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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国际法理论与海西实践”分论坛综述

段晓彦程蕊整理

2011年12月18日,由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福建省国际法学会、福建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和福建江夏学院承办的以“国际法理论与海西实践”为主题的省社科界2011年学术年会分论坛在福建江夏学院召开。

论坛开幕式由福建省国际法学会会长、福建江夏学院副院长屈广清教授主持,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游劝荣出席论坛,福建省社科联副主席谢孝荣、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张琦、福建江夏学院副院长叶文振教授出席论坛并分别代表主办单位、省法学会和承办单位致辞。来自福建省法学会、福建省贸促会、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华侨大学的代表及各地市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和本校师生600余人出席了会议。

论坛的主题报告由福建江夏学院教授、福建省国际法学会副会长陈明添教授主持,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中央研究院”史语所兼任研究员、台湾地区中国法制史学会会长黄源盛教授作“法律继受百年--两岸法文化的合与分”的主题报告。黄先生从“飞花坠叶当中﹐可作因缘观”谈起,种子的命运不同,万物有因有缘,各种因缘,促成今天的演讲。接着他以王国维先生的《人间词话》中的“昨夜西风”、“为伊憔悴”、“蓦然回首”概括了人生求学的三个境界。

在报告的主体部分,黄教授首先指出法律有四个面向--人性论、历史观、价值观和方法论。他指出法的作用是定纷止争,而人与人之间的纷争是由人心而起,因此了解人性是了解法的根源。他强调任何一门学问要做到深处,都离不开历史和哲学。接着从“法律三度论”--时间度、空间度和事实度出发,界定了法文化的内涵,由古及今讲述中国由传统法走向近代法、现代法的发展脉络,追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以来忧喜参半之历史,尤其对民初北洋政府时期的过渡性法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的继承与新创作出了客观公允的评价。他深情回顾了两岸“六法全书”的分歧,从政权轮替与法统的“变动性”、超前立法与“法教”、传统法律文化与近代法律思潮的“调和”三个方面对百年来两岸法律文化的分与合作出了深刻的省思,并展望了未来两岸四地中华法律发展愿景--找寻一部理想中的“新六法全书”。最后黄先生以“庐山烟雨浙江潮,未到千般恨不消;及至归来无一事,庐山烟雨浙江潮”四句诗与对在场师生和同仁的共勉。讲座以诗意的比喻开始,以唯美的诗句结束。整个过程生动幽默,在座师生被黄先生举重若轻的魅力和深入浅出的智慧所折服,不时爆发出掌声和笑声。

在讲座的评议阶段,游劝荣博士分别从法文化的内涵、中华法系的定位、六法全书的废除是否正当三个方面同黄教授进行讨论、商榷,并对移植过来的法律如何本土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法律继受问题提出了自己深刻而又独到的见解。黄先生对游劝荣博士提出的问题和见解一一作了中肯的回应。游劝荣博士的评议与黄源盛教授的报告,互相共鸣,成为福建江夏学院的一场学术盛宴。

会议的最后阶段,进行黄源盛教授和游劝荣博士的客座教授聘任仪式,聘任仪式由陈明添教授主持,叶文振副院长和屈广清副院长分别为黄源盛教授和游劝荣博士颁发了客座教授聘书。

论坛的专题研讨部分共设两个单元。现将与会代表发言、讨论及代表们所提交的论文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第一单元主题为国际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华侨大学陈斌彬副教授针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的“一般法律原则”的性质和地位谈了几点自己的认识。第一,一般法律原则是实在国际法而非自然国际法;第二,一般法律原则源于国内法原则而非国际法原则;第三,一般法律原则被作为主要渊源使用而非辅助渊源使用;第四,一般法律原则从逻辑上讲可为制定性规则,而非发现性规则。同时,他也承认一般法律原则比其他制定法规则要模糊得多,为了克服一般法律原则实在法性质较弱的不足,应当编纂一般法律原则适用通则,并藉此提出编纂的分类思路。一般法律原则对于填补越来越多的国际法规范的空白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应该加以肯定。福建师范大学颜梅林老师从国际法人本化趋势的角度出发,探讨了领事通知权的性质与救济。她认为在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影响下出现的国际法人本化趋势,正在使国际法日益从“以国家为中心”转向“以个人为中心”,并分别从国际法的创制、解释及适用三个方面论证了人本化在国际法领域的体现,列举出领事通知权具有个人权利性质的理由:首先,国际法在创制上已将领事通知权作为一项个人人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其次,有关国家、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将领事通知权解释为个人权利;第三,在适用领事通知权条款方面,多国法院和国内立法在转化适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时,也认为领事通知权是个人权利。最后,颜老师从国际法与国内法两方面探讨了领事通知权受侵犯后的救济措施,并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相关条款的修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福建师范大学苏卡妮老师在报告中提出了国家是否应对战争罪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她认为国家成为战争罪责任主体有国际法依据和刑法理论依据,同时,国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与犯罪的“心理要素”即国家意思的存在,可以借鉴法人犯罪中法人刑事责任制度确立国家的刑事责任。苏老师同时指出确立国家刑事责任必须有所限制,并分别从战争罪的内涵、责任主体、认定机关、双罚制、免责情形、承担形式六个方面构建国家战争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福建江夏学院黄红华副教授作了题为《WTO体制下中国富民政策若干问题研究》的报告。他认为富民政策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核心政策,应围绕富民这一核心利益参与到WTO体制中,一方面以富民政策为出发点,应对WTO规则博弈中的规则挑战;另一方面利用WTO规则落实中国富民政策。他指出由于中国入世时缺乏法律智慧的承诺,导致中国的一些资源性产品长期低价出口而得不到应有的限制。他建议国家制定《民生法》和《人权法》,并依此为由对涉及中国人民生命健康、环保的相关产品的出口予以限制,以规避WTO规则对我国的不利之处。同时,WTO许多规则也是实现中国富民政策的有效路径;WTO成员藏富于民做法值得中国加以借鉴。来自福建师范大学的彭思彬老师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进行了评价。她认为欧洲传统国际私法强调“规则”,而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冲突法之立法政策则注重“方法”。《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一章中多个条款运用了有条件的选择型多边冲突规范,做到了规则和方法的两者兼顾。对于有限制的意思自治是否该引入“协议离婚”,她认为由于协议离婚方式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加之国际上通行的离婚诉讼标的一般仅限于解除配偶关系,各国在承认他国离婚判决中一般也都仅限于解除配偶关系,没有必要为了解决协议离婚下的财产分割问题而单独规定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至于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可以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本单元报告人发言完毕后,主持人福建江夏学院教授吴国平进行了精辟的点评。

第二单元主题为涉台法律问题研究。与会者探讨了海峡两岸交流过程中的立法与实务的问题。来自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案件审判庭的胡凯法官根据自己办理涉台案件的经历谈了大陆对台湾地区诉讼和解笔录的认可问题。最高法院目前只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但未对认可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和解笔录作出规定。他认为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和解笔录属于法院调解书性质,因为台湾地区的和解是诉讼上的和解,须具备一定诉讼要件,且是在法院参与主持下进行的,其效力与裁判文书一致。另外,大陆方面在认可台湾地区和解笔录的时候应当严格遵循“一个中国原则”,审查和解笔录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基本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秩序,同时要对和解笔录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尤其应注意审查当事人的应诉情况。福建江夏学院的李巧玲老师作了题为《促进陆资入台的法律机制初探》的报告。她认为虽然台湾地区已经开放陆资入台投资,但陆资入台在现实中还遇到许多障碍。要想在法律机制中找到促进陆资入台的智力支持,可以在WTO框架下寻求依据。由于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均为WTO的成员方,可以对台湾方面对陆资采取的投资限制措施提起“非违反之诉”。此外,GATS中的相关规定也可作为推动陆资入台的依据。然而,目前台湾方面对陆资采取限制的主要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并未明确违反WTO规则的具体规定,加之TRIMS与GATS的条款对于诸如“投资措施”、“例外”等问题规定不明确,用语非常灵活,在实践中难以执行。最后,她认为ECFA机制主要从国内法角度解决陆资入台问题,同时WTO中的合理资源及争端解决机制对于迫使台湾方面改变其针对陆资的种种差别待遇,保护陆资在台湾的正当权益具有积极作用。福建江夏学院程蕊老师通过比较大陆地区的保税港区与台湾地区的自由贸易港区的立法工作,认为大陆地区的保税港区在定位上主要是海关特殊监管区,行政管理模式主要依赖地方政府,法律制度不统一。相比之下,台湾地区的自由贸易港区之间有一个统一、全面、细致的法律制度,定位于亚太地区的运输枢纽,港区主管机关与上级机关、区内企业及地方政府之间关系清楚。这样的立法有利于充分发挥港区的地理优势和政策优势,提升区域竞争力,提高货物流通的效率。对此,福建省在保税港区立法工作上应充分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统一认识,制定《福建省保税港区管理办法》,确立保税港区管委会对区内事务的主导权,制定保税港区配套规范,提升区内企业的自主管理能力。随后,本单元主持人福建江夏学院教授邢亮作了精辟的点评,并代表承办方对本次论坛的组织与研讨工作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