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历史大讲堂.隋唐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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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均田制度

均田制度是北魏太和九年(485)建立的土地制度,隋朝沿袭下来。隋末唐初,由于长期战争,出现了很多荒地。祖君彦在讨伐隋炀帝的时候说:“黄河之北,则千里无烟,江淮之间,则鞠为茂草”。这种情况直到贞观时期还没有彻底改变过来,当时伊洛以东,直到沿海,仍然是“灌莽巨泽,苍茫千里,人烟断绝”。7世纪30年代,全国人口只有300万户,相当隋朝1/3左右。从唐初人口的锐减,也可以看出大量荒地的存在。唐初存在大量荒田,是实行均田制度的物质条件。

另一方面,唐朝最高统治集团,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不得不分给农民一点土地,使他们有条件从事生产,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以保持封建秩序的稳定。

唐朝均田制规定,丁男、中男受田百亩,老男、笃疾、废疾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

凡道士、和尚给田30亩,冠、尼20亩。官户受田等于良丁之半。工商业者和官户相同。

丁男、中男的土地分为两类,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

以上是一般百姓受田的数量,贵族官员的受田数量大大超过平民,如永业田:亲王1万亩,一品职事官6 000亩,郡王和从一品职事官各5 000亩,国公和正二品官各4 000亩,郡公和从二品官各3 500亩,县公和正三品官各2 500亩……

五品以上官员的永业田,必须在宽乡分配,不许给狭乡田。

六品以下官员也给永业田,允许在本乡用“还公田” (即退田)分配,也可以在宽乡分给。

永业田实际是私有财产,所以各级贵族官员都是大地主。

九品官员除了取得永业田以外,他们还有职分田。

职分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当官员调动或免职时,必须把职分田退还。职分田原则上都分配在城市百里之内,但有时也分配在百里以外。统治者用强制手段令百姓耕种,又迫使他们到百里之外交租,这是农民沉重的负担之一。

以上就是唐朝均田制度的具体内容。唐朝均田制具有这样几个特点:首先,取消了奴婢受田的制度,唐政府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由于奴婢不受田,地主官僚有可能减少奴婢数量,从而扩大国家的编户,限制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

其次,唐朝贵族官员的永业田和职分田,比较北朝显著增多。至于公廨田,则是隋唐时期新增加的。正因为唐朝各级官员都有永业田和职分田,因此当时奴婢不受田对他们影响不大。唐朝均田制内官员永业田的增多,反映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使均田制度内部矛盾更加扩大。

第三,唐朝授田的对象比较北魏更广,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都有权取得一部分土地。这是因为隋朝以后,由于封建统治者的倡导,佛教和道教大大发展,寺院占田相当普遍,从而法令中不得不承认这种既成的事实。允许工商业者占田,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工商业者地位的提高。

关于土地买卖问题,在北魏时期,永业田买卖的限制很严,只有在个人土地不足或有余时,才允许买卖。唐朝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放宽了永业田买卖的限制,无论农民的永业田和官员的永业田,都允许买卖。不过买卖时必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假若没有文牒擅行买卖,那就要“财没不追,地还本主”了。

唐朝不仅放宽了买卖永业田的条件,而且口分田在“乐迁”或要做园宅、碾磑、邸店时,都可以买卖。

唐朝的均田制度,并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贯彻执行了的。例如关内道的灵口农民,每人受田30亩。贾敦颐担任洛州刺史时期,曾没收豪强过限的土地30多万亩,唐抱婴俑按均田制度分给贫民。泽州刺史长孙顺德,把几千亩田分给贫户。这就是关内道、河南道、河东道实施均田制的情况。

除了内地以外,在河西、陇右道和西域地区,曾发现唐代的手实、户籍、给田文书、退田文书和欠田文书。这几种文书是河西陇右及西域执行均田制度的实物证据。

唐政府用以均田的土地,主要是可耕荒田。同时,把农民在隋末起义中夺回的小块土地,和地主、农民原有的土地,都作为均田制下的永业田、口分田。唐朝实行均田制度,并没有取消土地私有制度。

分配土地和户籍制度具有密切关系。唐政府规定,每年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在编制计帐以前,先由户主自己写一个报告书,这个报告书叫做“手实”。 “手实”上要写出全家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土地数量、土地坐落、户等。所谓计帐,就是在“手实”上记入来年的课役,然后再根据“手实”和计帐,三年造一次户籍,作为实施均田制度和征收租庸调的根据。分田的原则是先给课户后给不课户,先给无田户,后给少田户。分田的具体方法是这样的,于每年十月,里正根据本地各户退田的情况作出统计,然后再根据应受田人数,把退田再重新分配给无田者或少田者。因此某一地方每年受田数量,就是这一年退田的总面积,这种分配土地的方法叫做“对供给授”。正因为实行这种分配方法,所以均田户得到的土地,都很零碎,经营管理非常不便。

唐政府实施均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控制劳动人手,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以保证封建主的赋役。因为凡受田的农民和部分地主,都要负担租、庸、调、地税、户税和杂徭。凡受田者都交纳粟两石,绢(或、绫)两丈(布加分之一)。纳绢者另外加绵三两,输布者加麻三斤。每丁劳役20天,如果政府无事,农民可以不役交庸,每天三尺绢。如果超期服役,过15天免调,过30天租调全免。

凡是封建贵族和九品官员以及被朝廷旌表的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都不纳租庸调。

另一种负担是户税。武德六年(623),把全国人户划分为三等,贞观九年(535)又分为九等。最初是根据户等分摊不同类型的徭役,如捉驿、租纲、脚士等。后来又按户等征收货币,这种税有时称为“税钱”、“税户钱”,也有时谓之“税户”,后来史学家称为户税。户税的起源史无明文,但在唐高宗永徽年间,就利用户税充部分俸料。开元时期,户税的征收分为两种,每年收小税,共40万贯,三年收大税,150万贯,补助地方官员的俸料和机关办公费。天宝时期,全国户税总数200余万贯,相当于租庸调的百分之三到五。每户的具体户税量,八等户452文,九等户220文。

户税征收的对象和租调不同,百姓和贵族官员都须纳税。

地税又名义仓粮,亩收二升。这种粮食最初保存在地方,作为荒年救济之用。唐中宗时期,国家动用了这种粮食,后来逐渐把地税变成政府的正式税收之一。开元二十五年(737),凡有田者,每亩都交纳二升粮食,商贾和无地户按户等的高低征地税,上上户交五石,中下户一石五斗,下下户不收。

根据史籍和敦煌、吐鲁番文书知道,均田农民所受土地很少,一般只有三二十亩,或者十亩八亩,50亩以上者极少。假若按每丁30亩计算,按当时产量,一年可收粮30石左右,则五口之家只能靠这30石粮交纳赋税和维持生计。

要交纳的各种赋税是:一丁交租两石,地税每亩二升,共六升;调绢二丈。按天宝年间物价,半匹绢105文。户税据杜佑计算,平均每户250文,则调和户税共355文。天宝时斗米值13文,355文折合米两石八斗。以上所交租、调、户税、地税共折米五石四斗。交出这些赋税以后,30石只余24石6斗了。

五口之家所须口粮,按唐朝官奴口粮标准是“丁口日给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诸户留长上者,丁口日给二升五合,中男二升。”参考这个口粮标准,则五口之家的口粮每天丁男二升五合,丁女二升,小儿三口每天一升八合,全家每天须粮六升三合,一年须口粮二十二石九斗九升五合。但是,交纳租庸调户税地税以后,每家只余二十四石,因此除掉口粮,最多能剩一石零五升。这一石粮还要作种子和其他费用,显然是不够的。均田农民为了活下去,必须找其他生路,如租种寺院或官僚的土地,搞副业等。

当然,也有少数农民,他们占有五六十亩土地,如果年景好,经济生活略好一些。

以上是就正常年景而言,假若遇到战争,徭役繁数,或逢水旱灾荒之年,则大量均田农民破产失业。武周以来,由于政治腐败,剥削加重,农民破产逃亡者越来越多。因此,宰相韦嗣立说:“今天下户口,逃亡过半”。当时雍州、同州、泰州等地,不少农民没有土地,多变为佃食的农民。

唐朝实行均田制度,首先,使唐政府剥削的对象不断增加,国家的收入逐渐上升,从而巩固了中央集权的经济基础,使唐朝国家繁荣富强。例如,唐太宗时期,“自贞观以后,太宗励精为理。至八年九年,频至丰稔,米斗四五钱,马牛布野,外户动则数月不闭。至十五年,米每斗值两钱”(《通典》卷七)。这段记载虽然有溢美成分,但也说明贞观年间经济发展的部分情况。

其次,通过均田制度的实施,垦辟了不少荒地,从而扩大了耕地面积,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均田制是奖励狭乡居民迁往宽乡荒闲地区的。例如南州(今四川省纂江县南)所属夜郎县、丽皇县等,都是贞观时开山洞设置的。福州的龙溪县、古田县,是开元年间开山洞设置的。合州(今四川省合川市)的铜梁县,因“侨户辐凑”,在长安年间才置县。剑南东川的渝州(今重庆市)壁山县,是天宝年间开辟的。以上事实说明,均田制下的农民投奔各地荒闲之处,积极开荒,扩大了耕地面积,发展了边远地区的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