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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刘师培讲国学——经学教科书(10)

见于《咸》,(《咸》曰:“取女吉。”)见于《渐》。(《渐》曰:“女归,吉,利贞。”)此嘉礼也。

张氏惠言以《渐》卦所言为请期之礼,《咸》卦则言婚期之正。

(第三十三节)论《易经》与礼典之关系(下)

宾王之礼,见于《观》。(《观》曰:“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虞注引《诗》“来享”“来王”,张氏惠言曰:“即《周礼》以宾礼亲邦国也。”

时会之礼,见于《萃》。(《萃》云:“王假有庙,利见大人,亨利贞,用大牲吉。”)

虞注以为孝享之事,郑氏以为嘉会之事,张氏惠言曰:“此即《周礼》所谓时会以发四方之禁也。”用郑义。

酬庸之礼,见于《大有》。(《大有》曰:“公用享于天子。”)

张氏惠言曰:“公为上公,《周礼》注言上公有功德,加命为之伯。《诗·彤弓》曰:‘钟鼓既设,一朝飨之。’享之者,盖锡命也。”

朝觐之礼,见于《丰》。(《丰》曰:“遇其配主,虽旬无咎,往有尚。”)

郑氏注云:“初修礼上朝,四四以匹敌,恩厚待之,虽留十日不为咎。”张氏惠言曰:“王者受命,诸侯修礼来朝者,恩厚待之。即聘礼之稍礼。”

聘礼,见于《旅》。(《旅》曰:“旅琐琐,斯其所,取灾。”)

郑氏注云:“三为聘客,初与二其介也。介当以筐实之人为之,而用小人琐琐。”然客主人为言,不能辞曰非礼,不能对曰非礼,每者不能以礼行之,则其所以得罪。又张氏惠言谓下文“旅即次”即宾次,“怀其资”即圭币,“得童仆贞”即有司。

王臣出会之礼,见于《坎》。(《坎》曰:“尊酒簋贰用缶,内约自牖。”)皆宾礼也。

虞氏以此为祭礼,郑氏以为天子、大臣以王命出会诸侯主国,尊酒于簋,副设玄酒而用缶。今用郑义。

丧礼,见于《大过》,(《系辞》谓:“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以棺椁,盖取诸《大过》。”)见于《益》。(《益》曰:“益之用凶事,无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惠氏栋曰:此凶事用圭之礼。

见于《萃》。(《萃》曰:“赍咨涕洟。”)

张氏惠言曰:“此天子哭赙同姓诸侯,为大臣者之礼。”

见于《涣》。(《涣》曰:“王假有庙。”)

张氏惠言引曾子问谓:“天子崩,臣下至于南郊告谥之,告必以牲,既定谥,乃立新庙。”

见于《小过》,(《小过》曰:“过其祖,遇其妣。”)此凶礼也。

张氏惠言日:“此即妇袝于皇姑之礼。”

以上所举,皆周礼附见于《周易》者。(若夫《诟》卦“包有鱼”为馈宾之礼,此类尤多,兹不赘引。)若用张氏惠言《虞氏易礼》之例汇而列之,则《周易》一书兼有裨于典章制度之学矣。(若封建宗法兼涉于政治伦理,此课不列。)

(第三十四节)论《易》词(上)

《易经》之词,不外参伍错综,故全书之文,或与他籍不同,其例有三:

一曰参互见义例。

其例见俞氏《古书疑义举例》。(其言曰:《周易·杂卦传》:“乾刚坤柔,比乐师忧。”皆两两相对,他卦虽未必然,而语意必相称。独“晋,昼也;明夷,诛也”。其义不伦。愚谓此亦参互以见义也。知“晋”之为“昼”,则“明夷”之为“晦”可知矣。“明入地中”,非晦而何?知明夷之为“诛”,则晋之为“赏”可知矣。“康侯用锡马蕃庶”,非赏而何?自来言《易》者,未见及此。)

一曰文具于前而略于后例。

其例亦见《古书疑义举例》。(其言曰:文具于前略于后,斯例也,孔子传《易》即已有之。《同人·象传》:“同人之先,以中直也。”王氏引之曰:同人之先,谓同人之先号咷而后笑也。先者,有后之辞也,言先而后见矣。《随》“六二”:“系小子,失丈夫。”《传》则曰“系丈夫”,而省失小子之文,是其例也。今以王氏之说推之,《乾》“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传》则但曰“终日乾乾”。《坤》“六四”:“括囊无咎无誉。”《传》则但曰“括囊无咎”。《蒙》“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传》则但曰“利用刑人”。《泰》“九三”:“无平不陂,无往不复。”《传》则但曰“无往不复”。《随》“上六”:“拘系之,乃从维之。”《传》则但曰“拘系”。《无妄》“六三”:“不耕获,不菑畬。”《传》则但曰“不耕获”。《离》“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传》则但曰“突如其来如”。《鼎》“六五”:“鼎黄耳金铉。”《传》则但曰“鼎黄耳”。《归妹》“上六”:“女承筐无实,士刲羊无血。”《传》则但曰“上六无实”。《中孚》“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传》则但曰“或鼓或罢”。并文具于前而略于后者也。)

一曰文见于此义见于彼例。

一为此卦之文,与他卦相赞明。(焦氏《易话》曰:《传》云:“需,饮食之道也。”乃是与《讼》之“食旧德”相赞明。《讼》二之《明夷》五为食,《需》二之《晋》五亦为食,两相发明,则知凡两卦相孚之二五为食,其不孚者,不得为食也。《中孚》、《小过》相错为《归妹》、《渐》,《归妹》二之五,即《中孚》二之《小过》五,故《渐》“六二”:“饮食衍衍。”而《小过》“飞鸟离之垂其翼”成《明夷》,则《中孚》不与之孚,便三日不食,故《井》孚《噬嗑》则食。《井》成《需》,《需》则泥《井》不食,《需》二不食于《明夷》五,而食于《晋》五,故《井》成《需》不食,而《需》通《晋》,为饮食之道。其说最为精审。)

一为两卦旁通,以彼卦之意,系于此卦之辞。(《易话》曰:两卦旁通,每以彼卦之意,系于此卦之辞。如《明夷》“主人有言”,即《讼》之“小有言”。而《讼》之“小有言”,指《需》之“小有言”,《需》之“小有言”,即《困》之“有言不信”。《困》二本是《贲》五之主人,今《贲》成《明夷》,《困》成《需》,《贲》五之小未大,而其主人当复于《需》二而有言,故在《需》云:“小有言。”在《明夷》云:“主人有言。”《睽》旁通《蹇》,《蹇》下《艮》为鼻,《睽》先成《无妄》,上《乾》为天,然后四之《蹇》初,《蹇》成《既济》,下《艮》消去为劓,故云:“其人天且劓。”若专在《明夷》、《睽》求之,《明夷》无兑,焉得有言《睽》无艮鼻,焉得云劓。《乾》“九二”:“见龙在田。”见谓《坤》成《屯》,龙谓《屯》下震田,则“地之已治”者四字,全指《坤》治之《屯》,故《杂卦传》赞屯为见,《说卦》赞为龙,《乾》之六爻无震,于是不信孔子震为龙,而径以乾为龙易之,词何由得通乎!)

三例而外,厥例尤多,有变文之例。

如《系辞》之释《易》,“罔罟”即“括囊”之变,“杵臼”即“好爵”之靡,“棺椁”本于“栋挠”,“书契”由于“约纳”。(焦氏《易图略》说)其文不必为经所有,而无非赞经。

有隐语之例。

如高尚其事为佚民,匪躬之故为臣节,此一例也。合“手”(艮象)“母”(坤象)二字而为拇,合“弓”(坎象)“瓜”(艮象)二字而为弧,此一例也。樽酒即尊卑之尊,蒺藜为疾徐之疾,此又一例也。大抵以曲文其直,以隐蕴其显,所谓不可泥字句而求也。

此《易》辞所由奇妙也。非好学深思,孰能心知其意乎!

(第三十五节)论《易》词(下)

《易经》一书,句法亦有数例,非通其句法,则其词亦捍格难通,今试述之。

一为倒句之例。

《周易》《震》“六二”:“亿丧贝。”《释文》引《郑注》云:“十万曰亿。”梁玉绳曰:“‘亿丧贝’乃倒文,与《庄子·在宥》篇‘万有亿丧’同一句法。”而焦循《易话》言之尤详。(其言曰:“古人词多倒装,《易》尤多此。如见舆曳先舆曳而后见之,先帅师而后长子,先舆尸而后弟子.其例同也。‘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传》云:‘虽危无咎。’明所以厉而无咎以能夕惕故也。夕惕则虽厉无咎,若不夕惕则厉而不能无咎,终日而不能乾乾矣。推之‘妇三岁不孕,终莫之胜,吉’,谓能三岁不孕,而终虽莫之胜,亦吉也。‘履校灭趾,无咎’,‘噬肤灭鼻,无咎’,灭趾灭鼻不能无咎。若履校、噬肤则虽灭趾灭鼻亦得无咎也。‘君子豹变,小人革面,征凶,居贞吉’,言君子所以豹变者,以小人革面。若不豹变,则征凶矣;能豹变,则居贞吉。先八月而后至为至于八月,先十年而后至为至于十年,因丧而易,因易而羊,而云丧羊于易。因丧而易,因易而牛,而云丧牛于易。以此类推,其辞之清明条达,信有然矣。”案:焦氏之说,甚为精当。)

一为复句之例。

如《系辞》两言“天下之至赜”,是郑、虞改下句之“赜”字为“动”,非也。

一为以大名冠小名例。

其例见俞氏《古书疑义举例》。(谓《中孚·传》“乘木舟虚也”,郑云:“空大木而为之曰虚,总名曰舟。”)

一为上下文变换虚字之例。

如《系辞传》变化云为吉事,有祥云即有也,文一律而虚字不同。

一为以读若字代本字之例。

其例亦见《古书疑义举例》。(其言曰:“《周易·鼎·彖传》曰:‘鼎,象也。’按:六十四卦,皆观象系辞,而独于《鼎》言象,义不可通。虞注曰:‘象事知器,故独言象也。’此亦曲为之说耳。《周易》‘象’字,依《说文》当作‘像’。《说文·人部》:‘像,象也。从人象声,读若养字之养。’然则‘鼎象也’犹曰‘鼎养也’。下文云:‘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是其义也。学者不知‘象’为‘养’之假字,故不得其义。”)

一为两字相连而分指之例。

其例见焦氏《易话》。(其言曰:“《易》辞每相连两,而实分指两处。《夬·象》‘王庭’二字,庭指《剥》五,王指《夬》二。《复》‘上六’‘国君’二字,国指《复》成《明夷》上《坤》,君指《诟》成《需》下《乾》。‘帝乙’二字相连,帝指《归妹》上《震》,乙指《泰》上《坤》,而帝乙谓《归妹》成《泰》也。‘高陵’二字相连,高谓《师》成《升》下《巽》,陵谓《升》成《蹇》下《良》,高而陵,谓《师》先成《升》后成《蹇》也。举此数端,可例其余。”)

一为一句中自为转折之例。

其例亦见《易话》。(其言曰:“《易》辞每一句中.自为转折。如‘大师克,相遇’,《同人》上之《师》三成《升》,为‘大师克’;《升》通《无妄》,《升》二之五,即《诟》二之《复》五之比例,为‘相遇’,因克转而为相遇也。‘履霜,坚冰至’,《乾》上之《坤》三成《谦》,为‘霜’;《谦》通《履》为‘履霜’,《履》上《乾》为‘冰’;《履》二之《谦》五则‘坚冰至’。霜轻而不坚,冰坚而不薄,霜变为冰,则轻薄改而为坚厚,非冰与霜为一事也。”)

一为先顺言而后反言之例。

其例亦见《易话》。(其言日:“辞有一气顺说,末以一二语反掉以申明之者。如《夬》‘九四’:‘臀无肤,其行次且,牵羊悔亡。’谓《夬》二之《剥》五,而《剥》上应失成《革》,《革》改通于《蒙》矣。末反掉云:‘闻言不信。’《大壮》‘九三’:‘小人用壮,君子用罔,贞厉。’谓二之五,而后四之《观》初应之矣。末反掉云:‘羝羊触藩,赢其角。’《师》‘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谓二之五,而初应之成《屯》,《屯》通《鼎》,而《鼎》成《咸》,所以无咎者,以先帅师而长子,此帅师也。末反掉云:‘弟子舆尸,贞凶。’《丰》‘上六’:‘丰其屋,蔀其家。’谓《涣》二之《丰》五,而后四应之也。末反掉云:‘窥其户,阒其无人,三岁不觌,凶。’”)

明于《易经》句法之例,庶几可以解《易》,即古书句法,亦可援此类推矣。

(第三十六节)释《易》韵

《易经》一书,由《彖》辞、爻辞以及孔子之《十翼》,莫不声韵相叶。如告,渎告(《蒙》)、复夙(《解》)、虩哑(《震》)、身人(《艮》)。此皆《彖》辞之协韵者也。约举数例,余可类推。

田人(《乾》“九二”)、血穴(《需》“六四”)、师尸(《师》“六五”)、辐目(《小畜》“九三”)、否喜(《否》“上九”)、陵兴(《同人》“九三”)、墉攻(《同人》“九四”)、光王(《观》“六四”)、园戋(《贲》“六五”)、稊妻(《大过》“九二”)、华夫誉(《大过》“九五”)、坎枕窞(《坎》“六二”)、棘得(《坎》“上六”)、离歌嗟(《离》“九三”)、来思(《咸》“九四”)、壮罔(《大壮》“九三”)、翼食(《明夷》“初九”)、逐复(《睽》“初九”)、龟违(《益》“六五”)、木谷觌(《困》“初六”)、食来祀(《困》“九二”)、食侧福(《井》“九三”)、足渥《鼎》“九四”)、干言(《渐》“初六”)、期迟(《归妹》“九四”)、沛沫(《丰》“九三”)、下斧(《巽》“上九”)。

此皆爻辞之协韵者也。约举数例,余可类推。

元、天,形、成、命、贞、宁(《乾》),疆、亨、贞、行、常、庆(《坤》),生、贞、盈、宁(《屯》),穷、中、功(《需》),通、同(《泰》),明、行、亨(《大有》),中、功、升、陵(《坎》),明、行(《晋》)。

此皆《彖传》之协韵者也。约举数例,余可类推。

下、普,道、造、久、首(《乾》),凝、冰,方、光,中、终、穷(《坤》),行、常(《需》)。

此皆《象传》之协韵者也。约举数例,余可类求。

雨、暑、女,知、能,从、功,位、卦、辞、介、悔、大、易、知,(以上上《系辞》)地、宜,马、下,利、济,处、宇、雨,虑、涂,生、成。(以上下《系辞》)

此皆《系辞》之协韵者也。约举数例,余可类求。

信、谨,骄、忧,虎、睹、下,(以上《乾文言》)阳、刚、章,位、气,(以上《说卦传》)生、盈,穷、终,丽、离,(以上《序卦传》)柔、忧、求,居、著,时、灾(以上《杂卦传》)。

此《易》、《文言》、《说卦》、《序卦》、《杂卦》四传之用韵者也,余可类推。

《易经》所用之韵,皆系古韵,故与今韵之分部不同。

顾亭林分为十部,段若膺分为十七部,王怀祖分为二十一部。

其变例有三:

有协韵不必拘于语尾之例。

如“爻也者,效此者也。象也者,像此者也”。爻与效协,象与像协。

有一句而协两韵之例。

如“迍如邅如”,屯、邅协韵,“既雨既处”,雨、处协韵,“其亡其亡”,两亡字协韵,“先否后喜”,否、喜协韵是也。

有变文协韵之例。

如“既雨既处”,处者,止也。“既雨既处”者,“既雨既止”也。不曰止,而曰处者,变文以协韵也。其例见俞氏《古书疑义举例》中。

此《周易》一书,所由多用韵文也。韵文而外,间有偶语。

如“云从龙”、“风从虎”,“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之类,是也。则以古代之经,须凭口耳流传,必杂以偶语韵文以便记诵,故有韵之文,不独《文言》一传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