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广西的实践
7605800000060

第60章 党的建设(11)

(4)党的制度建设和创新关系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领导方法,抓典型、搞试验、调查研究、解剖麻雀的工作方法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决策方法,至今仍是我们应该继承的宝贵财富。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今天的情况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化,党面临的任务比过去更加繁重复杂,决策的理论和方法也都大大发展了、丰富了、深化了。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不仅需要调查了解情况,而且需要对复杂的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进行系统的、多层次的考察分析,并从它们的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中作综合的研究。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努力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所谓决策的民主化,就是说一切重大决策都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按照科学的程序,进行科学的论证,不能只凭领导者个人的经验和意志办事。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而发展又极不平衡的东方大国里,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全靠我们党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去探索。就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与发展的错综复杂的问题进行决策,是十分困难而复杂的事情,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即使他们有超常的智慧和能力,都是难以独立承担的。只有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发挥全党以至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广泛开展讨论,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才能较好地完成重大决策的任务。这就需要一套严格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并依照这一制度建立起完善的决策支持系统、咨询系统、评价系统、监督系统和反馈系统。这样,才有可能减少和避免出现决策上的重大失误。

3.重视制度建设和创新是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制度建设和创新取得了新的长足进步。这一切,为党的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兴旺提供了有力的推动和保证。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积极推进,党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与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与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的现实状况还不相适应,更加需要我们重视党的制度建设和创新。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要求更加重视党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谓法制经济,就是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把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式、规矩、要求等规范下来,在人人平等地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平竞争、发展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有序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它同样要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则。市场经济的法制性,必然要求领导市场经济的党在领导方式方法方面,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方面,以及在内部体制方面都尊重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加强自身的法制化。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要胜任对这样一项艰巨事业的领导,党本身就必须是统一、强大、有战斗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党的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党的纲领和目标能否得到实现及实现得好坏。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扩大国际的合作,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同时,在制度方面符合国际规则。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多年,要求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方式,应当更加适应国际规则的要求作适当调整,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把党的活动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更加重视党的制度建设和创新。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党是执政党,因而党的制度建设同社会的民主政治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要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施,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而要做到这一点,首要的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以便领导和推进社会的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执政党如果没有党规党纪,国法就难以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无法保证。可见,党内民主程度如何,决定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因此,我们必须用不断扩大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去推进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生动活泼;相反,什么时候党内民主生活遭到破坏,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也会受到影响。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

党的制度建设和创新,尤其是执政党的制度建设,不仅关系到党自身,也直接影响和制约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否正常。江泽民曾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环境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必须以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为保障,必须把民主的原则落实为民主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否则,民主则成为空谈。在确立了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后,当务之急是完善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这种完善应该按照有利于人民参与政治,反映人民利益要求,实现人民广泛的民主权利;有利于按照人民监督等原则设立政治机构,理顺各政治机构间的权力运行的程序,明确不同机构的职责、范围和内容。

(3)加强对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要求更加重视党的制度建设和创新。党处于执政地位,党员干部手中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以被少数人或某个人用来谋取私利。实践证明,对待任何一种权力,如果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难免要酿成危害,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近些年来,由于党内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不力,少数党员干部背离党的宗旨,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党内腐败现象呈上升趋势,严重败坏党的声誉,冲击党的执政地位。同时,一些领导干部和党组织,在决策上离开民主和科学的原则,造成决策失误的不断发生,给党和人民事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防止滥用权力,要靠教育,但更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以制约,以约束和防止一些党员干部和党组织不受限制地任意用权,对滥用权力的行为能够予以制止,以保证我们党始终按照人民的利益谨慎正确地使用权力,经受住执政的考验。

(二)根据新情况新变化,加快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组织建设和党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党的具体制度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是对党组织、党的干部和党员活动作出的各种具体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很详尽,很具体,操作性很强,可以用来直接检查每个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一切制度产生的根源,它规定了党的各项具体制度的目标和方向。各项具体制度是依据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的,体现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实质,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建设不同领域、不同环节的展开和延伸,是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的保障。党的制度建设具有广泛的内容,但它的实质和核心是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运用到党的活动的各个领域中去,使之具体化、制度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党组织在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制定了一些制度,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看来,这项工作还有很多不足。目前党内存在民主不够、集中也不够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与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密切关系。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其一,制度不完备、不细致、不健全。在新形势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性而引发的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分散主义,就缺少“四个服从”的具体制度的制约。有的制度虽已出台,但仍有一定的漏洞。如党委议事制度,就缺乏细致的内容、程序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又如,集体领导制度,集体决策的程序、方式,怎样体现与市场经济的快节奏、高效率的统一,也需要进行探索并制定出具体的规范。其二,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往往难以落实。例如,党章规定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有些地方就把这一概念照搬到本单位的具体制度中,不能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对重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分不清什么是重大问题,什么是日常工作。再如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问题,哪些工作应集体决定、集体负责,哪些工作应个人负责,缺乏明确界限和规定,往往形成集体领导变为少数人说了算,个人负责变为无人负责。又如,党章规定党员有权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但是没有具体制度规定党员怎样提出要求,通过什么程序来罢免和撤换,党员此项权利就无法落实。其三,制度缺少应有权威或有章不循。由于我们党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短时间内难以肃清,有些领导又缺乏明确牢固的制度意识,往往以言代“法”,以言废“法”,使一些很好的制度在党员心目中失去权威性。与此相联系的,有些单位的许多制度,只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有名无实,落实不了。

加强新形势下以民主集中制为重点的制度建设,“要根据新情况新变化,加快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切实把民主集中制更好地落实到党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工作制度、监督制度等方面”。按照胡锦涛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民主集中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自身有一个完备的统一的制度体系,包含着一系列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具体制度。这些具体制度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党内最基本的制度,是党内民主集中制最生动的体现,是党员行使自己管理党内事务权利的最主要的渠道。当前,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进一步确立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权威地位。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党的各级最高权力机关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它有权讨论和决定党内一切重大的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党的工作;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大会对自己工作的审查。邓小平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也曾指出,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根据这一原则,我们的党章对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权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党的实际生活中,有些地方的党代表大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的关系没有被理顺,成了事实上的“倒金字塔”,党委常委会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集决策权、执行权于一身,权力过多地集中在党委常委会或书记手中。而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却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些该由党的代表大会讨论的问题,没有拿到党的代表大会去讨论;有些该由党委全委会讨论的问题,没有经党委全委会讨论。在相当一些党的基层组织,党委全委会召开的次数非常有限,而且内容单一,实际上开成了学习会、情况通报会、汇报工作会、听取指示会、领受任务会,没有实质性的决策权。代表的产生程序不够规范,代表权利的行使十分有限,仅仅体现在开会那几天,使得党员的民主权利难以充分行使。他们不但不受代表大会的制约,反而用干部会议或工作会议代替代表大会决定重大问题,甚至在工作中随意改变代表大会的决定。为此,有必要通过具体的规定来进一步确立代表大会的权威地位。如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只能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党的委员会如违背了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受到处罚的办法等。各级党委向代表大会的报告应更多地带有汇报工作的性质,对今后工作的意见也应多以建议的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