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晚,舟山定海环城东路上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悬挂浙L17900号牌的轿车撞倒行人黄某(女,57岁)和金某(女,8岁),造成黄某和金某受伤并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5月23日,舟山市公安局针对部分网民就“5 · 21”重大交通事故对公安交警部门的几点质疑作出回应。全文如下:
有网民提到关于交警在现场勘查时摘下肇事车前后车牌,经过详细调查核实,事情的基本经过为: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陈华军立即打电话给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干部王某,王接电后马上赶到现场,发现围观群众较多。考虑到浙L17900号牌车为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为减少社会影响,将肇事车前后车牌摘下,放于车内。
有网民提到在车辆查询系统中查不到浙 L17900 号牌车一事,经查:浙L17900号牌车实际注册登记号牌为浙L00030,系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因检察院办案工作需要,有时使用浙L17900牌照,故在车辆查询系统中查不到浙L17900号牌。
另外,根据当地权威报纸的报道,当事驾驶员陈华军(男,25岁,定海盐仓人,系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临时工)当天是醉酒驾驶,目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
直面真相,需要勇气需要自信。网民有疑问,警方立即作出了回应,这是勇气所在、自信所在。但看完回应,我仍有两个疑问:一是一辆车悬挂两个牌照的依据是什么?二是临时工醉酒驾驶是因私还是因公?如因私,车辆管理明显存在漏洞;如因公,驾驶员管理问题多多。
车祸可怕,但更可怕的是回避是搪塞是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