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将于5月27日正式施行。
我们常说,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出台这个司法解释,说明这种案件明显增多,而且在实际审理中有许多疑惑。《解释》正是“答疑解惑”来的。《解释》中有关“共犯”情形的规定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有人甚至在猜测,哪位明星会成为将来的首个共犯?
共犯有个前提,“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还要去代言。换言之,明星的代言行为只有在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明星至于这么傻吗?答案是否定的。不过,从法律上讲,“应当知道”是可以推定的。哪怕明星自己说不知道它是假药劣药,但有客观证据证明他(她)是“应当知道”的,那他(她)也就脱不了干系。
即便是可以推定“应当知道”,这么倒霉的明星估计也不会出现。就拿邓婕为例,她代言了三鹿,而三鹿是添加了有毒物质的,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邓婕显然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所以,对于明星代言广告成为刑事犯罪共犯,我预言不会有第一个,除非他(她)实在是潦倒到了极点,想钱想疯了。基于此,要让明星不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帮凶,更重要的恐怕还是民事责任追究。代言不就是要赚钱嘛,代言错了,罚你个倾家荡产。按照《食品安全法》“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里面的个人不是你不是我,是明星。这里面所说的连带责任就是指,受害人既可以找食品生产者问责,也可以找代言明星赔钱。
明星成为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太小,《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的实际意义不会太大。但是,司法解释和连带责任的规定能让明星们有所警惕,有所担当。你可以不讲道德,你可以昧着良心,但你千万不要逾越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