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国际关系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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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国际关系理论(5)

第三,西方和非西方的对抗将成为冲突的焦点。亨廷顿认为,西方与非西方冲突的根源在于军事、经济、社会制度的竞争和与基本价值观念及思想信仰有关的文化差异。未来国际政治的核心因素,将是西方与非西方的冲突。非西方社会希望走一条现代化但却不西化的道路。在可预见的未来,冲突焦点将集中在不屑加入西方的儒教和伊斯兰教国家与西方阵营间爆发的纷争。

第四,文明冲突的主要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地区或微观层次上的冲突,即属于不同文明的毗邻国家或一国内不同文明的集团之间的断层线冲突;二是全球或宏观层次上的冲突,即不同文明的主要国家之间的核心冲突。其中,断层线冲突具有相对持久、时断时续、暴力水平高的特点,它不可能被彻底消除,只能被暂时中止。

45.集体安全

集体安全是国际社会以集体力量威慑或制止任何潜在的侵略行为的安全保障机制,它的原则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理想的集体安全至少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非排他性,即建立在普遍性国际安全组织的基础之上;第二,以集体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合法和有效的冲突管理机制;第三,内向性,即没有特定的假想敌,没有对立的敌国和敌对集团;第四,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之上。

全球性集体安全的实践是一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和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在实践中,全球性集体安全往往面临集体行动的困境,国际联盟的失败和联合国成立以来遭受的各种挫折都表明了这一点。除了全球性集体安全,还存在许多地区层次上的集体安全。地区层次上的集体安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该地区只有一个主导大国,第二种情况是该地区有两个以上的大国。在前一种情况下建立集体安全的前提条件是主导大国的偏好选择,如《美洲国家互助条约》和《独联体集体安全条约》。在后一种情况下建立集体安全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三条:集体的力量大于任何一国;大国接受国际秩序的现状;大国拥有相似的价值体系和安全观念,例如海湾合作委员会。

46.大国协调

大国协调指地区内所有大国按照多边主义原则合作管理地区安全事务,主要是调节大国之间的关系,降低安全困境的影响,防止大国冲突。大国协调的特征是排他性和非正式性,即只限于大国合作,而且不需要建立正式的制度和组织。历史上大国协调的典型是1815—1823年的“欧洲协调”。大国协调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三条:大国之间存在最基本的共同利益,即避免相互间的冲突和战争;没有结盟行为;承诺放弃使用武力。

47.多边主义

多边主义或指一个国家的外交行为取向,或指一种国际互动方式,即地区多边主义或全球多边主义。但在国关理论中,多边主义是指依据普遍行为原则,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制度形式。概言之,国家是多边主义的基本行为体,多边主义被定义为一种制度形式,其基础是普遍的行为原则。

48.地区主义

地区主义总体上是一种强化各种联系的趋势,常常是一群地理位置临近的国家,为了发展它们共同的政治、经济和战略利益与目标所进行的互动与合作。地区主义建构需要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第一,形成共同意识。这些国家常常认同地区的地理空间,文化的相似性或者相同的意识形态、共同的威胁观念和共同的政治体系与价值等方面,将使这些国家形成一种独立的文化意识或共同体感。

第二,形成共同的制度化框架。通常这种制度化框架最终的体现是形成正式的地区组织,但地区组织构建是现代地区主义的基本层面,而制度建设是地区主义的核心,制度框架可以促进成员国沟通信息、增进理解,减少成员国制定相关政策的交易成本。

第三,成员国形成共同行为取向。共同意识和共同制度化框架将促使成员国的行为趋同。这些共同行为取向将使成员国形成一致的政策决策,共同面对本地区之外的行为体,增加成员国对外部的权势,强化地区主义的共同特性。

二战后,地区组织的发展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综合性地区组织,是指其广泛的行动和目标跨过政治军事和经济社会这两种分界线的地区组织,如美洲国家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和非洲统一组织;第二,军事联盟型组织,是指那些以军事政治为中心定位,提供反对外部行为者的安全性组织;第三,功能性组织,是指那些提供经济、社会和政治合作,不涉及或较少涉及安全因素的组织,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冷战之后,地区主义不再局限于相当狭隘的安全和经济目标,所关注的内容和要求实现的目标不断增加,涉及建立在地区基础上包括人权、民主、环境和社会正义的跨国社会和文化网络等方面。随着内容和目标的增加与扩展,它体现了对国家内部事务的介入性。

49.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指的是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解决全球性的冲突、生态、人权、移民、毒品、走私、传染病等问题,以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全球治理的要素主要有以下五个:全球治理的价值、全球治理的规制、全球治理的主体或基本单元、全球治理的对象或客体、全球治理的结果。一些学者把这些要素分解成五个问题:为什么治理?依靠什么治理或如何治理?谁治理?治理什么?治理得怎样?

第一,全球治理的价值,就是全球治理的倡导者们在全球范围内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从这些倡导者的眼光看来,这些价值应当是超越国家、种族、宗教、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全人类的普世价值。

第二,全球规制就是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的秩序,实现人类普适价值的规则体系。具体地说,国际规制包括用以调节国际关系和规范国际秩序的所有跨国性的原则、规范、标准、政策、协议、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全球规制在全球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因为没有一套能够为全人类共同遵守、确实对全球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的普遍规范,全球治理便无从说起。

第三,全球治理的主体或者说基本单元,指的是制定和实施全球规制的组织机构。概括地说,全球治理的主体主要有三类:各国政府、政府部门及亚国家的政府当局;正式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

第四,全球治理的对象,包括已经影响或者将要影响全人类的跨国性问题。这些问题很难依靠单个国家得以解决,而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目前各国学者提出的需要通过全球治理机制加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这样几类:全球安全,包括国家间或区域性的武装冲突、核武器的生产与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生产和交易、非防卫性军事力量的兴起等;生态环境,包括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污染源的控制、稀有动植物的保护,如国际石油资源的开采、向大海倾倒废物、空气污染物的越境排放、有毒废料的国际运输、臭氧衰竭、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渔业捕捞、濒危动植物种、气候变化等等;国际经济,包括全球金融市场、贫富两极分化、全球经济安全、公平竞争、债务危机、跨国交通、国际汇率等等;跨国犯罪,例如走私、非法移民、毒品交易、贩卖人口、国际恐怖活动等等;基本人权,例如种族灭绝、对平民的屠杀、疾病的传染、饥饿与贫困以及国际社会的不公正等等。

第五,全球治理的效果,涉及对全球治理绩效的评估。

50.艾利森决策三模式

艾利森的著名的“决策三模式”来源于对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的研究。具体如下:①理性选择模式:把决策者视为具有最大限度理性的人,整个决策过程是一种纯粹的理智过程,即决策者始终要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决策的一般程序是:认定形势→选取目标→探求方案→作出决策。有限理性模式:又称理性过程模式,是对古典决策模式的实用化,以有限合理代替完全合理,以满意原则代替最佳原则。决策的一般程序是:形势判断→确定满意目标→选择一个符合最低要求的方案。

②组织过程模式:决策是通过政府的各个部门提出不同意见,最后作出选择。

③官僚政治模式:政府各部门的领导人所代表的利益各不相同,最后决策是竞争、妥协和选择的结果。

此外,危机决策是指针对突发性国际危机作出的决策,通常的决策程序是:接受信号→作出反应→信号反馈→修正目标→再作出反应。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逐步调整、逐步接近事实。危机决策采用权力高度集中的方式。

51.国际秩序

布尔认为,无政府社会的要点是促进和保护国际秩序。国际秩序被界定为国际活动的一种模式或安排,支持国际社会那些基本的、主要的或普遍的目标。国际秩序的四种目标:维持国际社会;拥护成员国的独立;维护和平;帮助保护所有社会生活的规范基础,包括限制暴力(体现在战争法中)、信守承诺(体现在互惠性原则中)及所有权的稳定性(体现在相互承认国家主权的原则中)。布尔认为这些都是无政府社会最根本的目标,所有这些目标都具有道义性特点,既是为他人也是为自己,而不仅仅是手段性的或完全自利性的。

世界政治的三种秩序:一是“社会生活秩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是人类关系的一个基本要素;二是“国际秩序”,是国际体系或国际社会中国家间的秩序;三是“世界秩序”,是作为整体的全人类之间的秩序。布尔进一步指出,“世界秩序比国际秩序更重要、更根本,因为整个人类大社会的最终单位不是国家,而是单个的个人”,国家和国际社会只是暂时的——它们仅仅是人类关系的历史性安排,但是“单个的个人……是永久的和不可毁灭的,在某种意义上由个人组成的团体则不是”。

52.国际正义

“国际正义”是指授予国家和民族权利和义务——如自决权利、不干涉权利和所有主权国家被平等对待的权利——的道义准则。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交换正义”(communatative justice)。交换正义是关于程序和互惠的正义,包括国家间要求和反要求的过程。国家如同市场中的公司,每个公司在经济竞争的框架内尽最大努力争取成功,这预先假定了一个公平的比赛场地:所有的公司都根据市场的相同规则比赛;同样,所有的国家按照国际社会的同一规则比赛,正义就是比赛规则的公平性,即同样的规则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任何人。国际社会的比赛规则通过国际法和外交实践来表达。这就是交换正义,它是国际正义的主要形式。

二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分配正义是关于好处的,涉及好处应当如何在国家间分配的问题。分配正义强调,穷国和弱国应得到特别待遇,如发展援助等。这意味着不是所有国家都按照相同的规则进行比赛,有些国家取得特殊待遇。与交换正义相比,分配正义处于次要地位,因为分配正义涉及的规范事务获得解决的最合适框架是主权国家,分配正义通常被理解为国内政治事务而不是国际政治事务。但是随着全球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分配正义的问题已经日益侵蚀到国际关系中。

53.人权理论

在国际社会中,一方面,国家应当相互尊重独立,这是国家主权和不干涉的基本价值;另一方面,国际关系不仅涉及国家,而且涉及个人,不管他们是哪个国家的公民,都拥有人权。

在不干涉权利和人权之间有时会有冲突,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这些价值中哪些应当有优先权?如果人权在一国内部受到大规模侵害,能否有一种人道主义干预?国际社会学派对这些问题主要作出了两种回答:一是多元主义的回答,它强调国家主权的重要性,认为国际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授予了主权国家,个人仅有他们自己国家所给予的权利。因此,尊重主权和不干涉原则总是第一位的,国家无权以人权为由干涉他国。二是社会连带主义的回答,强调作为国际社会根本成员的个人的重要性,认为国家既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干预,以便缓和人类不幸的极端情况。“这是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如果某个国家因其所作所为而激起人类良知的义愤,局外人即有责任作出反应”。应当指出,近年来西方国家宣称的“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等论调与国际社会学派的这种人道主义干涉理论有密切的理论渊源。

54.依附论

依附论认为,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条件受制并从属于另一些国家的发展和经济扩张,处于支配地位的国家经济可以独立发展,而受支配的国家只有附属于前者才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