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阶级实行赎买,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设想。十月革命后,列宁打算在俄国对“文明的资本家”采取这种做法,但俄国资产阶级不接受。中国共产党把这种设想付诸实施并取得成功,资产阶级中的绝大多数人公开表示接受这样的方案。
早在1949年2月,刘少奇在《新中国经济建设的方针和问题》中就提出了“无产阶级拿出一部分胜利品来赎买资产阶级”和“采取国家资本主义”的具体设想。但在当时这还只是纯主观性的东西,尚缺乏经验的支持,其可靠性有待于在实践中加以验证。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合理调整,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代购代销等具体措施的落实,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具体运用。但是,“利用、限制、改造”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党内并未完全达成共识。解放初,党内不少人对私营工商业存在着一种“左”的倾向,试图立即消灭资产阶级。他们认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谈限制还可以,谈利用很困难,担心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是“自找麻烦”,“得不偿失”。所以,严格地讲,通过和平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利用、限制、改造”作为一个完整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针,是在1953年6月系统地提出来的。1952年“五反”以后,一些资本家消极经营,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十分紧张。当时的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带领一个小组,于1953年3~4月间到上海、武汉、南京等大城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于1953年5月27日向中央递交了《资本主义工业中公私关系问题》的报告,提出了通过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主要是公私合营,实现资本主义工业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针。
1953年6月中旬,中央政治局召开两次扩大会议,充分肯定了李维汉的报告。在此基础上,毛泽东进一步阐明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确立了通过国家资本主义改造私营工商业的方针。这样,通过和平赎买的形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的“利用、限制、改造”作为一条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在全党最终达成了共识。在这里,利用和限制是手段,改造才是最终目的。
赎买,又可叫做“和平赎买”,它是国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一种手段,是把资本家的个人所有制变成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即公有制)而实行的一种政策,是所有制变更的一种方式。购买,是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市场价值规律,市场主体双方买卖商品的一种经济行为。
赎买与购买有很多不同。首先,赎买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国家采取的政策手段。而购买是一种经济行为。其次,赎买的主体是国家,不能是其他主体。而购买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其他主体。第三,赎买并不遵循市场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而购买是一种商品买卖行为,它必须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
那么,我们首先应该了解赎买这种政策原则是怎么产生的,在我国是怎样实行的,这样大家就会更加理解赎买和购买有什么不同。“剥夺剥夺者”,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恩格斯也曾经设想过,通过和平手段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他说,如果我们能通过赎买把所有的生产资料都集中在无产阶级国家手上,那是“最便宜不过”的事情了。俄国“十月革命”之后,列宁在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程中,提出过向俄国资产阶级赎买的政策。但是,俄国的资产阶级并不像列宁想象的那样是“文明的”资产阶级,他们拒绝通过赎买的手段进行改造,采取了抗拒的态度。在这样的情况下,俄国最终采取了“武力惩治”的手段,镇压了资产阶级,没收了他们的生产资料。因此,改造资本主义所有制,要么采用“武力惩治”的方式,要么采用和平赎买的方式。
我国之所以能够实现和平改造资产阶级,与我们的特殊国情是联系在一起的。首先,我国的资产阶级分为官僚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两部分,在中国革命过程中,官僚资产阶级是革命的对象,而民族资产阶级是革命的动力。新中国成立后,民族资产阶级虽然剥削工人,但是他们为恢复经济、发展生产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因此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不属于激烈对抗性质,而是可以通过和平手段解决的。其次,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享有很高的威望,在经济上又控制了官僚资本,掌握了生产领域的控制权,民族资本家在生产领域只能起到配角的作用,并不能控制国计民生,因此,接受和平改造是他们能够做出的选择。
我国具体的改造方法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途径来实现的。国家资本主义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3年,是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阶段,采用的主要形式是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第二阶段,从1954年到1956年,是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阶段。高级阶段又经历了个别企业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两个过程。通过国家资本主义把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生产的计划之中,使之为社会主义服务。
全行业公私合营之后,国家开始实施赎买政策。1956年开始,国家对资本家的资产进行清算核对,按照每年固定5%的息率,付给资本家利润,连付七年,后又加三年(后三年息率有所降低)。对于资方人员和资本家代理人,国家根据“量材使用,适当照顾”的原则,安排和使用了71万人,直接参加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工作。对于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在国家机关、领导部门安排了职务,保持了他们的高薪。到1966年,国家为赎买政策付出30亿元左右。
赎买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改变,同时也是对资产阶级的改造。通过赎买政策,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也完成了对资本家转变为社会主义生产劳动者的改造。
(王建辉杨乃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