与阿拉伯语“欧莱玛依”同义,意为“明哲的人”或“学者”。曾是波斯及中亚一些地区对伊斯兰教学者和教职人员的称谓。我国宋代译称“打斯蛮”,元代译称“答失蛮”,是对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通称。元朝政府规定答失蛮与僧、道、也里可温并免赋役的待遇。有时,也是对回回人的称谓。元以后此种教职称谓,在穆斯林中就不太流行了。

阿訇是波斯语(Akhund)的译音,通用波斯语的穆斯林中,对伊斯兰教师的称呼。近现代以来,回族伊斯兰教中最流行的教职人员。

此外,在伊斯兰教中,还有苏非派惯称的各类教职人员,我们将在下篇苏非派各章中介绍。

自唐时伊斯兰教传人我国以来,历代都有一些文献资料,记述各类教职人员。

最早记载中国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文献资料,是《苏莱曼游记》。游记中说广州蕃坊中国皇帝任命“判官”一人,依回教风俗治理回民。这里所说的“判官”,今译“法官”,是指当时伊斯兰教的卡迪,职司蕃坊中东来大食人、波斯人之间宗教事务与民事诉讼,又说:“其中有回教牧师一人,教堂一所。”显而易见,“回教牧师”即集体礼拜中,率领穆斯林礼拜的“伊玛目”,至于“教堂”无疑是指清真寺,可能就是今日怀圣寺的前身,是蕃坊中的穆斯林蕃客因宗教生活的需要而建立的。

俄国驻北京总主教拍雷狄斯曾于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获得古代汉文大字布告一张,叙述伊斯兰教初入中国的事迹,其中提到宗教内部组织,“分僧侣为三级,以利传道,第一级曰‘亦玛姆’,次曰喀梯巴,三曰麦爱清。亦玛姆犹佛寺方丈,喀梯巴乃讲经者,麦爱清则呼招祈祷者”。这里所说亦玛姆即伊玛目,喀梯巴即海推布,麦爱清即穆安津的异写。

元时,记述中国伊斯兰教职人员的文献资料就更多了。

北京牛街礼拜寺中,有立于元初的两座谢赫坟阿文碑刻,其一译文曰:“凡生物[必]尝死,是为总集诸贵之伊玛目之墓,布哈拉人,法官尔马顿迪尼之子阿里,愿创造者施恩者的慈祥及于宗教之有力宣传者,其人即报善信者,实适弃此尘世于六百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聚礼一。”尔马顿迪尼是元初布哈拉的法官,他可能没有到中国来,而是他的儿子阿里来华传教,担任牛街礼拜寺最早的“伊玛目”,客死于大都。

泉州有“和加·失玛鲁丁墓碑”,浮雕阿拉伯文,译文为:“……这位幸运的长老逝去了,他抵达至高无上真主的恩慈之下。和加·失玛鲁丁·本·穆罕默德·本·艾苏哈伯·易卜拉欣,愿真主照耀他的坟墓。时[伊斯兰历]710年1月13日(公元1310年,元至大三年,庚戌)。”这位亡者有“和加”和“失玛鲁丁”的称号。“和加”今译“霍加”,源于波斯语Khwaja,常作为一种尊称,指有学问的人、宗教界的长官和富商等等,也是一支圣裔的称号和苏非派首领的尊称。“失玛鲁丁”(Shima-eddin)也是波斯语,意为宗教的主事者,亡者可能是来自波斯的穆斯林,是泉州穆斯林的一位宗教首领。我们在苏非派篇章中还加详述。

教职称号见于回族穆斯林最早的汉文碑记资料,是定州《重建礼拜寺记》(元至正八年),该碑末署名者“掌教满拉”之称。稍后,元三山吴鉴《清净寺记》中,提到清净寺在至正年间,有“穆塔完里阿哈味”、“摄思廉夏不鲁罕丁”、“舍刺甫丁哈悌卜”三种教职人员,这里的穆塔完里、哈悌卜即塔完里和海推布的异写,摄思廉夏即伊斯兰·谢赫。后来,明正德二年(1507年)之《重立清净寺碑》中,又提到该寺与“摄思廉夏不鲁罕丁”同时代的两位教职人员,即“益绵苫思丁·麻哈抹”和“谟阿津萨都丁”,“益绵”即伊玛目的转声,“谟阿津”即穆安津的异写。

与《清净寺记》碑同期的广州怀圣寺所立《重建怀圣寺碑》中,落款署名有“当代住持哈只哈散”者,“住持”是借用佛教寺庙主事人的称号,他当是怀圣寺的穆塔完里或者是伊玛目。但以后穆斯林中除个别地方外,很少再见到用“住持”来称呼伊斯兰教职人员的记载。

《元史》记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尤多,特别“答失蛮”和“哈的”在《元史》中屡见不鲜。哈的,《元史》又称合的,有时也称哈的大师、回回大师、回回掌教哈的、回回哈的等等。哈的,就是卡迪的转声,答失蛮就是“达尼失曼德”的异写。

摩洛哥旅行家伊本·白图泰于元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先后到达我国泉州、广州、杭州以及元大都(今北京)等地游历考察,会晤了不少中国穆斯林名流,结识了各地的卡迪和谢赫·伊斯兰,在其《游记》中提到的有:“刺桐”有“法官塔准丁·艾尔代戚里”,巨商“舍赖奋丁·梯卜雷则”;“干江府”有“谢赫·伊斯兰·佐习伦丁·古尔俩尼”,法学家“毛俩·格瓦门丁·休达”;“汗沙城”有法官“赫伦丁”,“欧斯曼·伊本·安法尼”的儿子们;“汗八里”有“谢赫鲍尔汗丁·刷额尔智”,说可汗任他做全国穆斯林的首领。

明时记述伊斯兰教各种教职人员的文献较少,只有关于“满剌”的记述。《明史》:“洪武中,太祖欲通西域。屡遣使招谕,而遐方君长,未有至者。二十年(1387年)十月,帖木儿首遣回回满剌哈非斯来朝。”明弘治六年(1493年),杭州真教寺《重修礼拜寺记》碑载:“……岁久则日就倾圮,住持掌教满拉亦马仪力图兴起……”又田汝成《西湖游览志》载:“真教寺在文锦坊南,推其酋长统之,号曰满剌。”这里所说的“满拉”、“满剌”,无疑是毛拉的异写。

到清代,据说北京牛街礼拜寺和陕西、甘宁青一些穆斯林地区的寺坊,有穆夫提这种教职人员的设置。甘肃的一个苏非派门宦称为穆夫提门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