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家族、宗族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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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出土文书中所见家庭成员结构统计分析(1)

出土文书中记载家庭成员的户籍资料是研究家庭结构最为真实可靠的材料,最具价值。现将《居延汉简》中“戍卒家属在署廪名籍”等、《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中西凉时期敦煌县石宕乡高昌里户籍残卷及西魏时期的户籍残卷中家口较为完整者辑录、列表如上。

通过以上对西汉、西凉和西魏时期出土文书中家庭成员构成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这一时期的家庭结构是以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包括未婚或失偶成员的家庭),在家庭结构中所占的比例最大,高达愿园豫,而与父母或已婚子女同居的主干家庭不多,所占比例也只有员缘豫,与已婚的兄弟姐妹同居的联合家庭更少,仅仅占缘豫。从家口数量上来看,每户平均口数是猿口,其中,大统十三年(缘源苑年)每户平均口数较高,为缘苑口,这与白丑奴员缘口的主干—联合大家庭直接有关。若按百分比计算,这段时期内远园豫以上的家庭人口数量在源—远口,即缘口左右。因此可以说,五口之家的核心小家庭是这段时期内家庭结构的主体形式。

第二节历史文献中所见同居共财大家庭及其同居情况分析在秦、西汉时期,史书中同居共财大家庭的情况出现较少。这源于战国中叶以后,秦以严政酷法对社会进行改造,公元前猿缘怨年秦商鞅变法时法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十年后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规定父子或兄弟成人婚后必须分家,这就影响了家庭的结构和规模,使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不太可能出现。汉时贾谊在论及秦俗时,言“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称分家析产的习俗为秦之“败俗”,即为这种家庭结构的反映。至西汉此风依旧蔚然,如班固称:河内“康叔之风既歇,而纣之化犹存,故俗刚强,多豪桀侵夺,薄恩礼,好生分。”师古注曰:“生分,谓父母在而昆弟不同财产”;颍川“士有申子、韩非刻害余烈,高(士)[仕]宦,好文法,民以贪遴争讼生分为失”。可见,虽然“生分”之俗有悖于“恩礼”之道,被时人视为“败俗”,但毕竟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吕后《二年律令》的《户律》、《置后律》倒可以看出这种情况:

《二年律令·户律》规定:“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

又规定:“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

又规定:寡夫、寡妇毋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及夫妻皆(癃)病,及老年七十以上,毋异其子;今毋它子,欲令归户入养,许之。子谒归户,许之。又规定:“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発母,及主母欲分孽子、発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

汉吕后《二年律令·置后律》也规定:“父母及妻不幸死者,已葬卅日,子同产、大父母、大父母之同产十五日之官。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及以不同居,皆先以长者。其或异母,虽长,先以同母者。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

曹魏时虽明文规定“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但父子异财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隋唐以后也是如此东汉末年至魏晋南北朝隋唐,同居共财的大家庭较前代有了明显增加,在文献记载中也较为多见。正如赵翼在《陔馀丛考》所言:

世所传义门,以唐张公艺九世同居为最。然不自张氏始也。《后汉书》:樊重三世同财;缪彤兄弟四人皆同财业,及各娶妻,诸妇遂求分异,彤乃闭户自挝,诸弟及妇闻之,悉谢罪;蔡邕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又陶渊明《戒子书》云:颍川韩元长,汉末名士,八十而终,兄弟同居,至于没齿;济北氾幼春,七世同财,家人无怨色。是此风盖起于汉末。故而今人或认为自东汉以来家庭结构由核心家庭转化为主干家庭和共祖家庭。同居共财现象的出现是否就代表着这种家庭类型居于中古社会的主流呢?这需要对史料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推敲。现将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所见同居共财大家庭的事例列举如下(见第缘缘页至第远员页表三):

由此可见,同居共财的事例自汉代以来可谓为数不少,同居代数也是由兄弟同居向三代、四代、累世同居发展。然而,这种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并不普遍,而且也很难长期维持累世同居大家庭的局面。现在我们就以史书中同居共财的典型材料来进行剖析:

东汉乡里著姓樊宏,“父重,字君雲,世善农稼,好货殖。重性温厚,有法度,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此当为樊重在世时,与子孙同居共财的记载。樊重“年八十余终”,樊重死后,子辈是否分异史载不详,但是,孙辈肯定分异。樊宏死后,“子倏嗣。帝悼宏不已,复封少子茂为平望侯。樊氏侯者凡五国。明年,赐倏弟鲔及从昆弟七人合钱五千万”。倏子樊,“为郎二十余年,三署服其重慎。悉推财物二千余万与孤兄子”。由此可见,以“三世同财”著称的樊重大家庭至迟在孙辈已出现别财分异的情况。

北魏范阳卢氏、恒农杨氏、博陵崔氏同居共财的家风也是为世人所称羡的。他们都有过同居共财的历史,但都没有超过三代而分析:

(卢)度世,李氏之甥。其为济州也,国家初平。升城无盐房崇吉母傅氏,度世继外祖母兄之子妇也。兖州刺史申纂妻贾氏,崇吉之姑女也,皆亡破军途,老病憔悴。而度世推计中表,致其恭恤。每觐见傅氏,跪问起居,随时奉送衣被食物,亦存赈贾氏,供其服膳。青州既陷,诸崔坠落,多所收赎。及渊、昶等并循父风,远亲疏属,叙为尊行,长者莫不毕拜致敬。闺门之礼,为世所推。谦退简约,不与世竞。父母亡,然同居共财,自祖至孙,家内百口。在洛时有饥年,无以自赡,然尊卑怡穆,丰俭同之。亲从昆弟,常旦省谒诸父,出坐别室,至暮乃入。朝府之外,不妄交游。其相勖以礼如此。又一门三主,当世以为荣。卢度世收恤中表,子渊、昶并循父风,父母亡后,兄弟仍同居共财,自祖至孙,家内百口,尊卑怡穆,形成为世人所推的闺门之礼。然而,“渊兄弟亡,及(子)道将卒后,家风衰损,子孙多非法,帷薄混秽,为论者所鄙”。可见,卢氏的同居共财也未超过三代或在第三代已是“家风衰损”了。

博陵崔氏,崔挺“三世同居,门有礼让”,“于后频值饥年,家始分析,挺与弟振推让田宅旧资,惟守墓田而已”。“三世同居”的崔氏在崔挺一代因饥荒,兄弟出现分财、让财的局面,未能将同居共财的大家庭维持下去。尽管在崔挺的子辈又出现同居共财:

(崔挺有六子)孝芬兄弟孝义慈厚,弟孝演、孝政先亡,孝芬等哭泣哀恸,绝内,蔬食,容貌损瘠,见者伤之。孝?等奉孝芬尽恭顺之礼,坐食进退,孝芬不命则不敢也。鸡鸣而起,旦参颜色,一钱尺帛,不入私房,吉凶有须,聚对分给。诸妇亦相亲爱,有无共之。始挺兄弟同居,孝芬叔振既亡之后,孝芬等奉承叔母李氏,若事所生,旦夕温情,出入启观,家事巨细,一以谘决。每兄弟出行,有获财物,尺寸已上,皆内李氏之库,四时分赉,李自裁之,如此者二十余岁。抚从弟宣伯、子朗,如同气焉”。

可见这种生活也仅仅维持了圆园多年的时间,其同居代数也不会超过三代,在北魏同居共财的崔氏就又解散了。

恒农杨氏的情况更不如卢氏。史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