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监督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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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社会伦理道德建设(5)

中国社会还处在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阶段,并且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也必将出现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主要特征。与之相联系的,是工业文明逐步取代农业文明。物质条件的改善,教育的普及,制度文明的进步,将会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由一元变为多元,并在多样性的基础上重新组合。因此,逐步建立一种合理的伦理生活方式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伦理生活方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是指人们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所从事的一切合理的活动方式,既包括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生活资料的生活方式,又包括他们的消费方式。狭义的理解是把社会生活概念限定在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生活资料的合理的消费方式、社会交往方式和日常生活方式的范围内。伦理生活方式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涉及物质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等人们生活的所有领域,但是它不包括这些领域的所有方面,而仅是从怎样生活的角度来涉及这些领域。比如,伦理生活方式涉及人们的劳动生活方式,但是它并不是指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具体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以及生产过程中人们所结成的关系,而是从人们怎样生活这个角度,涉及诸如就业方式、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等等与劳动生活有关的方面。又如伦理生活方式要涉及人们的政治生活,但是并不涉及阶级、政党、国家这些上层领域的问题,而是从人们怎样参与政治生活的角度,说明人们参与政治生活的合理方式与程度。

1.生活方式的社会制约性及其反作用。

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的生活方式是不同的,就是在同一社会、同一国度,不同阶级、不同社会职业集团的生活方式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社会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对生活方式的决定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生产方式决定生活方式的具体内容、结构和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所能提供的生活资料的性质、品种、数量和质量就不一样,从而也决定了人们过着怎样的社会生活。如使用石器的原始人,只能钻木取火,住洞穴,穿兽皮。而现代工业生产则为人民提供了高楼大厦、家用电器等各种现代化的生活资料。现代生活方式与原始人相比完全不同。

第二,生产关系决定生活方式的质的特征。生产方式决定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生活方式具有不同的质的特征。

第三,生产方式的变革和发展推动着生活方式的变化。生活方式的变化都是从生产方式的变革开始的,生产方式的变革和发展必然带动生活方式的变化。生产方式的变革是生活方式发展变化的最深刻的根源。

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不同时期、不同民族、不同阶级的生活方式便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民族性、阶级性。某种生活方式一旦形成,就具有其相对独立性,并对生产方式和整个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科学、文明、健康的伦理生活方式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愚昧、落后、腐朽的生活方式则会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可见,建设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伦理制度的概念。

伦理制度是最近几年一些学者针对社会转型期的“道德风险”问题的日益严重而提出的,希望通过伦理制度的研究,探索当代中国社会伦理道德建设的途径。一种观点认为,伦理制度就是人类道德生活中各种人伦关系与道德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规定规则,是与政治法律制度并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的道德法典。伦理制度即制度化的伦理,是为了解决非正式约束规划的正式约束规划,也就是把相对抽象的伦理要求、道德命令具体化为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可操作性的道德规范。伦理制度是关于道德问题的提倡和保障制度,其职能是督促、监督主体遵循制度的伦理价值,遵循由制度所派生的道德行为准则或规范。道德准则或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起作用的,这种特性决定他的调节功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需要一种与道德有关的制度来进行伦理性的督促和监督,这就是伦理制度。从这一点来看,伦理制度既是对道德行为准则或规范的补充,也是对道德准则和规范的保证。这种保证会有“褒扬”与惩罚两个方面的措施。如“见义勇为”,是一项社会公德方面的道德行为准则,有些地方为了行之有效,便设立了“见义勇为”奖,对那些见义勇为者特别是因见义勇为而致残者给予表彰,这就是一种褒扬性的伦理制度。再比如,吸烟有害健康,对谁都有害无益,有的地方就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者罚款”,其中“违者罚款”就是保障道德准则得以实施的惩罚性的伦理制度。概言之,伦理制度及其建设是以制度的形式对人的社会行为中的伦理因素及其相关的伦理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加以保证。

就约束方式来看,它具有强制性,以及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衔接的特征。没有伦理制度,道德与法律之间就缺少一种应有的必然的联系。

伦理道德与制度的逻辑关联表现在:

(1)道德与制度在植根基础上具有同源性。马克思曾经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也就是说,一方面,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是人的主观观念和权力意志的随意所为,而是人类理性服从“经济条件发号施令”的产物;另一方面,任何制度从本质内容上来讲,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观反映,离开了一定的经济关系而凭空建立的制度规则都是不现实的。因而,就植根基础而言,制度孕育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以及作为经济关系表现形式的利益关系。与制度相比,作为非正式约束的道德关系同样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的产物。因为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性质不仅决定与之相应的社会道德;而且直接决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不同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下的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具有本质的差异。随着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建立在旧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基础上的道德规范体系,必将由于丧失存在的合理性而被适应新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新道德规范体系所替代。因此,道德和制度一样,其存在和发展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真实内容和发展规律的反映,因而体现出同源性。

(2)道德与制度在内容构成上具有交叉性。道德与制度作为孕育于同一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和创建的目的无非是在于,当人们在利益上发生冲突和对立时,用一定的道德规范与制度规范把冲突和对立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化解和调和,使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达到调节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生活之目标。正是基于目标上的共同性决定了道德与制度在构成内容上具有交叉重合性,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道德所谴责和反对的行为也是制度所禁止和惩罚的行为;反之,道德所褒扬和赞成的行为,也是制度所允许或奖励的行为。比如:杀人抢劫、坑蒙拐骗、贪污受贿等既是道德所痛恨和唾弃的败德行为,也是法律制度所要禁止和严惩的违法行为。

(3)道德与制度在功能发挥上具有互补性。道德与制度虽然同是调节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规范准则,同是引导人们“应该如何行为、不应该如何行为”的行为指向,但是,由于两者借以依托的社会力量的不同,从而导致其在现实生活中功能发挥各有长短。制度是由一定权威组织制定和认可的,并由一定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一定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因而,作为正式约束的制度规范一旦被制定出来,就会对一定范围的人群形成强制性约束力,并成为判定人们的行为是否违反制度的标准。而道德由于具有非理论化的倾向和理论化原则制定的非权威性,且通常并不完全采取以文字的形式公之于众,在现实中又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以及感化的力量,因而其功能发挥常常带有所依托的社会力量的不同,不具有强制性。

正是因为道德与制度所依托的社会力量不同,功能发挥各有长短,因而才具有互补的可能。所以,在阶级社会中,道德与制度一直都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左右手。历代统治者都十分强调“恩威并重,宽严相济”,并将其作为治国的法宝。因为仅有道德的感化和劝戒,而无法律制度的强制手段为后盾,那么这种道德教化将成为空谈;相反,假如仅有法律的强制而无道德手段相补充,那么,人们将会因道德水准的普遍降低,而不能自觉守法,最终有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