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德国联邦制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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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联邦上院地位的提高

随着立法权向联邦推移以及联邦政府通过发布法规和一般性的行政规定对各州机构的设置以及法律执行的行政程序作出越来越多和日益详尽的规定,联邦上院这一《基本法》中“联邦制的点缀”的地位上升。因为按照《基本法》第84条,联邦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联邦法律执行程序的制定以及某些法规的发布都必须经联邦上院批准。联邦上院也不吝使用这一权力。对于各州政府来说,与其努力去抵抗联邦的影响,还不如保证作为整体对联邦制定的法律施加影响,使之更符合它们自己的利益。

联邦上院不仅根据《基本法》审批联邦法律中涉及州行政机关执行的规定,而且在联邦宪法法院的支持下,成功地使涉及州财政问题的联邦法律也必须经过它的批准。在联邦上院对涉及州执法的程序性规定没有异议,但不同意财政方面的法律规定时,它也能够驳回联邦的法律。

因此,在立法权向联邦推移的同时,联邦上院的重要性不断上升,成为联邦的“共同立法者”。在第一届立法议会任期(1949—1953),41.8%的联邦法律涉及州的行政和财政,因此必须经由上院批准。从第三届立法议会任期起,必须联邦上院批准的法律数目大增。从第二至第十二届立法议会任期,这一比率在49.4%(第五届任期,1965—1969)和60%(第十届任期,1983—1987)之间摆动,在第十三届立法议会任期(1994—1998)达到62%(Bundesrat,1997)。仅按《基本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差不多90%的联邦法律就都可以被视为须由上院批准的法律。

借此,不仅在联邦上院得到代表的州行政官员获得了一个制约联邦立法的工具,而且反对党也把它当做其利益的代表机关,改变了联邦上院在立法和行政实践中的功能。在反对党执政的州在联邦上院占据多数、与在联邦议院中占多数的执政党对抗时,联邦上院的否决权成为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由此,议会体制和联邦制的冲突解决模式就出现冲突(Lehmbruch,1998:125-127)。尽管立法结果表明,联邦上院中的多数地位会被反对党出于政治目的滥用这一批评总的说来并不站得住脚,但是,联邦议院和联邦上院中的不同多数状况导致了一种强烈的、以合作为取向的意志形成和决策过程。当反对党可能通过联邦上院参与决定联邦政策时,为了解决冲突和达成共识,执政党常常必须踏上协商谈判的道路,结果就是所有政治力量的一种妥协,事实上也就出现了全体党派的大联合政府(Lehmbruch,1998:133-135)。这也成为合作联邦制的一个基础。

联邦上院及其强势地位不仅导致政党竞争的冲突解决模式与合作性的协商机制交织和重叠在一起,而且随着联邦上院越来越多地参与联邦立法,联邦在行政领域的影响也同样扩大。州同样喜欢如此,因为它们这样至少能对联邦立法获得发言权。德国著名政治学家弗里茨·W。沙夫指出,这种趋势在1949年就已经表现出来。在他看来,问题的原因在于,新建各州不同的问题压力以及不同的解决问题能力,导致各州很早就通过联邦上院把德国联邦国家学说中奉为“神圣奶牛”的自治权和个性,“为了在联邦的参与决策权这一蝇头小利”交换掉了(Scharpf,199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