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统治阶级的立场看,也不大可能给予士族在政治、经济上太多特权。魏晋南北朝时期所谓的“士庶天隔”只是文人夸张的说法,很多情况下士庶之间并无严格区分。士庶之别更多表现在士族具有文化优势上。也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言:“所谓士族者,其初并不专用其先代之高官厚禄为其惟一之表征,而实以家学及礼法等标异于其他诸姓。”总之,士族地主在人数上仅占地主阶级总人数的一小部分,在整个社会的总人口中更是极少数。以对士族的研究代替对整个社会家族、宗族关系的研究,显然不可取。实际上,庶族的家族、宗族活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很大。
三、士族与家族、宗族的性质区分
徐扬杰等学者将“世家大族式家族制度”、“士族宗族制”等作为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家族制度的主要特征,忽视了庶族家族、宗族关系的存在,实际上是将“士族”等同于“家族”、“宗族”,使其全族仕宦化;冯尔康等学者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宗族分为皇族宗族、士族宗族和平民宗族三种类型,虽较前者全面一些,但也不科学,因为,无论是替代研究,还是分类研究,都存在士族与家族、宗族性质相混淆的问题。
我们知道,家族、宗族是血缘共同体,是由若干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家族、宗族间这种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贫富贵贱而改变。一般情况下,构成家族、宗族的各个家庭贫富贵贱不等,他们应分别属于社会不同的阶层。在家族、宗族中,有些家庭累世为宦,应属于士族范畴;有的仅一二世仕宦,且官品不高,只能算庶族官宦家庭;有的家庭世代为农,完全与官宦无缘,即属平民家庭。在社会中整个家族、宗族都是士族官僚家庭的情况应该极为罕见,甚至完全不存在。我们以附录一赵郡李楷后裔世系关系表为例进行个案研究。赵郡李恢,“仕魏,位渔阳太守”,有子四人,并仕晋,其中李机,“位国子博士”;李机子李楷,“位书侍御史,家于平棘南”;李楷有男子缘人:辑、晃、癈、劲、叡,其中李辑,“位高密郡守”,李晃,位镇南府长史,李劲,位书侍御史,李叡,位高平太守,而李癈仕否未载,子孙无闻。其后,李辑二子李慎、李敦,“居柏仁,子孙甚微”,显然,李慎、李敦及子孙未宦;李晃子李义,“位司空长史”,孙李吉,东宫舍人,曾孙李聪,“尚书郎”,玄孙李真,“魏中书侍郎”,李真子李绍宗,“殷州别驾”,孙李义深,官至“散骑常侍”,曾孙、玄孙均有仕宦;李劲有源子:盛、敏、隆、喜,其中李盛,“位中书郎”,子孙并仕,李隆,“位阜城令”,子孙后世并显,而李敏、李喜两支仕宦无闻;李叡圆子:李充无闻,李勗,“位顿丘太守”,李勗子李颐,赵郡太守;李颐猿子勰、系、曾,均仕魏,子孙并盛。李曾子李孝伯,仕至持节、散骑常侍、秦州刺史,四子:元显遇害,安人无子爵除,安上早卒,豹子未得袭爵,其后世未显。
可见,李楷属于士族范围,李氏家族、宗族后裔各房支中如李辑、李晃、李劲、李叡、李义、李盛、李隆、李勗、李勰、李系、李曾等均仕宦当朝,子孙并显,也应属于“士族”范畴;而李癈、李慎、李敦、李敏、李喜、李充等因仕宦未显,子孙未闻,就很难说也属于“士族”的范畴。李慎、李敦等人皆名见史传,因而附录一尚能列出其名而不详其后裔情况。除此之外,肯定还有许多名不见史传者,因而附录未能列出其世系。据赵郡李楷后裔世系表,李晃至李真、李隆至李焕,都是一脉单传,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就很可疑。如果不是一脉单传,那就意味着其间必有遗漏,而被遗漏者,多数应是没有显宦,或者不曾入仕。
由此可见,士族与家族、宗族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概念。前者具有政治性,后者属血缘性;前者内部有高低贵贱之分,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后者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自然形成的血缘共同体。因此,将家族、宗族赋予特定的政治性和阶级性,根据血缘标准对家族、宗族进行阶级、阶层划分,并分别冠以“士族宗族”和“寒门宗族”之名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也就是说,家族、宗族内部贫富贵贱都有,亦即包含有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不同阶级、阶层的人对家族、宗族关系的利用关系或依赖关系是不一样的。家族、宗族不是划分阶级、阶层的单位,不能把某个家族、宗族整体划入某个阶级或阶层。
论者或曰,所谓的“士族家族”,不是指整个家族都是士族,而是指该家族中有人出身于士族,或者说士族家庭占主导地位。若此,家族、宗族中既有一二累世当官的士族官僚家庭,又有一二父祖不曾入仕而又有人出来当官的庶族官僚(官爵可能更高)家庭,又当如何归类呢?
论者对于所谓的“世家大族式家族”或“士族宗族”特点的概括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徐扬杰等学者认为:北魏至唐代世家大族出现了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并占据了当时社会的主体地位;在归纳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形态结构的特点时,又认为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是地主庄园的经济实体,并以庄园为范围“聚族而居”,武装坞堡是家族自卫的军事组织;在谈到家族组织内部的制度和活动时,认为家族(宗族)内部有着或严密或松散的组织制度系统,在功能上族众之间有无相通等等。上述这些概括性的提法,都不符合当时世家大族的一般情况,至少说存在以偏概全、以少代多、强调特殊而忽视一般的片面性。关于此期家庭结构类型、家族聚居与异姓杂居并存等情况正文中已有详论,此不赘言。这里仅再以附录二陈郡谢氏为例进行辨析。
陈郡谢氏是东晋南朝的一流高门士族。但从文献记载来看,谢氏家族、宗族的组织形态结构特征并不明显,或者说基本不具备徐扬杰先生所说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的形态结构特征。首先,所谓的“家族和地主庄园的二位一体”和“以庄园为范围的聚族而居”就不能成立。谢氏家族是当时有名的封建大地产所有者。其中,见于史传的封建大地主有谢安(谢裒之子)、谢混(谢裒之曾孙或谢安之孙)、谢灵运(谢裒之玄孙)。他们都拥有自己的所谓“庄园”,如谢安别墅、谢混田业及谢灵运的始宁墅等。这些“园”、“墅”、“别业”的拥有者显然各不相同,说明这些田产并不属于谢氏家族的公共田产,也不可能是家族与地主庄园的二位一体。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谢混被诛后,其妻晋陵公主(后降封为东乡君)将谢混家事委于族子(即高祖谢裒之玄孙)谢弘微管理来证明。当时,谢混仍为世宰辅,“一门两封,田业十余处,僮仆千人”。而弘微为谢混经纪生业,“事若在公,一钱尺帛出入,皆有文簿”。东乡君不久薨,“资财巨万,园宅十余所,又会稽、吴兴、琅邪诸处,太傅、司空琰(谢混之父)时事业,奴僮犹有数百人。公私咸谓室内资财,宜归二女,田宅僮仆,应属弘微,弘微一无所取,自以私禄营葬”。由此可见,谢弘微只是代管谢混家事,所经营的田业仍属谢混家。东乡君死后,又以私财相营葬。所以说,谢弘微与谢混尽管为缌麻亲,但在财产上两家并非共财。另外,这些“园”、“墅”、“别业”也是分处异地,因此家族成员也很难以此“聚族而居”。而谢安所谓的“携中外子侄往来游集”,最多也只是家族近亲属的聚居,也不可能是整个家族聚居。由此也说明,谢氏家族累世同居共财更是不可能的。
再看家族内部的组织情况。所见谢氏家族人的互动活动主要是文义赏会,史载:“(谢)混风格高峻,少所交纳,唯与族子灵运、瞻、曜、弘微并以文义赏会。常共宴处,居在乌衣巷,故谓之乌衣之游,混五言诗所云‘昔为乌衣游,戚戚皆亲侄’者也”;“(谢)灵运既东,与族弟惠连、东海何长瑜、颍川荀雍、泰山羊璇之以文章赏会,共为山泽之游”。但是谢氏的文化聚会也只是族中一些子弟的临时性活动,至于有组织的聚族活动尚未见。而文献记载中谢氏家族成员有的很少来往,如谢琰,“与从兄护军淡虽比居,不往来,宗中子弟惟与才令者数人相接”;谢弘微,年十岁出继从叔谢峻,“所继父于弘微本缌麻,亲戚中表,素不相识”。说明这些家族成员交往不密,甚至长期不来往。五服之内的近亲尚且如此,更何况五世之外。至于说族长、族规等宗族组织的外显形式特征,更是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