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禧谋反不成,乃与臣妾向洪池别墅,遣(国斋帅)小苟奉启,云“检行田牧”。
(19)《颜氏家训》“治家第五”载:
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植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
(20)颜师伯的园宅
《宋书》卷苑苑《颜师伯传》载:
少孤贫,涉猎书传,颇解声乐师伯居权日久,天下辐辏,游其门者,爵位莫不逾分。多纳货贿,家产丰积,伎妾声乐,尽天下之选,园池第宅,冠绝当时,骄奢淫恣,为衣冠所疾。
综观以上圆园例,这些“园”、“宅”、“墅”等都不具备封建庄园的最一般特征,实际上都只是封建大地产的实例。
从上述大地产的实例中我们也并没有见到用沟堑圈围起来的成片土地,所见仅为大地主拥有大量田产的记载,如樊重“开广田土三百余顷”、石崇的“金田十顷”、王骞钟山旧墅“八十余顷”、孔灵符“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张孝秀“有田数十顷”等。从这些记载中还能判断出这些封建大地产并非都连成一片,如:王戎的园田水碓“周遍天下”;谢混“田业十余处”;谢灵运在始宁县“有故宅及墅,遂移籍会稽,修营别业”;孔灵符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受自然条件的限制,数十上百顷的田土实际上很难成片分布。再有所谓的用沟堑圈围的情况也未见载。这些大地主所拥有的大地产多为占山固泽依势而建,如:袁广汉于茂陵“北山下筑园”,石崇建别庐于“金谷涧”,谢灵运所修别业“傍山带江”等。仅有梁冀“广开园囿,采土筑山”,但也未见其用沟堑圈围。
在“园”、“墅”、“别业”等大地产上,自给自足式的生产也不太可能。所谓的“闭门成市”也只是文人的夸张之辞。从上述实例中可以看出,这些大地产的生产能力较为强大,有些既有农作物种植业、园林业、畜牧水产养殖业,还有手工业中的纺织、酿造、工具制造、造纸、药物生产等。但因受到生产条件和生产技术的限制,很难做到农林牧渔与各种手工业齐备。所以说,尽管这些“园”、“墅”、“别业”能够做到多种经营,但仍很难满足大土地所有者的消费需求,尤其金银铜器及香料、珠宝、绫罗绸缎等奢侈品的消费需求。如《宋书》卷缘远《孔琳之传》载“史臣曰”:时“末业流而浸广,泉货所通,非复始造之意。于是竞收罕至之珍,远蓄未名之货,明珠翠羽,无足而驰,丝罽文犀,飞不待翼”。说明官僚豪富的极端奢侈之消费,多要从市场上购买。与此同时,“园”、“墅”、“别业”上的多余产品也要到市场上出售。如西晋江统所言:“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南朝刘宋太初元年诏文载:“贵戚竞利,兴货廛肆者,悉皆禁制”,其竞利之货当为贵族土地上的产物,如河东解人柳元景家“南岸有数十亩菜园,守园人卖得钱二万送还宅”。可见,尽管孝武帝下诏禁止贵族竞货取利,柳元景声称置菜园是为供应家用,但是这些情况都反映出官僚地主土地上的剩余产品还是常常进入市场进行交换的。因此说所谓的“庄园”内部能够独立生产,几乎很少与外界发生经济联系,少量物品的交换只发生在族众之间,即“闭门成市”,都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从以上圆园例大地产的所有者来看,都未见“族长”的迹象。其中第圆例樊重、第员猿例沈庆之和第员缘例朱异,显然都是同居大家庭的“家长”,而非“族长”。他们所经营的产业也只是大家庭的田产,而非整个家族、宗族的产业。上引第愿例“刁逵兄弟子侄的田园”,其中“田万顷”究其为分属兄弟子侄,还是共有,不详。故刁逵究竟是不是家族族长也很难说,很可能仍为共财大家庭的“家长”。第员、猿、源、缘、远、苑、怨、员园、员员、员圆、员源、员远、员苑、员愿、员怨、圆园例,应该都属于个人田业,这些田产的拥有者究竟是否为族长,材料中亦无反映。这些田业中,有些田产是从父祖手中继承下来的,如第员员例谢灵运的“始宁墅”为承“父祖之资”;但多数情况下应为个人设置,如第缘例石崇的别馆。据文献记载,在泰始八年(圆苑圆年)石崇父石苞临终之际,“分财物于诸子,独不及崇”,说明石崇的田宅、别馆为个人所置。第员圆例孔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说明其永兴墅乃孔灵符自创别业。上述这些大地产中,始终未见整个家族、宗族所有的田业,更未见所谓“族长”的存在。徐扬杰所称之为“族长”的典型如沈庆之、孔灵符、阮佃夫、朱异等也只是封建大土地所有者而已,与“族长”属于不同性质的概念。
再有,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大土地所有者也并非都是世家大族,也有很多庶族地主,如第员猿例沈庆之、第员缘例朱异、第圆园例颜师伯等。未见于史载的占有较大田产的庶族地主应该更多。
至于在“园”、“墅”、“别业”上的居住关系也并非“聚族而居”,这一点在第二章中已有详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聚族而居”很罕见,一般都是家族、宗族聚居与异姓杂居同时并存。徐扬杰所举证的李显甫开李鱼川的事例正文中已有说明,充其量只是李显甫与其兄弟李华、李凭和堂兄弟李遵等数家同迁李鱼川而已。从上述所举的圆园例中,仅有猿例提到家族亲属,其中第愿例,有可能属于家族聚居的情况;但第员园例谢安于土山营墅“携中外子侄往来游集”,第员猿例沈庆之“悉移亲戚中表于娄湖”,严格地说,“中外子侄”“亲戚中表”所称较为笼统,不能确定为家族聚居。即使是“家族聚居”也只是家族中一部分近亲聚居,而不是整个家族(同高祖以下,三从兄弟以内)聚居。其他员苑例“园”、“墅”、“别业”中更未见家族或宗族聚居的记载,谈不上是“以庄园为范围的聚族而居”。
这些大土地上的生产者,主要是佃客、部曲和奴隶。如第员例“家僮八九百人”、第圆例“课役童隶”、第猿例“舆马仆隶”、第缘例“苍头八百余人”、第远例“僮牧”、第苑例“奴婢数千人”、第员园例“奴僮犹有数百人”、第员员例“奴僮既众”、第员猿例“奴僮千计”、第员远例“僮属数百人”、第员苑例“部曲数百人”、第员愿例“奴婢千数”、“臣吏僮隶”等。“部曲”、“奴僮”等在东汉时期即已出现。至西晋统一,在占田令中对品官荫客作了明确规定。
东晋时又规定,“客皆注家籍”。这样,佃客与封建大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关系大大加强,这些“注家籍”的佃客、部曲等成为封建大土地的主要劳动者。以此徐扬杰认为:“庄园主胁迫小农为庄客,主要是就近胁迫那些失去土地的同姓小农为庄客。
这些族众、庄客虽然还是以自己的小家庭为单位经营从庄园主那里领耕的一小块土地,但都已脱离了国家的户籍,而上于族长的户籍,变成了庄园主(即族长)私有人口,所以称私附、徒附、荫户。既然庄客(即族众)将自己的户口附注在庄园主的户籍中,那么一个庄园有多少庄客及其家属,族长一户就有多少人口,所以这时就出现了许多‘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大户。这些大户,实际上就是一个庄园,一个家族。”但上述圆园例,并无一例指明“庄客”即“族众”。小农的土地为地主兼并后向地主依附,成为失去人身自由的地主依附农民。不过这些小农失去的土地并不一定都为本族地主所兼并,这些小农也不一定都依附于本族地主。更多的情况是乡里小姓和同宗大姓中的破产农民向乡里大姓地主依附。这样,依附者既有同姓小农,也有异姓佃客。但这并不等于说,拥有大地产的大户就是一个“家族”,这些依附农民就是“族众”。再说,如果说“一个家族就是一个庄园”,那就意味着一个家族中只能有一家拥有大地产,其他人都是庄客、佃户,这也显然不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占有情况,与徐扬杰“世家大族式家族”的提法更是格格不入。
还有学者将东汉崔寔《四民月令》中记载的生产生活状况说成是地主庄园的基本状况,这也与客观实际不符。《四民月令》所载:“九月,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彻重,以救其寒”;“十月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举之”;“十二月,请召宗族、婚姻、宾旅,讲好和礼,以笃恩纪”等,也只言宗族间的存问救恤等聚族活动,并未言这是地主庄园的生活情况。而有能力进行这些宗族救助活动的多是豪强大族,但这些豪强大族并不一定就是所谓的“庄园主”,更无根据说他们是“族长”。
总之,所谓的“地主庄园”只是一般的封建大地产,不可能成为“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形态结构的重要特点。“庄园与家族二位一体”的看法并无事实根据。笔者以为,封建大地产确实能够为宗族一些人进行聚族活动提供经济基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利于宗族组织的形成,但这些并不是宗族组织存在的决定因素。在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无论世家大族还是庶族地主都只见个别人的聚族活动,如提携族人、赈赡族中贫乏等。整个宗族的有组织的聚族活动,除修谱外尚不多见,其原因或即在于还未形成宗族共有的族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