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宗族关系在政治生活中对社会的影响是最为深远的,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权力的安危和地方社会的稳定。下面我们就具体探讨这种影响。
一、家族、宗族关系与地方社会
家族、宗族关系与地方基层社会的关系最为密切。家族、宗族与社会具有相同的最小组成单位——家庭。家庭既属于血缘组织——家族、宗族的最小单位,又属于地域组织——基层社会的最小单位。以血缘关系自然组成的家族、宗族自身具有凝聚力和号召力,是一种自发的认同观念和意识;而以地缘关系组成的基层社会属于国家的地方政权组织,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维护国家意志。因此,二者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排斥,其关系呈现出复杂性和特殊性。
国家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和管理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地方家族、宗族的配合与支持。在国家任命地方长官时,一般是郡守和县令由朝廷任命,而郡县僚佐则大多是由本地强宗大族担任。因此,国家对于地方社会的统治实际上是间接的,尤其是对地方具体事务的管理更是鞭长莫及。与此相反,基层社会中的一些较有势力的家族、宗族依靠其血缘关系的力量则能够比较容易地对地方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在不同时期,不同阶层的家族、宗族关系对地方社会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在秦汉时期,凭借军功占有土地和享受封爵的地主阶层开始在统治政权中发挥作用。到西汉中后期,这些军功地主逐渐演变为拥有强大经济实力和政治根基的豪族地主。随着社会地位的长期延续,土地不断兼并,豪族作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集团逐渐形成。东汉政权就是在豪族地主的支持下建立的。在东汉政权的扶持下,豪族地主进一步发展,势力急剧膨胀。这些豪族依据家族、宗族势力控制地方政权,或成为国家对基层社会进行控制的工具,或成为地方社会的破坏力量。
从文献记载情况看,很多地方的乡官里胥和郡县掾吏就是由地方强宗大姓把持着,他们直接参掌乡里政权。例如:西汉南阳湖阳人樊重,是当时著名的强宗大姓,“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外孙何氏兄弟争财,樊重“以田二顷解其忿讼”,故而“县中称美,推为三老”;东汉京兆长陵人第五伦,“少介然有义行。王莽末,盗贼起,宗族闾里争往附之。伦乃依险固筑营壁,有贼,辄奋厉其众,引强持满以拒之,铜马、赤眉之属前后数十辈,皆不能下”,为郡尹署为吏。“后为乡啬夫,平徭赋,理怨结,得人欢心”。
这些地方大族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在乡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既要处理乡里事务,解决民间纠纷,又要负责国家徭役和赋税的征发,以及维护乡里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地方社会治安。
但是,这些强宗大姓随着自身势力的不断扩大,往往会凭借他们在地方社会的控制权,作威作福,鱼肉百姓。例如:西汉颍阴人灌夫,“不好文学,喜任侠,已然诺。诸所与交通,无非豪桀大猾。家累数千万,食客日数十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颍川”。当时颍川民谣称:“颍水清,灌夫宁;颍水浊,灌夫族”,颍川灌氏横行乡里的行径可见一斑。
有的强宗大族在地方社会骄蛮专横,对国家的租调徭役也置之不理。如:胶东人公沙卢,“宗强,自为营堑,不肯应发调”;长社大族曹洪,“宾客多在县界,征调不肯如法”;荆州郡主簿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掾吏称:“(刘)节家前后未尝给徭”。
有些地方大姓势力之大,甚至连地方官吏也畏惧几分,故地方官吏对其猖獗行为听之任之,不敢干涉。如:京兆人郭赐称:“许仲家十余人共杀赐兄赏,公归舍”,而吏不敢捕;颍川“郡大姓原、褚宗族横恣,宾客犯为盗贼,前二千石莫能擒制”;“东海大豪郯许仲孙为奸猾,乱吏治,郡中苦之。二千石欲捕者,辄以力势变诈自解,终莫能制”;涿郡大姓有东高氏和西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牾,咸曰:‘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宾客放为盗贼,发,辄入高氏,吏不敢追。浸浸日多,道路张弓拔刀,然后敢行,其乱如此”;初平中,“高密孙氏素豪侠,人客数犯法。民有相劫者,贼入孙氏,吏不能执。脩将吏民围之,孙氏拒守,吏民畏惮不敢近”。
尽管有些地方官吏极力拉拢地方豪族,并予以任命,但一些大姓并不合作,仍然为非作歹,祸害乡里。如:陈郡董宣任北海相时,以大姓公孙丹为五官掾,而“丹新造居宅,而卜工以为当有死者,丹乃令其子杀道行人,置尸舍内,以塞其咎。宣知,即收丹父子杀之。丹宗族亲党三十余人,操兵诣府,称冤叫号”。地方大姓猖狂到根本不把地方官吏放在眼里。
在战乱时期,宗族势力强大者还拥有自己的武装,发展成为地方的割据势力。如:西汉末年,“更始新立,三辅连被兵寇,百姓震骇,强宗右姓各拥众保营,莫肯先附”;“王莽末,天下大乱,延常婴甲胄,拥卫亲族,扞御钞盗,赖其全者甚众”。这些强宗大族为了维护自身生命财产的安全,组织起来镇压农民起义。如汉末谯国人许褚,“聚少年及宗族千余家,共坚壁以御寇”,抵抗黄巾军的进攻;“时赵、魏豪右往往屯聚,清河大姓赵纲遂于县界起坞壁,缮甲兵,为在所害”,对抗刘秀的进攻;南阳大姓樊宏,“与宗家亲属作营堑自守”,对抗赤眉军的进攻。有些政权实际就是依靠豪强的势力建立起来的。如东汉政权,主要是在南阳、颍川和河北这三支豪强势力的支持下建立的。再如魏、蜀、吴,本身就是地方豪强发展壮大而成为割据一方的政权。
两汉时期的地方豪强大族到魏晋时期,有些发展成为士族,更多的大族则仍为寒门庶族。这些寒门庶族和一些低门士族仍然保持着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权。
如北魏孝文帝时,薛胤初为河北太守,这里“郡带山河,俗多盗贼”,当时“有韩、马两姓各二千余家,恃强凭险,最为狡害,劫掠道路,侵暴乡闾”。对于地方大姓危害乡里的暴行,地方政府也无能为力。如北魏孝庄帝永安中,“部人杨羊皮,太保椿之从弟,恃椿,侵扰百姓。守宰多被其陵侮,皆畏而不敢言”。有些地方官吏则与当地的大族狼狈为奸,左右乡里。如乌程大族黄睦之,“子弟专横,前太守皆折节事之”,新太守未到郡,即已派船相接。有的地方大族竟然敢与地方官吏相对抗,甚者公然杀死地方官。如北魏文成帝时,“广平人李波宗族强盛,残掠不已,前刺史薛道癤亲往讨之,大为波败,遂为逋逃之薮,公私成患”。当时百姓语曰:“李波小妹字雍容,褰裙逐马如卷蓬,左射右射必叠双。妇女尚如此,男子那可逢!”南朝刘宋元嘉二十四年(源源苑年),“豫章民胡诞世率其宗族破郡县,杀太守及县令”;齐明帝时,范云出任始兴内史时,“郡多豪猾大姓,二千石有不善者,辄共杀害,不则逐之”。
综上可见,家族、宗族关系既有利于国家对地方社会治理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地方强宗大姓侵扰百姓、危害乡里,甚至动摇国家政权的弊端。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秦汉时期,还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家族、宗族势力能够影响地方社会的都是些豪族大姓,这一点在两汉时期较为突出。就平民百姓而言,其家族、宗族关系对地方社会的影响,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乃至后世应该说基本上没什么变化。
有的学者认为,“十六国时期,北方地区坞堡林立,取代了原有的地方行政系统,成为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北魏王朝建立后,既要建立并维持统治秩序,又要向人民征收赋役,只能依靠已成气候的宗族坞堡组织,用宗族来代替乡里,以宗主来代替乡里官长,就以宗主督护制为地方基层政权的组织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宗主身兼族长和地方官吏双重职务,族众也具有宗族成员及国家属民双重身份。这反映了北方宗族势力的强大和普遍”。关于坞壁的组织性质,前文第四章“战乱时期的宗族活动”中已论,绝大多数的坞壁都不属于家族、宗族组织性质,而是属于以宗族乡闾为主的军事武装组织。至于以宗主督护制代替乡里组织,成为地方基层政权的组织体制的说法也不符合历史实际。经考证,北魏太和十年以前,乡里组织和乡官仍存在,乡里机构仍在正常运转,并无被“宗主取代的任何迹象”。再从当时中原一带家族(宗族)聚居与异姓杂居同时并存,从而形成“小聚居,大杂居”的局面看,客观上也无实行“宗主督护”之可能。
针对家族、宗族关系对地方社会具有两面性影响的特点,国家统治者也采取两手政策,一方面利用家族、宗族这种血缘关系对地方社会进行治理,另一方面又制定一些具体措施对地方强宗大姓进行控制和打击。
国家对家族、宗族关系的利用主要是在制定正式的地方编制之时,对地方家族、宗族中的一些尊长给予一定的社会地位,尊之为三老、里父老、里师等。如:汉高祖刘邦曾诏:“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 同时,西汉统治者又采取延徙强宗大族的办法强干弱枝,防止对地方强宗大族的失控。如汉高祖刘邦采取娄敬的建议,“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约十余万口实关中;后又“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至汉武帝时,为限制地方豪族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也多次迁豪族入关中。如“元朔二年(前员圆苑年),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等等。同时,汉皇朝制定了一系列限制豪强大族的法律。如两汉时即有限田宅之制。西汉哀帝时还一度规定诸王、列侯、公主、吏民占田不得超过猿园顷,商人不准占田,诸王占奴婢不得超过圆园园人,列侯、公主员园园人,吏民猿园人。东汉仲长统等也都曾建议“就当限大家,勿令过制”。朝廷还制定禁止阿附豪强法。其刺史六条问事中第六条“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就是为防止地方官吏与豪强勾结、践踏法律而定。在西汉武帝时,还制定禁止大族族居的法令等等。中央政府力图通过这些法律措施来控制豪强势力的膨胀,以分化瓦解他们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力。
对于地方家族、宗族中势力渐以坐大,武断乡曲,侵扰百姓的大族则派遣酷吏进行严厉打击,以威慑不法大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