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旧制度与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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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帮助政府完成人民革命教育的一些做法

帮助政府完成人民革命教育的一些做法

政府长期致力于向人们的大脑中灌输那些革命思想,这些思想对于个人和平民权利来说是充满敌意的,同时它又提倡暴力。

国王是第一个向人们表明人们可以用何等轻蔑态度对待最古老而且外表上最根深蒂固的制度的。革新与陋习并存,活力与懒惰同在,路易十五靠这些动摇了君主制的根基,加速了革命的进程。当人们亲眼目睹了和君主制一样古老的高等法院的衰落与灭亡,原来看似那样的不可动摇,他们开始模模糊糊地意识到一个动荡不安的时代要来临了,在这个时代里,任何事都成为可能,没有什么事因为古老而被崇拜,同样,也没有什么事因为是新生的而不被尝试。

路易十六在他统治整个时期都极力倡导改革。大革命后果然推翻了一切旧制度。实际上在大革命席卷之前,路易十六曾预见大多数制度已临近毁灭。在把这些中最糟糕的一部分从立法机构中移除之后,很快又予以回复。就像是他的意图只是在于将它连根拔起,把剩下的留给他人去推翻。

在他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些缺乏足够的准备,意外地动摇了那些古老受人尊重的传统,有时甚至破坏了既得利益。这些措施因此为革命奠定了基础,与其说是通过推倒前进路上的障碍物,不如说是通过向人们说明靠自己他们能做什么。为害更甚的是王公大臣们纯洁无私的意图,因为除了心地善良的人满怀好意地采取的暴力措施之外再无危险的榜样了。

更早之前,路易十四颁布了敕令,宣告全国的领土收归国有,土地有条件地租用,因此国家成为了唯一真正的土地所有者。其余所有人只不过是占有者,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仍不完善,随时都会受到威胁。这项声明植根于封建法律,但在法国只是到了在封建制度将要灭亡时才被传授,并且法院并不接受它。现代社会主义正是从这一中心思想中演变而来,人们会很好奇地发现,它竟然根源于王室的专制统治。

在接下来的几任统治时期里,政府每天都会用更实用的、人人都很容易掌握的说法来教给人们可以鄙视私有财产。在十八世纪的后半叶,那时对公共工程,尤其是对筑路的热衷开始蔓延,政府毫不犹豫地掠取各项工程所需的土地,拆毁了路上的房屋。桥梁公路工程指挥那时和今天一样,喜欢笔直线条的几何美,如果现有道路哪怕有一点点弯曲,它都会谨慎地将它拆除,而不会做一个小小的绕道,这将会穿过上千处不动产。以这种方式被破坏甚至摧毁的财产大多数要么迟迟得不到赔偿,要么随意赔偿点儿,甚至分文不赔也是常有的事儿。

当下诺曼底的省议会从总督手中接管政府时,发现在过去二十年里所有被冠以各种显赫名义征收修路的土地都未得到补偿。国家积攒下来的未还的债务在这个法国的小角落高达二十五万里弗之多。从这项措施中受损的大地主的数量有限,但因为土地被四分五裂而苦于这项措施的小地主们的数量却很多。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从自己的切身体会中学到,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微不足道。他们时刻小心不要忘记这个教训,等待着那一刻——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把它应用在别人身上。

在很多教区,曾经有许多慈善基金会,它们的目的正如被它们的创始人期望的那样,以创始者的意愿去帮助教区的居民们。大多数的这些基金会在君主制末期被摧毁,或是由于御前会议的裁定而偏离了初衷,也就是说,是因为政府随心所欲的决定。在一些村庄里以这种方式募集资金然后捐给附近的医院,这很常见。与此同时,这些医院的财产以一种它们的建立者从未设想过的,很有可能不会采取的方式发生着转变。一份一七八○年的法令批准了所有这些机构可以变卖那些先前在要被永久保存条件下捐赠给它们的资产;这次出售的收益归国家,国家支付年金。这一做法据说是能更好地利用先前几代人的慈善行为,至少比捐赠者他们自己曾经做得好。人们忘记了,教唆人们破坏活人的个人权利的最好方法,就是丝毫不顾死人的意志。旧制度政府的行政当局对死去的人表现出的那种蔑视还未被它的继承者所超越。还有,这些当局者们从没表现出英国人的那种谨慎的顾虑,英国人给予每位公民社会的全部权利来帮助他们完成最后心愿,造成的结果是英国人对死人比对活人还尊敬。

征集制、主要产品的强制买卖、最高限价,这些政府措施在旧制度下都能找到先例。在物资短缺时期,我发现,管理者们提前对那些农民希望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设定价格,当农民们因为害怕以这种价格强制出售商品而不敢在赶集的日子露面时,官员立刻会发布命令强迫他们上街或是接受罚款。

但是没有一种教育形式比刑事法庭中对人民的这种判决形式更具毁灭性。穷人已经能够超出我们想象的享有更好的保障以应对富人们及更有权势公民的侵害,但在他与国家的较量中,正如我先前所说的,他别无选择只能与特殊法庭、有偏见的法官、仓促而虚假的诉讼程序和不得上诉的假执行判决作斗争:“委派骑警队队长及其副官因此被召集起来,以防发生与粮食问题有关的动乱或集会。以此方式注定了案件的审判和裁决的宣判无效,都由院长决定,没有一点上诉的可能。国王的权威禁止了其他任何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司法干涉。”这条御前会议判决在整个十八世纪具有了法律的权威。从骑警队的记录中我们了解到在这种情况下,被怀疑的村庄在晚上会被包围,在天亮之前会有人闯进家门,被诬陷的农民们在没有任何搜查证的情况下被拘留。这些被拘留的农民们常常要在监狱里呆上很长一段时间而不被允许与法官见面,尽管当时有法令明文规定,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被询问。这条法律规定和今天一样是不正规的,也得不到人们的遵循。

一个温和而又为大家所认可的政府就是这样每天在向人们教授非常适合革命时代、便于专制的刑事诉讼法。政府经常这样做,为此旧制度就让下层人民接受到了这种危险的教育。甚至杜尔戈在这方面都忠实地仿效他的前辈。在一七七五年,当他的新谷物法遭到来自高等法院的抵制并在乡下引发骚乱时,他说服国王颁布一项命令,剥夺普通法庭的司法权,把叛乱者交给重罪法庭,法令说:“重罪法庭的初衷主要用来镇压民间动乱,迅速处理,杀鸡儆猴。”另外,任何在没有得到牧师或市政官员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所属行政区域的农民将会被追踪、逮捕,并像流浪汉一样在院长法庭接受审判。无上诉权,也无特赦权。

我们可以确定,在十八世纪的君主制中,惩罚的形式是可怕的,但刑罚还是比较适中的。这个政体与伤害别人比起来更倾向于恐吓,或者说,人们出于习惯和冷漠而专横,由于性情而温和。但是对这种速决司法的爱好只会增长。惩罚越轻,人们越容易忘记审判宣判的方式。审判的温和隐藏了程序的恐怖。

掌握了事实之后,我能够大胆地说,被当时革命政府采用的许多程序都是从先例中演变而来的,措施中的很多实例在君主制的最后两个世纪针对下层民众的措施中找到。旧制度为大革命提供了它的许多形式;大革命增加的只是它的残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