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广西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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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党的建设(12)

(2)严格按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马克思、恩格斯对党的代表大会非常重视,他们认为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发扬民主、防止个人独裁专断非常重要,他们一生都坚持搞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即每年召开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尽管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党代表大会不一定能够如期召开,但他们在认识上是明确而坚定的。1892年9月,恩格斯在给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指出“我完全同意你的意见,应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即使为了遵守党章,你们执行委员会也必须这样做;否则,你们就会为那些喜欢叫喊的人提供极好的口实。而且,让全党哪怕一年有一次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一般说来也是重要的”。列宁一直坚持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从1917~1923年共召开了7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我们党在建党初期实行的也是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差不多一年召开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后来由于战争环境,要聚集很多代表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十分困难,就改为几年召开一次,有时也不是很正常。如党的六大是1928年召开的,直到1945年才召开党的七大,相隔17年之久,从七大到八大又相隔了11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就比较正常了,现在是五年召开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党的代表大会地位不高、作用弱化。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基本上能够定期召开,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就不一定能够定期召开,而到了基层,党的代表大会不能如期举行的现象相当普遍地存在着,有的单位领导班子换了几届,却十几年没有召开过党的代表大会,党员意见很大。

(3)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提高党的代表大会地位、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作用的重要措施。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问题,并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后不久就提出了这个问题。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设常任代表有什么好处呢?就是可以一年开一次代表大会。我们已经有十年没有开党的代表大会了,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正式决定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为“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以达到的。”会后党中央还专门发布了有关文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并没有能够真正坚持下去。

1958年5月在北京召开党的八大二次会议,八大代表全体出席会议。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先后出席两次会议,仅此一次。当时召开八大二次会议有着十分复杂的历史背景,主要是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助长了党内“左”的情绪,正是在这次会议上对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阶级状况作出了错误的判断,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通过了不切合实际的过高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指标。所以,我们不能认为八大二次会议的召开就是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实行。因为八大二次会议的主旨并不是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而是发动“大跃进”运动。另外,我们也从中得到这样一个启示:如果党的指导思想出了问题,如果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即使是全体代表参加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照样可以作出错误的决策。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问题才重被提上议程。从1988年起,中央在全国11个省市进行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摸索了一些经验。尽管对此褒贬不一、看法各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党内民主,提高了党的代表大会的地位,促进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这样,党的代表大会就可以成为党内事实上的充分有效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各级党委、纪委都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履行党的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责,进一步理顺党的代表大会与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的关系,从而形成既相对独立又有机统一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形成责权分明、相互配合、有效制约的科学领导体制。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不仅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民主监督,而且对于改革长期以来形成的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我们也不能把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绝对化、理想化,奢望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能解决一切问题。事实上,当前普遍推广这种制度还有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必须与党员素质相适应,以党员民主意识的提高、党员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为基础和前提,同时要与党内其他制度的建设相匹配,有必要的财力、物力作保证;否则,像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有着7300多万党员、36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大党,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每年开一次会,需要多少人来筹备,需要多少财政经费,这无疑会加大执政党的政治成本。新党章第十九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拥有六项职权,其中第三项是“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究竟哪些属于党的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如果不能赋予党的代表大会实际的权力,不能真正讨论并解决党内重大问题,光开会又有什么用呢?对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应持积极而慎重的态度,不能一哄而上,关键是要给党的代表大会事实上的最高地位,合理划分党的代表大会与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的职权,改进代表的产生方式,提高代表的素质,明确代表的职责,发挥代表的作用。当然,对于实行常任制以后党的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次数等也应有合理的规定。

(4)制定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详细规则。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包括范围和数量),应该有一个较长期较稳定的办法,才能使代表的选举真正成为党内政治生活中一件严肃庄重的大事,也才有利于提高代表产生地区和单位的积极性和热情。代表的选举要严格执行选举制度,杜绝指派或变相指派代表的现象。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负有重要使命,因此应该要求代表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文化水平以及较强的权利意识和议政能力,不能把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仅仅看做是一种政治荣誉。

(5)制定完善的党的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为了保证党的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发挥决策和监督作用,有必要制定完善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应该对大会议案的提出、说明和审议,大会议程的确定,大会的召开和主持,列入议程的议案的讨论和表决,需由大会选举的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的产生、讨论和表决,代表的询问和有关部门的答复以及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的撤换、罢免等方面的程序,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一作出详尽的规定。

2.党的集体领导制度

集体领导即党在一切重大问题上应由适当的集体而不由个人作出决定的原则,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运用。坚持集体领导才能防止个人专断的产生和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党的决策工作上的失误。仍然普遍地存在着。鉴于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和这种现实状况,为了有效地实行集体领导原则,必须使这一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应该达到以下要求:

(1)要进一步明确重大问题的范围。在党委的领导活动中,哪些是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根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规定,有以下五个方面: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上级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凡属以上问题,均应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现在的问题是,各级党委要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各自领导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制定相应的制度,使《准则》对重大问题范围的原则性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易于实行。这样,才既能防止少数领导者把大事当做小事独自处理,又能防止事无巨细统统拿到党委会上来讨论。

(2)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由其他形式的会议和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要按规定的时间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而不能用书记碰头会、办公会的形式代替党委会或常委会决定重大问题。党委成立的研究处理任何专题的组织及其他办事机构,必须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不得取代党委,更不得凌驾于党委之上,防止“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文革小组事实上代替中央委员会行使职权的现象重演。

(3)确认领导者个人的权力不能超过领导集体的权力,较小的领导集体必须服从较大的领导集体。书记和委员在权力上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不能把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交由书记个人决定。书记个人的意见如果在党委中居于少数,他也应执行多数人通过的决定。在同级党组织中,党的常委会的权力不能超过全委会,党的委员会的权力不能超过代表大会。正是根据上述原则,党的十三大报告曾提出“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适当增加中央全会每年开会的次数,使中央委员会更好地发挥集体决策的作用”。地方各级党委在自己的工作中,都应认真实行这一原则。

(4)建立和完善各级党委的工作规则、议事规则和表决制度。制定工作规则就是要明确党委的职责,明确党委集体与领导者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权限、责任的划分,明确党委的办事程序,按照集体领导原则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秩序。建立议事规则就是要对党委就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时的原则、方法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如议程的提出、确定和送达,议题的说明,讨论的原则等。其目的是为了造成一种民主的气氛,使与会者真正做到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取得讨论的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完善表决制度就是要用具体的规定来保证党委在通过重大决策时,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纠正集体讨论、书记拍板的现象。

(5)集体领导必须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并不是降低和否定个人的作用,并不是降低和抹杀书记在党委会中的作用。要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地规定党委书记组织党委活动和处理日常工作的职责、规定党委其他领导成员各自的职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有了个人分工负责制度,集体作出的决策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否则就会产生决而不行,遇事推诿,名为集体领导,实为无人负责的状况。

3.党内选举制度

党内选举制度,是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时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总称。党内选举制度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内民主最直接的体现。多年来,我们党形成了一整套党内选举制度。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就实行了选举制,一大党纲、二大党章都对党内的选举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关于选举的方式,党的七大提出了无记名投票或表决的方式,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差额选举的方式,并且第一次在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选中实行了差额选举。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党章重申了十三大关于党内选举的规定。198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1990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4年1月,中共中央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这一系列文件的颁布实施,使得中国共产党的党内选举制度逐步完善规范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