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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8章 狱中杂记——方苞

题解

本文选自《方望溪先生全集·集外文》。清康熙五十年(1711),方苞因同乡戴名世所著《南山集》案,曾被牵连入狱。开始在江宁县狱。后解至京城,下刑部狱。本文就是作者于康熙五十一年三月在刑部狱中写成的。文中以许多确凿的事实,选取生动的细节,做精当的刻画,揭露了刑部监狱里各种骇人听闻的丑恶现象。

原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三四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十数人。”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余。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其骈死者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

余曰:“京师有京兆狱,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皆归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而官与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惟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

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主缚者亦然。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勾者十三四,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

余尝就老胥而问焉:“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曰:“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也;不如此,则人有幸心。”主梏扑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二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曰:“术不可不慎。”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其上闻及移关诸部,犹未敢然。功令: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辞上,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辞无易,但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呿舌挢,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人皆以为冥谪云。

凡杀人,狱辞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噫!渫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

译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我被关在刑部的监狱里,亲眼看见死后由牢墙的洞里拖出的犯人,每天达三四个之多。狱中有一位曾经做过洪洞县令的杜君,站起来对我说:“这是瘟疫发作的结果。现在天时正常,死的人还算少的,往年多到每天要死十多个人。”我问他是什么缘故,杜君说:“这种病容易传染,得病的,即使是亲戚、家属也不敢和他同起同卧。狱中设置了四个老监,每一个老监有五间房子。狱卒住在中间的房子里,在前面墙上开个窗洞用来透光,屋顶有窗户用来流通空气。旁边四间牢房却没有这种设备,可是关的犯人经常达到二百多人。每天傍晚上锁,犯人的屎尿都积存在牢房里面,和饮食的气味互相混杂。再有,每当深冬季节,家庭贫穷的犯人睡在地上,待到春天一到,地气上升,就很少有人不害瘟疫的。按监狱里的老规矩,天快亮的时候才开锁。夜里,活人和死人脚并脚、头并头地睡在一起,没法转动和躲避。这就是得传染病的人多的原因。令人奇怪的是大盗、作案多次的贼、案情重大的杀人犯,精神特别旺盛,得上这种病的十个人中不过一两个,间或染了病,很快也就好了。那些接连死去的人,都是因轻罪被囚的以及被牵连、被捉来当证人,法律涉及不到的那些人。”

我说:“京城里有京兆衙门的监狱,有五城御史衙门的监狱,为什么刑部监狱关押的囚犯还多到这种程度?”杜君说:“近年来的诉讼案件,情节稍重的,京兆衙门、五城御史衙门就不敢独断;再有九门提督所查访缉捕盘问出来的犯人,都归到刑部来;而且刑部所属十四司正副长官中喜欢多事的,以及官署里管文书的小吏、管监狱的官、管监狱的狱卒都认为监禁的犯人越多自己越有利可图,只要稍有牵连,就千方百计地抓来。如果进了监狱,不问有罪无罪,都一定要把他们的手脚加上镣铐,放在老监里,使他们痛苦得无法忍受。然后再劝诱他们去找保人,保释出去住在监外,估量他们家里财产的多少作为勒索的标准,而后官长和胥吏、差役等人瓜分这些保金。中产以上的人家,都拿出所有的家财取保求释。那些比中产之家穷些的,求得解除镣铐住在牢房外的板屋里,所花的费用也要数十两银子。只有特别穷无所依靠的犯人,就依旧带着镣铐,不给予丝毫的宽待,做为样子用来警告其它犯人。有的一同被囚禁的人,罪情严重的,反而通过保释出监,可是罪轻的、无罪的却遭受那种毒害。这些轻罪和无罪的人,心中凝聚着忧愁和愤怒,睡觉吃饭都不正常,等到病了,又无医无药,所以常常导致死亡。”和我一同囚禁的姓朱的老人、姓余的年轻人以及原先就在牢房里的同官县的某和尚,得病死去,都是不应该重罚的人。还有一个人以不孝顺的罪名告了他的儿子,他的左右邻居都因为要当证人被带上镣铐关进老监,他们从夜里一直号呼到天亮。我对这些事很感慨,拿杜君的话普遍地询问狱中的人,大家说的和杜君所说的一样,于是记下这段事情。

凡是判了死罪的案件已经上奏的,刽子手先在狱门外等着,让他的同伙进去要财物,名叫“斯罗”。对有钱的犯人就向他的亲属要,对贫穷的犯人就当面告诉他。如果是对判了极刑的人,就说:“按照我的要求给财物,就先刺心。不然的话,先把你四肢割裂完,叫你的心还不死。”如果是对判绞刑的人,就说:“按照我的要求给财物,开始绞缢就使你断气;不然的话,就绞缢三次并且加用别的刑具,然后才叫你死。”只有对被砍头的犯人没有什么可以要挟的,可是还要把他的头做抵押品,要他的家属以财物来赎取。因此,有钱的往往要贿赂几十两、上百两银子,就是穷人也要把他的衣装全部卖净。如果是穷得一点财物都没有的,就要像刽子手所说的那样来整治他。主管捆绑犯人的人也是这样进行勒索。只要不满足他的要求,捆绑的时候就先折断犯人的筋骨。每年秋决的时候,姓名被勾去决定处死的,占判死刑的囚犯的十分之三四,留而未被处死的占十分之六七,这两种人都被捆送到西市等待命令。那些在捆绑中受了伤的,即使侥幸留下来,也要病几个月才能痊愈,有的竟然成为残疾。

我曾向一个干了多年的书吏询问说:“他们对于受刑的、受缚的人,并不是相互间有仇恨,不过是希望得到财物罢了。如果确实没有财物,最后也稍微宽待他们一点,不也是一种善行吗?”他回答说:“这是立下规矩用来警告其余的犯人,并且警戒后来的犯人。不这样做,犯人就会有幸免的心理。”专管给犯人带手铐、打板子的人也是这样。同我一块被逮捕的,其中用板子、夹棍审问的有三个人;其中一个人给了二十两银子,只是骨头稍微受点伤,病了一个多月才好。一个人给的财物比前一个人多一倍,只伤了皮肤,二十天就好了。一个人的财物为头一个人的六倍,当天晚上就能够像平常一样地走路。有人问专管给人带手铐、打板子的人说:“犯人贫富不齐,既然从他们那里都能得到些钱,何必还要按出钱的多少分等级对待?”他们说:“没有差别,谁还愿意做多给钱的人?”孟子说过:“挑选职业不可不慎重。”确实是这样啊!

刑部里干了多年的书吏,家里藏有假造的图章,公文往下发到各省,大多把它偷偷地改换了,增加减少重要语句,遵照公文执行的人是无法辨别出来了。那些上奏给皇帝的和送达各部的公文,还不敢这样做。按政府的法令:大盗没有杀人,以及其他案犯有许多人同谋的,只有一两个主谋的人立刻处决,其余的经过秋审,都减低等级充军。审判书奏上去,其中有立刻处决的,刽子手先在牢房门外等着。命令一下达,于是就把犯人捆绑押出,一时一刻也不停留。有某姓兄弟二人,因为独揽公仓管理大权,营私舞弊,依法应该立刻处决。案子已经审判完了。一个老吏对他们说:“给我千两银子,我可以使你们活下来。”问他的办法,他说:“这没有什么困难,另外准备一份奏章,审判书的内容不必更换,只取列在案末从犯中单身而没有亲戚的两个人替换你们的名字,等到把审判书加封上奏时偷偷地换下来罢了。”他的同事说:“这个办法能够欺骗被处死的人,可是不能够欺骗主审此案的官吏;假若再上奏章请示,我们就活不成了。”老吏笑着说:“再上奏章请示,我们活不成,可是主审此案的人也会都被罢官。他们不会拿两个人的生命来换自己的官职,那么,我们就终于没有必死的道理了。”他们居然这样办了,名列案末的两个从犯,立刻处决了。主审此案官惊得口张舌举,但始终不敢盘问。我在监狱里,还曾看到过那兄弟俩,监狱里的人都指着他们说:“这就是用某人某人换下他们的头的人。”后来这个狱吏在一夜间突然死了,人们都以为是阴曹地府给他的责罚。

凡是杀人案件,只要审判书里没有谋杀和故意杀人罪名的,经过秋审归入可怜可疑一类,就可以免除死刑。胥吏借此舞弊。有一个名叫郭四的,共四次杀人,又按可怜可疑,减轻判罪等级,随即遇到大赦。他将要出狱了,每天跟他的同伙摆酒席,尽情地喝酒唱歌,通宵达旦。有人问他以往的事,他一件件都详细地说了,还洋洋得意,好像在自我夸耀。唉!贪污的官吏忍心贪赃枉法,不值得责备了。可是一般人认不清楚道理,好的官吏也大多以为把人从死里解救出来就是功德,却不追究那些实际情况。这使人民蒙受冤枉,也够厉害啦!

狡诈的犯人长期关在监狱里,同胥吏狱卒内外勾结,赚了很多的钱。山阴县有个姓李的,因为杀人关在监狱里,每年弄到几百两银子。康熙四十八年,因为大赦被放了出来。过了几个月,闲散得没有什么事干。他的同乡有个杀人的,于是他就代替乡人承担杀人的罪名。因为法律规定不是故意杀人,一定会长期关押,最后也不会处以死刑。到康熙五十一年,又按照赦免规定减刑发配到外边去戍守。他叹息着说:“我不能再到这里来啦!”按照旧例,发配守边的人,要转到顺天府的监狱里关着,等候遣送,当时正当冬季停止遣送,姓李的写了呈文要求在刑部狱等到春天遣送,请求了许多次,都没得到批准,他只好失望地从刑部狱出来。

赏读

由于作者本人亲身遭到过残酷的迫害,对于狱中所见所闻的种种乖戾、丑恶和惨无人道的事实,有异常深刻的感受,所以在本文中,作者能真切地记述清代刑部狱的残酷阴森,反映官僚胥吏的狼狈为奸,以及枉法受贿的种种情况,尖锐地揭露封建专制时代司法制度方面的黑暗真相。以事实为本,因事见义是本文写作上的突出特色。作者主要是叙述事实,而绝少议论,而且因为对这些狱中秘事,曾细加斟酌,因此所记又很有典型意义。而在叙事手法上又多种多样,有的通过他人之口转述,有的直写亲眼所见,有的则是一般叙述。这种多样化的叙事方法避免了平铺直叙,而显得灵活多变。在清代文字狱的桎梏下,作者敢于写这样的文章,足见其无私无畏,胆识不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