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德国联邦制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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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各州之间的自我协调

在立法权向联邦推移、联邦制定出越来越多的统一规定的同时,单一化的第二种可能也成为现实。各州之间合作和协调的种种制度和机构也在这一时期建立起来,各州通过共同的决策,也就是通过所谓的“自我协调”在其负责的政策领域作出越来越多的统一规定。

联邦与州之间功能性的分工和相互制衡是德国联邦制的两个重要特征。与美国为典型代表的以权力的分立及联邦与州两级竞争为特征的分立联邦制不同,这两个特征使德国的联邦制更倾向于以合作和共识为基础。各州之间以及联邦与州之间的合作和协调这一复合联邦制的另一重要特征,在这一时期也开始表现出来。

德国联邦制在实践中的合作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各州之间的自我协调,也就是所谓的横向合作;一种是联邦与州之间的合作协调,也就是所谓的纵向合作。

横向合作的机构和形式在战后早期就已经形成和出现。早在联邦德国建立之前,各州总理就在1947年6月5—6日举行了第一次全德国的总理会议,协调跨州的问题。1948年,统一经济区举行文化部长常务会议,德国建国后,文化部长常务会议(KMK)继续定期召开,并设立了常设机构,至今还在协调各州在教育方面的政策,为各州在教育方面的立法提供参考法案。此后,各州之间各种合作机构陆续建立起来。

各州合作机构的种类很多,几乎覆盖了所有的行政专业领域。在为合作而建立的委员会中,委员会的决策一般不具有约束力。不过,在磋商过程中,各州常常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达成妥协。各类合作委员会大体可分为:(1)每年举行的总理会议以及部长会议;(2)由各州总理或部长任命的各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委员会,它们常常为一个或多个行政部门的专业部长会议作准备;(3)为某一专业领域提供政策咨询的常设的联合专业委员会等等。此外,各州还共同设立了位于汉堡的德意志电视二台、位于莱茵兰-法尔茨州施佩耶尔的行政学院、位于多特蒙德的学习位置分配中心(ZVS)等等。

各州之间进行合作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解决跨州问题。比如,州际划界不清楚的问题、州际交通监督的难题、警察跨州追捕罪犯的合作、两州或几个州交界处的水资源保护或桥梁维护。问题一旦解决,合作也随之结束。

而另一个原因则是联邦德国建立初期已经出现的单一化压力,各州在联邦没有管辖权的领域同样努力制定整个联邦统一的规定,通过自己的统一行动防止联邦中央集权式的介入。当然,正如德国政治学家沙夫指出,各州的自我协调既可能出于实际上的压力,也有可能出于州的利益。早在各州总理在赫伦基姆湖召开会议为议会委员会提出制定《基本法》的基本意见时,参议院模式和分立原则的支持者就已经认为,在州保留专属权力的领域,法律的统一性也应通过各州之间的国家间协定得以保证。总的说来,这导致了如下后果:尽管州在时间上先于联邦产生,但它们的负担和能力相互不同,并且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对于要求把原来属于中央国家的重要任务作为自己自主的州的权力也非常谨慎。但同时,它们在宪法制定的过程中已经有充分的影响力,以成功地捍卫战后赢得的政治重要性。在中央国家还没有存在的情况下,只有把依据文化部长会议模式在第三层级的横向的自我协调以及根据《柯尼施泰因协议》的模式对跨地区任务的共同出资作为一种防御策略考虑。但是,各个单独的州的政策塑造自由在此也已丧失了。(Scharpf,1989:38)需要指出的是,在1969年宪法改革之前,联邦与州的合作(纵向合作)这一单一化的第三种可能尽管在某些领域已经成为现实,但并没有制度化和系统化,它主要表现为上面所说的联邦对各州履行自己任务提供资金,1969年“财政大改革”以及在《基本法》第91条中引入共同任务,才使联邦和州的纵向合作走向系统化和制度化(见下一章)。

1949—1969年的这种发展,使德国联邦制中的“单一化”潜能充分发挥出来。在量的变化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1969年的财政大改革使它在质上也发生了改变,这就是下一章将要讨论的问题。不过在这里需要再次强调指出的是,后来的合作联邦制和政治纠缠并不是对单一化的背离,而是它的一种继续,因为后两者都还是以实现单一化作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