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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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章 保障妇女劳动权利任重道远

吴宏洛

一、保障妇女劳动权利是常说常新的论题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于2011年7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发。“纲要”指出,未来十年,中国力求实现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中国将努力实现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2011年10月21日,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在京发布。该项调查涉及的妇女健康、教育、经济、社会保障、政治、婚姻家庭、生活方式、法律权益和认知、性别观念和态度九个方面的主要数据和流动留守女性状况。报告显示:妇女身心健康状况良好,但中西部农村妇女健康仍有待改善;女性受教育状况明显改善,平均受教育年限显著提高;女性在城乡经济活动中表现活跃,超过7成的女性在业,但男女劳动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城乡女性的社会保障状况显著改善,性别差距明显缩小;女性政治参与意识较强,但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比例仍然较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家庭暴力等现象不容忽视;8成以上的被调查者认同男女平等不会自然而然实现,需要积极推动性别平等观念。

“纲要”和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都表明全面保障妇女生活和身心健康任重道远。

《2011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涵盖了135个国家,代表全球93%以上人口,旨在研究社会资源和机会是在各国男性和女性人口之间的分配状况。报告中,中国在男女平等方面排在了全球的第61位,名次与去年一样。

在男女平等方面做的最好的是北欧国家冰岛、挪威、芬兰和瑞典。在亚洲,菲律宾、蒙古、新加坡和泰国都排在中国前面。不过,日本和韩国排在中国后面。中国分数较高的两项是“经济参与和机会”以及“政治赋权”,表明中国女性在从事职业和参政方面的进步。中国在“健康与生存”这一项仅排名第133名,列倒数第三,仅高于印度和阿尔巴尼亚,主要原因是由“重男轻女”引起的男女出生性别比失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市场实行供需配置,可以激励人的劳动积极性,但男女两性收入差距日益扩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国家和社会发展平衡的角度来说,把妇女权利保障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次,让社会分配更公平,让广大妇女能够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将更好地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现。

我们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是非常重要的调节工具。随着妇女的平均寿命延长,老年问题更多的是老年妇女问题,考虑到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现状,许多妇女到老年阶段会由于就业不稳定、就业层次低或就业不充分,无法享受与就业关联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未就业城镇妇女医疗保障与需求的差距甚至大于农村妇女。这些方面的问题值得持续关注。

二、妇女就业状况与社会地位问题

(1)近年来,我国城乡就业总人口、城镇就业总人口中的女性从业人数都有所增加,呈上升趋势,但是我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女性人数却在下降。其中反映的一个基本事实: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妇女社会参与程度的提高,中国妇女就业的规模继续增加,日益成为劳动大军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妇女参与经济的层次与男性相比仍然偏低,农业女性从业人口、城镇女性非正规就业人口持续增加,而就业稳定性和社会保障程度最好的城镇单位就业的女性数量和相对比例均略有降低,形成总就业人口女性比例大于城镇就业女性比例,城镇就业人口女性比例大于城镇单位就业女性比例的态势。

统计表明,城镇登记失业人口的女性比例,基本上与男性是各占一半。但女性占城镇就业总人口的比例只有43%左右,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口的比例只有37%。这么一看,女性就业问题就十分值得关注了。“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是妇女就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基层和某些部门,这一问题可能要严重得多。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中,女性公务员的录取比例在45%至47%之间,录取结果是相当公平的。而在一些基层单位,公务员的女性比例仅有6%,这既是一个累积的结果,也反映了现实问题。1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调查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招考还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其中性别歧视较为严重。

(2)非农就业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女性在青年阶段并不滞后。比较明显的现象是,在长三角、珠三角工厂中从业的青年女工数量,大大多于男性。问题在于,受传统性别分工和中国特有的候鸟式迁移模式的影响,女农民工在结婚生子之后,很多不得不留在家乡或返乡照顾老人和孩子。也就是说,由于家庭因素,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男性比女性更能稳定就业,职业发展也会更好。另一个现象是,在劳动力市场中,虽然在知识技术密集度较高的行业中,女性的数量和比例不断上升,但是更多的女性从事着低端岗位工作。我们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重视劳动力转移中的性别差距问题。对女性自身来讲,从业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都比较明显,因而,必须重视保护妇女的就业权利。

(3)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收入差距拉大是不可避免的,但并非不可控。转型时期的中国,收入差距在各个群体都有表现--垄断和非垄断、体制内与体制外、高端和低端行业之间,在这一过程中,性别差异表现也比较突出。由于女性非正规就业、低端就业的比例要大得多,男女收入差距过大就是一个必然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提高妇女的就业层次,改善妇女的就业结构,提高妇女正规性就业(城镇单位就业)的比例。

近年来,手工编织业、家庭服务业等行业成为我国大力发展的适合妇女就业的项目。这一举措是否使妇女职业进一步边缘化,游离于社会大生产特别是高科技领域之外,致使女性职业层次降低呢?

我并不认同这种看法,以手工编织业为例。现今,大家在关注一个论题即绿色经济与妇女发展。手工编织业拓宽妇女的就业渠道,是一个非常符合绿色就业概念的工作。在国外,手工艺不仅仅是一个手艺,还被视为一门传达文化内涵、富有独特设计的艺术。在贵州,一块蜡染布在当地的售价也就是十几元,但经过与北京公司的合作,通过一系列再加工、包装等营销手段销售,价格就高达十几倍。在个性化需求和个性化消费日益兴起的当今社会,手工编织业面对的绝不是低端市场,就业层次并不低。当然,相关部门在推动传统手工编织业走向市场的过程,有三个问题要极力解决:一是提高工艺水准,二是提高市场开拓和市场营销的水平,三是打造知名品牌。

三、妇女社会保障状况问题

2010年笔者参与的福建省社科规划重大课题“社会性别视野下的公共政策研究”对福建省社会保障领域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在内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其执行状况,作了全面的调查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福建省社会保障覆盖面逐年扩大,在维护女性社会保障权益方面表现出积极的态势,体现为:

一是国企女职工的养老金权益得到维护,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女工,实行“界定对象、两条通道、自主选择、平衡过渡”的办法,允许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作为退休年龄,这一规定较好地保护了国企女职工的权益。

二是医疗保险覆盖面持续扩大,农村计生户妇女的生殖健康关怀纳入保障体系,广大城乡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有所提高。

三是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并重,登记失业的女性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可通过劳务派遣、社区就业、妇女小额贷款扶持项目等实现再就业。

四是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平稳发展,受益妇女逐年递增。

五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多种救助政策极大地改善了贫困妇女的生存和发展境遇,特别是在妇联等社会组织的推动下,政策设计和实践推进的性别意识有所增强,“同民同工”、“同工同酬”等权利的性别公平意识逐步被社会所接受。

但是,具体到政策设计、制定、执行、监督评估等多个环节,我们发现,相对于男性,在劳动就业权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性别歧视和性别盲视问题依然存在。女性是人口再生产的承担者,在“经期、孕期、哺乳期”需要特殊劳动保护,产期应该享受带薪产假等相关生育待遇。但女性并不意味着低效率,也不意味着负担,这个问题始终未能形成统一认识。

近年来,我国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幅提高女性就业比例,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效,但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未来展望

我们认为,未来对妇女劳动保护的主要目标应该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两个层次。预期性指标,是预计和期望达到的目标,主要通过引导公众社会性别意识、社会力量行为来实现;约束性指标,是必须实现的目标,主要通过依法加强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来实现。譬如,在妇女职业安全方面“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应该成为约束性目标,职业病发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广大职业妇女劳动安全状况,主管部门要有相关统计,便于操作、执行、检查,确保妇女劳动安全。

联合国妇女大会的《行动纲领》对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作了明确界定:“第一,它所包含的设置是政府内的,是设在政府或政党的中央一级的协调单位;第二,其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社会性别在决策中的主流化;第三,提高妇女地位机制的最有效方式是把它设在最高层,而且还要密切联系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这为我们强化社会性别公平意识提供了很好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