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广西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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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党的建设(6)

(1)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落实和保障党员知情权。要以健全党务公开制度为重点,打造“阳光党务”,使之成为党员了解和掌握党内工作情况的主渠道。一是要扩大公开内容。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内容外,都要尽量公开,尤其是对各级党委的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决策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在党内进行通报,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丰富公开形式。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党务公开公示栏,或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或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扩大党务公开的覆盖面。三是要规范公开程序。要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期限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公开的内容准确,时间及时,时限合理。

(2)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落实和保障党员参与权。落实和保障党员参与权,要以完善党代表制度为基础,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代言人作用,使党员意愿得以充分表达和实现。一是建立党代表例会制度,党代表监督评议制度,党代表活动日制度,党代表提案制度等。加强党代表与选区党员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真正使党代表成为党员群众的代言人。二是建立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坚持走党内群众路线,对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发挥各级党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党员展开讨论,使之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是要完善党内表决制度。实行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全委会向党代表大会负责的层级负责制,落实党员的决策参与权。

(3)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落实和保障党员监督权。党员对加强党内监督,反腐倡廉,具有重要作用。落实党员群众的监督权要以创新党内监督制度为重点,拓宽广大党员群众直接参与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渠道,保障广大党员群众行使党章党规所赋予的民主权利。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员监督制度。拓宽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渠道,制定具体严密、操作性强的监督制度,提高党员监督的成效。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办法,不断扩大询问、质询的主体范围,并为党员询问、质询权的行使提供相应的保障,提高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威慑力。三是要完善舆论监督机制。要健全相关法规,规范舆论监督行为,发挥党员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双重功效,扩大党员监督的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党员监督的良好氛围。四是推进党内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包括建立和完善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等等,真正实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2.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

党的十七大提出“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的重要论断,是着眼于党的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对党的建设的一个历史性的贡献,是党内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进步。党的实践表明,能否正确对待党内不同意见,事关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全局,关系着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缺乏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适宜环境,直接影响了党组织的活力,影响了事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因此,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实现党内不同意见的平等讨论,是当前党的建设中一项紧迫的工作。

(1)党员要敢讲党性,敢于讲真话。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离不开全体党员的共同努力。党员是积极主动还是消极被动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直接决定着党内不同意见讨论的质量和效果。在讨论党内问题时,每个党员应从党的利益出发,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党的各项工作积极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要大胆地发表不同意见。切实做到讲党性不讲私情,讲原则不讲关系,讲真理不讲面子。只有党员人人敢于负责,勇于坚持真理,党内民主平等的环境建设才会得到迅速的推进。

(2)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不同意见,在党内民主生活中起表率作用。党员能否在党内讲真话、讲心里话,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民主作风密切相关。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待不同意见,只能采取民主讨论的办法来解决,决不能采取压制和打击的办法。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带好头,作表率,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民主环境才能营造起来。

(3)要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和制度,为营造民主讨论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最根本的是靠制度来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非常重视制度建设,形成了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等在内的比较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为发展党内民主、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奠定了良好的法规和制度基础。现在的任务除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把这些规章制度真正贯彻到实践中去。要着力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细化有关制度,增强操作性;二是发挥领导带头作用,狠抓制度落实;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对那些压制不同意见的错误行为及时地予以坚决纠正。

3.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我们党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证明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有助于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作用;可以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有利于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提高党的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有助于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总结以往各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作出了“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的重要部署。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势在必行,全面推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党内民主制度的推行和实现有一个过程,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推行和实现也要有一个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一些县(市、区)仅仅停留在党的代表常任制和党代会年会制上,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多停留于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形式层面,无法使党的代表大会常任机关有效地行使权力,这也是当前部分试点县(市、区)甚至自动停止试点的重要原因之一。要使进行新一轮市、县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达到理想的效果,必须要有新的突破。十七大报告中十分强调了这一点,当前主要是要建立和完善与常任制相配套的工作制度。

(1)设立党的代表大会的常务机构,保证组织开好年会,保证常任制代表在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作用。目前,试行常任制的各市、县党的代表大会,都没有设立常务机构。只是有的地方在党委组织部门设立了代表联络组(处)或代表联络办公室,来负责代表的联络、组织和管理。从实际运行过程看,这样的设置不顺畅,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困难。设立党代表大会常务机构是使党代表大会正常运行和经常发挥作用基础,同时,也是解决党的“最高领导机关”长期虚置、功能和作用不能正常发挥的制度保障。

(2)进一步理顺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力关系。党代会常任制必然要求党的代表大会的职能和权威的“归位”,即党的代表大会切实成为党内的“领导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它选举产生委员会、党的常委会(在中央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就形成了三个委员会统一于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的局面。从权力授受关系和权力结构上解决党内领导干部个人高度集权的问题,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和完善。需要强调的是,党的三个委员会的权力统一于党的代表大会,因而党内的权力在总体上是集中统一的,绝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的“三权分立”。

(3)研究制定统一的党内法规,对试行常任制的市、县党的代表大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扩大市县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已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正式提出来,表明它已经成为我们党当前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当前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中心内容。要使它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对它进行明确地理论定位并提供权威的制度支持,必须研究制定统一的党内法规,对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进行科学的定位,并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试点工作作出要求。

4.发挥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

根据党章的规定,党的委员会和党的代表大会一起是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的委员会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代表大会的职能,也就是说,在目前党内权力结构中,党的委员会与党的代表大会具有同等地位,即都是党的领导机关。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党的委员会甚至比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作用更重要,因为在党的代表大会还没有实行常任制的情况下,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的所有重大问题都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委员会实际上才是真正的领导机关,而党的代表大会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事实上只是形式上的领导机关,并没有充分行使党章所赋予的职能。因此,在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没有全面实行的情况下,完善党的委员会特别是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就成为完善党的领导机关,实质上也就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的重要举措。当前完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发挥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

(1)增加和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是各级党委委员参与党的领导的最基本的方式,更是有效保证集体决策而不是由少数人甚至是个别人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所以,定期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出具体的开会程序与表决方式,将是保证民主决策,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有力措施。新时期,我们党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处在不断的变幻之中,党自身也在发生变化,这要求我们党适当地增加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次数,以充分调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保证党的权力正确行使。

(2)切实划清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与党的常委会的职权。尽管党章规定常委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但是按照权力授受逻辑,常委会是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它直接对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监督。在工作机制中,两者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选举权。全委会除了在换届时选举常委会以及书记、副书记以外,在其任期内的主要领导人的任免都必须由它决定,而不能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委会来决定,按照党章的规定,常委会不具有选举权。第二,监督权。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并监督常委会,这是常委会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无法替代的职能。常委会必须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对自己的监督、考核和测评。第三,决策权。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同级党的领导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它的全体会议来进行,而不是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委会来进行,这是避免少数人甚至是个人决策的重要保证。

5.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

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党内民主选举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方式,至关重要。从当前实际情况看,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党内选举制度中关于候选人提名方式和选举方式的理论与实践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候选人的提名过程有违反组织程序规定的现象,候选人的产生上过多地强调下级服从上级,形成主要由上级党委提名和指定候选人的这样一种自上而下的“逆向操作”;在候选人的产生过程中,酝酿环节质量还不高,酝酿讨论环节流于形式、走过场等现象;规定的候选人提名的构成比例还不够科学,领导干部比例太高,基层一线的代表、委员比例太小。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1)完善候选人提名办法,将组织提名与代表联合提名结合起来。要明确规定,党的领导机关可以提出候选人,党代表酝酿讨论后也可联合提出本届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两方面有机结合。对党代表联合提名的委员候选人与党组织提名的委员候选人一样平等对待。对党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和组织推荐提名的候选人,要平等地组织酝酿讨论,在候选人的排序上也必须按照姓氏笔画排列,不能将党组织推荐的与代表推荐的分开排列,在候选人介绍上要平等,不能厚此薄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