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党对人大制度的认识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伟大创造。它的理论源头是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的论述和列宁关于苏维埃的论述,实践源头是30年代中央苏区建立中华全国苏维埃的实践经验,抗战时期在抗日根据地建立参议会的经验,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建立人民代表会议的经验等。毛泽东对在新中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问题,从40年代初以来有过许多论述。1949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从法律意义上宣告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实施。按照设计初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政体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大特色。它属于马克思主义、属于社会主义、属于中国人民,从出身到历史,根红苗正,是没有问题的。改革开放以后,我们1979年在县以上地方各级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针,并在这30年中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获得了长足的进步。这种坚持和完善的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是得到人民拥护的,是积极而健康的,也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什么地方呢?在于我们党内有同志有点怕。怕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了西方,走了西方议会的路;怕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跟党争权力、争地位、争光环,争镜头;怕把党目前这种对“一府两院”指挥的直接性、具体性间接化、宏观化。就是说,我们对我们自己设计的这个制度缺乏自信心,有点不放心。再说透一点,也是对党自身依靠人民进行执政的能力缺乏信心。其实,这些怕、这些不放心,这些不自信,大可不必。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上根红苗正,现实中健康茁壮,没有问题;我们当初设计出来它,就是因为它是我们党长期为之奋斗的让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伟大目标的实现形式,就是因为它是为我们党提供的能够实施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制度平台。我们现在正处在应该而且也能够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历史时代。我们应该回到这个基本的正确的认识上来。
其二,党对人大本身的认识问题。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法定代表者,是人民利益的集中代言人,是人民这个抽象概念的具体化和对象化。我们可以也应当从这个基本共识出发,来讨论党对人大的认识问题。这样,党和人大的关系,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也就是党和人民的关系。关于党和人民的关系,本来不是问题,毛泽东当年的许多论述我们都耳熟能详。最典型的是这样一段话:“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关于这个问题,邓小平也有一些经典论述,概括起来就是要以“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作为我们共产党人工作的最高标准。这些应当是我们处理党和人民关系的准则。我认为,在党和人民的关系中,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党是人民的代表者,二是党是人民的领导者。这是两个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方面。而且,首先是代表者,其次才是领导者;只有当好代表,才能当好领导。从党对人大本身的认识来说,集中到一点就是我们强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比较多,强调把人民的意愿转化为党的主张再转化为国家意志比较少。而且,从根本上说,人民的意愿才是党的主张的源泉,党的主张也应该主要是来自于人民的意愿,是人民意愿的提炼与加工,离开了人民的意愿,党的主张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不能代表人民了。我们应该把人民代表大会真正作为人民的法定代表来认识,来对待;真正作为党执政的制度平台和可靠途径来认识,来对待;从而真正把人民代表大会推向党实现执政任务的前台和一线,从而使党可以超脱一点,谋大事虑长远。实际上,在我们现在的制度和体制下,也只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实现代表人民、领导人民;才能实现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进而达到科学执政;才能真正实现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目标。我们需要树立一个坚定的信念和坚实的信心,我们党自己设计的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非常优越的,是绝对可靠的。如果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发生疑问了,那我们也就没有什么可以靠得住的东西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制度的自信绝不能丧失。还有一点要说的是,党对自己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应当率领党的组织和党员带头模范地予以执行。这一点不应成为党组织的额外负担,而是它的重要责任,因为这是党领导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三,党如何认识对人大的领导问题。按照国家政治体制,党当然要领导人大,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怎样实现党对人大的领导?我觉得,领导有两种类型,或者说,有两种领导方式,一种是直接领导,这主要是适用于党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一种是间接领导,党对国家系统的领导应当采取后一种类型或方式。按照间接领导方式,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从内容上主要是思想政治领导和重大事项领导,从形式上主要是采用合乎法律程序的建议案方式,从组织上主要是对同级党组及党员代表和党员委员提出贯彻党的意图的要求(这也可归于党组织内部的直接领导关系)。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不宜采用党向人民代表大会直接下达命令的方式进行。在这里,一要充分体现党对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人民的法定代表机关的尊重,二要给民主的发扬和民意的汲取留下更大的空间。在目前,这方面的问题是需要我们很好研究和改进的。
其四,人大对人大制度的认识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应该说在所有的机关中具有得天独厚和近水楼台的优势,理应更加准确、更加到位,甚至是更加深刻。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人大同志对人大自身的认识,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是认为人大制度优势不大,人大本身作用不大,在人大工作作为不大。这种认识偏于消极,主要是把制度设计的潜力和制度在当下的发挥状况混为一谈了。只要我们把这两者区别开来,又取一种积极的态度,这个问题不难解决。二是认为人大是权力机关,人大制度是为人大撑腰的,在人大工作“牛”得很。这就是一种比较浅薄的认识了。解决这种认识的办法一是要学习,二是要在实践中用心体会现实状况,也不难调整。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要把人大制度、人大机关和人大工作这三者区别开来。应该明确,这三者之间有着密切关系,但又不是一回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整个国家体系,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机构,是国家体系中的权力机关,是法定的民意代表机构和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是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相关的工作,包括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所必需的各种保障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显然,我们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等量齐观,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整个制度体系降低到其中一个机关(尽管是核心机关)的层次来认识,从而降低对制度的敬畏之心。也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机关拔高到整个制度体系的层级来认识,认为自己这个机关就是整个制度,从而妄自尊大、忘乎所以。我们更不能把人大工作与整个制度或者代表机关混淆起来。我们的工作是为保障和服务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而开展的,工作的好坏与工作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状况和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权威与声誉;而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履职的状况又关系到对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评价。作为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机关有清晰准确的认识和定位,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对自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自己的工作与自己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联系起来,与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联系起来。没有这样一种认识,作为人大工作人员是不够格的。
其五,人大对党的领导的认识问题。人大要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没有问题的。这种领导,既体现在党的指示在人大工作中的贯彻执行上,体现在人大对工作中重大事项(含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等)的请示报告上,也体现在某些特别问题上的沟通协调上等。但是,这种领导理应分为两种形式,我们也应该善于区分这两种形式。一是党内的直接领导方式,即党对人大的指示和人大向党的请示均应以党委对党组、党组对党委的方式进行;二是党对国家体系的间接领导方式,即党对人大的领导宜采用法律规定的建议案的方式进行。这样做并不影响党的指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给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汲取民意预留了空间,真正体现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及其代表行使权力的机关。对于人大工作者来说,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既要贯彻党的意图,又要充分体现民意,还要严格依法办事。在这里特别需要把政治水平与艺术方法高度结合的巨大智慧。我们在这方面还有许多事情可做。
其六,人大对人大工作的认识问题。对于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来讲,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确方向,又要坚定不移地在履行人大职责上有所作为。这也是问题的两个方面。就目前来说,前一方面的问题不是没有,但总体上问题不大;相对说后一方面的问题较多,在如何对待人大工作上流行的许多顺口溜就是这种症状的反映。我觉得,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从改进和完善工作方式入手,在提高工作水平、注重履职效果上的一整套做法和已经积累的经验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模式(有关情况可参考甘肃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编辑出版的《人大研究》2009年专刊)。我这里只讲一点想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前理应重在完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在不同层面上着手。在目前不可能在制度、体制层面着手的情况下,提出在工作方式层面着手,通过这个层面的改进和完善,拓展工作空间,挖掘工作潜力,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使人大工作真正做到有所作为,绝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做法,应该也是一个比较高明的办法。它至少有这样几个意义:一是有效地推进了人大各项工作,推进了民主法制建设,从而也为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自己的作用,;二是在一定层面上昭示了人大制度的优越性,使党组织对人大制度增强了自信心,使群众对人大制度增加了信心和信任;三是在一定意义上也为人大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积累了经验。
我认为,以上这些认识性的问题,是我们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进而理顺党与国家体系的关系,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迈出重要步伐的基础性、前提性问题,需要逐步理清并取得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