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养之之道何也?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也。何谓饶之以财?人之情,不足于财,则贪鄙苟得,无所不至。先王知其如此,故其制禄,自庶人之在官者,其禄已足以代其耕矣。由此等而上之,每有加焉,使其足以养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犹以为未也,又推其禄以及其子孙,谓之世禄。使其生也,既于父子、兄弟、妻子之养,婚姻、朋友之接,皆无憾矣;其死也,又于子孙无不足之忧焉。何谓约之以礼?人情足于财而无礼以节之,则又放僻邪侈,无所不至。先王知其如此,故为之制度。婚丧、祭养、燕享之事,服食、器用之物,皆以命数为之节,而齐之以律度量衡之法。其命可以为之,而财不足以具,则弗具也;其财可以具,而命不得为之者,不使有铢两分寸之加焉。何谓裁之以法?先王于天下之士,教之以道艺矣,不帅教而待之以屏弃远方、终身不齿之法。约之以礼也,不循礼则待之以流、杀之法。《王制》曰:“变衣服者,其君流”,《酒诰》曰:“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拘执以归于周,予其杀!’”夫群饮、变衣服,小罪也;流、杀,大刑也。加小罪以大刑,先王所以忍而不疑者,以为不如是,不足以一天下之俗而成吾治。夫约之以礼,裁之以法,天下所以服从无抵冒者,又非独其禁严而治察之所能致也。盖亦以吾至诚恳恻之心,力行而为之倡。凡在左右通贵之人,皆顺上之欲而服行之,有一不帅者,法之加必自此始。夫上以至诚行之,而贵者知避上之所恶矣,则天下之不罚而止者众矣。故曰:此养之之道也。
所谓取之之道者,何也?先王之取人也,必于乡党,必于庠序,使众人推其所谓贤能,出之以告于上而察之。诚贤能也,然后随其德之大小、才之高下而官使之。所谓察之者,非专用耳目之聪明,而私听于一人之口也。欲审知其德,问以行;欲审知其才,问以言。得其言行,则试之以事。所谓察之者,试之以事是也。
虽尧之用舜,亦不过如此而已,又况其下乎?若夫九州之大,四海之远,百官亿丑之贱,所须士大夫之才则众矣,有天下者,又不可以一二自察之也,又不可以偏属于一人,而使之于一日二日之间考试其行能而进退之也。盖吾已能察其才行之大者,以为大官矣,因使之取其类以持久试之,而考其能者以告于上,而后以爵命、禄秩予之而已。此取之之道也。
所谓任之之道者,何也?人之才德,高下厚薄不同,其所任有宜有不宜。先王知其如此,故知农者以为后稷,知工者以为共工。其德厚而才高者以为之长,德薄而才下者以为之佐属。又以久于其职,则上狃习而知其事,下服驯而安其教,贤者则其功可以至于成,不肖者则其罪可以至于著,故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夫如此,故智能才力之士,则得尽其智以赴功,而不患其事之不终、其功之不就也。
偷惰苟且之人,虽欲取容于一时,而顾僇辱在其后,安敢不勉乎!若夫无能之人,固知辞避而去矣。居职任事之日久,不胜任之罪,不可以幸而免故也。彼且不敢冒而知辞避矣,尚何有比周、谗谄、争进之人乎?取之既已详,使之既已当,处之既已久,至其任之也又专焉,而不一二以法束缚之,而使之得行其意,尧、舜之所以理百官而熙众工者,以此而已。《书》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此之谓也。然尧、舜之时,其所黜者则闻之矣,盖四凶是也。其所陟者,则皋陶、稷、契皆终身一官而不徙。盖其所谓陟者,特加之爵命、禄赐而已耳。此任之之道也。
夫教之、养之、取之、任之之道如此,而当时人君,又能与其大臣,悉其耳目心力,至诚恻怛[23],思念而行之,此其人臣之所以无疑,而于天下国家之事,无所欲为而不得也。
(选自田正平等编:《中国教育经典解读》,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取士
黄宗羲
上
取士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极矣。故毅宗尝患之也,为拔贡、保举、准贡、特授、积分、换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乃拔贡之试,犹然经义也,考官不遣词臣,属之提学,既已轻于解试矣。保举之法,虽曰以名取人,不知今之所谓名者何凭也,势不得不杂以贿赂请托。及其捧檄而至,吏部以一义一论试之,视解试为尤轻矣。
准贡者用解试之副榜,特授者用会试之副榜。夫副榜,黜落之余也。其黜落者如此之重,将何以待中式者乎?积分不去赀郎,其源不能清也;换授以优宗室,其教可不豫乎!凡此六者,皆不离经义,欲得胜于科目之人,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详,所以徒为纷乱而无益于时也。
唐进士试诗赋,明经试墨义。所谓墨义者,每经问义十道,五道全写疏,五道全写注。宋初试士,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其《九经》、《五经》、《三礼》、《三传》、学究等,设科虽异,其墨义同也。王安石改法,罢诗赋、帖经、墨义,中书撰大义式颁行,须通经有文采,乃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而已。然非创自安石也,唐柳冕即有“明《六经》之义,合先王之道者以为上等,其精于传注与下等”之议。权德舆驳曰:“注疏犹可以质验,不者有司率情上下其手,既失其末,又不得其本,则荡然矣。”其后宋祁、王珪累有“止问大义,不责记诵”之奏,而不果行,至安石始决之。
故时文者帖书、墨义之流也。今日之弊,在当时权德舆已尽之。向若因循不改,则转相模勒,日趋浮薄,人才终无振起之时。若罢经义,遂恐有弃经不学之士,而先王之道益视为迂阔无用之具。余谓当复墨义古法,使为经义者全写《注》、《疏》、《大全》、汉宋诸儒之说,一一条具于前,而后申之以己意,亦不必墨守一先生之言。由前则空疏者绌,由后则愚蔽者绌,亦变浮薄之一术也。
或曰:“以诵数精粗为中否,唐之所以贱明经也,宁复贵其所贱乎?”曰:“今日之时文,有非诵数时文所得者乎?同一诵数也,先儒之义学,其愈于饾饤之剿说亦可知矣。非谓守此足以得天下之士也,趋天下之士于平实,而通经学古之人出焉。昔之诗赋亦何足以得士!然必费考索,推声病,未有若时文、空疏不学之人皆可为之。”
下古之取士也宽.其用士也严;今之取士也严,其用士也宽。古者乡举里选,士之有贤能者,不患于不知。降而唐宋,其为科目不一,士不得与于此,尚可转而从事于彼,是其取之之宽也。《王制》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升之学曰俊士;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升之司马曰进士;司马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先凡经四转,已入仕之后凡经三转,总七转,始与之以禄。唐之士,及第者未便解褐,入仕吏部,又复试之。韩退之三试于吏部无成,则十年犹布衣也。宋虽登第入仕,然亦止是簿尉令录,榜首才得丞判,是其用之之严也。宽于取则无枉才,严于用则少幸进。今也不然。其所以程士者,止有科举之一途,虽使古豪杰之士若屈原、司马迁、相如、董仲舒、扬雄之徒,舍是亦无由而进取之,不谓严乎哉!一日苟得,上之列于侍从,下亦置之郡县。即其黜落而为乡贡者,终身不复取解,授之以官,用之又何其宽也!严于取,则豪杰之老死丘壑者多矣;宽于用,此在位者多不得其人也。
流俗之人,徒见夫二百年以来之功名气节,一二出于其中,遂以为科目已善,不必他求。不知科目之内,既聚此百千万人,不应功名气节之士独不得入,则是功名气节之士之得科目,非科目之能得功名气节之士也。假使士子探筹,第其长短而取之,行之数百年,则功名气节之士亦自有出于探筹之中者,宁可谓探筹为取士之善法耶?究竟功名气节人物,不及汉唐远甚,徒使庸妄之辈充塞天下。岂天下之不生才哉?则取之之法非也。吾故宽取士之法,有科举,有荐举,有太学,有任子,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绝学,有上书,而用之之严附见焉。
科举之法:其考校仿朱子议:第一场《易》、《诗》、《书》为一科,子午年试之;《三礼》兼《大戴》为一科,卯年试之;《三传》为一科,酉年试之。试义各二道,诸经皆兼《四书》义一道。答义者先条举注疏及后儒之说,既备,然后以“愚按”结之。其不条众说,或条而不能备,竟入己意者,虽通亦不中格。有司有不依章句移文配接命题者,有丧礼服制忌讳不以为题者,皆坐罪。第二场周、程、张、朱、陆六子为一科,孙、吴武经为一科,荀、董、扬、文中为一科,管、韩、老、庄为一科,分年各试一论。
第三场《左》、《国》、《三史》为一科,《三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宋史》、有明《实录》为一科,分年试史论各二道。答者亦必摭事实而辨是非。若事实不详,或牵连他事而于本事反略者,皆不中格。第四场时务策三道。凡博士弟子员遇以上四年仲秋,集于行省而试之,不限名数,以中格为度。考官聘名儒,不论布衣、在位,而以提学主之。明年会试,经、子、史科,亦依乡闱分年,礼部尚书知贡举。登第者听宰相鉴别,分置六部各衙门为吏,管领簿书。
拔其尤者,仿古侍中之职在天子左右,三考满常调而后出官郡县。又拔其尤者为各部主事,落第者退为弟子员,仍取解试而后得入礼闱。
荐举之法:每岁郡举一人,与于待诏之列。宰相以国家疑难之事问之,观其所对,令廷臣反复诘难,如汉之贤良、文学以盐铁发策是也。能自理其说者,量才官之;或假之职事,观其所效而后官之。若庸下之材剿说欺人者,举主坐罪,其人报罢。若道德如吴与弼、陈献章,则不次待之,举主受上赏。
太学之法:州县学每岁以弟子员之学成者,列其才能德艺以上之,不限名数,缺人则止。太学受而考之.其才能德艺与所上不应者,本生报罢。凡士子之在学者,积岁月累试,分为三等:上等则同登第者,宰相分之为侍中属吏;中等则不取解试,竟入礼闱;下等则罢归乡里。
任子之法:六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州县学,补博士弟子员。若教之十五年而无成则出学。三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太学,若教之十五年而无成则出学。今也大夫之子与庶民之子同试,提学受其请托,是使其始进不以正,不受其请托,非所以优门第也。公卿之子不论其贤否而仕之,贤者则困于常调,不贤者而使之在民上,既有害于民,亦非所以爱之也。
郡县佐之法:郡县各设六曹,提学试弟子员之高等者分置之,如户曹管赋税出入,礼曹主祀事、乡饮酒、上下吉凶之礼,兵曹统民户所出之兵、城守、捕寇,工曹主郡邑之兴作,刑曹主刑狱,吏曹主各曹之迁除资俸也。满三考升贡太学,其才能尤著者,补六部各衙门属吏。凡廪生皆罢。
辟召之法:宰相、六部、方镇及各省巡抚,皆得自辟其属吏,试以职事,如古之摄官。其能显著,然后上闻即真。
绝学者,如历算、乐律、测望、占候、火器、水利之类是也。郡县上之于朝,政府考其果有发明,使之待诏。否则罢归。
上书有二:一,国家有大事或大奸,朝廷之上不敢言而草野言之者,如唐刘蕡、宋陈亮是也,则当处以谏职。若为人嗾使,因而挠乱朝政者,如东汉牢修告捕党人之事,即应处斩。一,以所著书进览,或他人代进,看详其书足以传世者,则与登第者一体出身。若无所发明,纂集旧书,且是非谬乱者,如今日赵宦光《说文长笺》、刘振《识大编》之类,部帙虽繁,却其书而遣之。
(选自田正平等编:《中国教育经典解读》,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