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洛克谈人权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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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1)

正如上述,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没有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自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而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无论人数多少都能这样做,因为其余的人的自由它并不会损及,后者仍然跟以前一样保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马上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

这是由于,当某些人基于每人的同意而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组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要知道,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每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需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假如不是这样,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有所行动或继续存在,而根据组成它的每个个人的同意,它正是应该成为这样的整体的:因此人人都应根据这一同意而受大多数人的约束。所以,我们看到有些由明文法授权的议会,在明文法上并没有规定其进行行为的法定人数,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大多数具有全体的权力,因此大多数的行为被认为是全体的行为,也当然有决定权了。

所以,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担负着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就毫无意义,而如果他仍然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地自由和除了受以前在自然状态中的限制以外不再受其他拘束,这契约就不成其为契约了。因为,假如这样,那是什么契的呢?如果他除了自己认为适当的和实际上曾表示同意的法令之外,不受这个社会的别的法令的拘束,那还算什么承担新的义务呢?这样,他的自由就可能仍然像在订立契约以前他所享有的或在自然状态中的任何人所享有的自由一样大,因为他可以在他认为适当时才服从和同意社会的任何行为。

如果大多数的同意是全体的行为,在理性上不承认,并对每一个人起约束的作用,那么,全体的行为必须经每个人同意;但是要得到这样一种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假如我们考虑到必然会有许多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公共集会,尽管其人数还不如一个国家成员的总数。此外,在各种人的集合体中总是难免产生意见的分歧和利害的冲突的。假如基于这样的条件而进入社会,那就只会像伽图走进戏院那样,一进场就出去。这种组织将会使强大的利维坦比最弱小的生物还短命,使它在出生的这一天就夭亡;除非我们认为理性的动物要求组织成为社会仅仅为了使它们解体,这是不能想象的事。因为假如大多数不能替其余的人作出决定,他们便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其结果只有重新解体。

所以,凡是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被认为他们把联合成共同体这一目的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全交给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除非他们明白地议定交给大于大多数的任何人数。只要一致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这一点就能办到,而这种同意,是完全能作为加入或建立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现存的或应该存在的合约的。所以,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唯其这样,合法的政府才会或才能在世界上创立。

对于这一点,有人提出两种相反意见。

第一,在历史上找不出这样的例子:一群彼此独立和平等的人集合在一起,以这种方法开始和建立一个政府。

第二,人们这样做在权利上是不允许的,因为一切人既然生来就处在政府之下,他们必须受制于那个政府,一个新的政府不允许被自由地创立,这是毫不足怪的。

对于第一个反对意见,可以这样回答:历史所载关于人们群居在自然状态中的叙述极少。自然状态的各种不便和人们爱好合群而缺乏合群的情况一旦把任何一个数目的人聚在一处,他们假如想要继续共同群居便会立即联合并组成一个社会。如果我们因为很少听见过人们处在自然状态,就不能推定他们曾经是处在这种状态中的,那我们也能因为很少听见过萨尔曼那塞尔或塞克西斯的军队在成人和编入军队以前的情况,就断定他们根本没有经过儿童的阶段了。政府到处都是先于记载而存在的,而文字的使用,都是在一个民族经过长期持续的公民社会,享受了其他更必需的技艺为他们提供的安全。便利和丰富的生活之后,才开始的。到那个时候他们的创建者的历史才开始追述,而当他们已无法记忆这段历史时,他们才探本溯源。因为国家也像个人一样,一个人经常对于自己的出生和幼年情况是不清楚的。如果他们知道关于自己的起源的一些材料,这是靠参考他人所保存的偶然记录而得来的。除了上帝自己直接干涉的犹太民族之外(他们根本不赞成父亲的统辖权),世界上任何国家的起源都显然是像我所说的那样,或者至少有着这种明显的迹象。

假如有谁不承认罗马和威尼斯的创建是由彼此自由和独立的。没有自然的尊贵或臣属之分的人们的结合,那么,我们就只有说他在他的假设与明显的事实不符时,如果我们可以引证阿科斯塔的话硬要否定事实的奇怪想法,那么他告诉我们说,在美洲的很多地方从前完全没有政府。他说:“基于有力而明显的推测,这些人(指秘鲁的土著)在一个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国王也没有国家,而是过着军队的生活,像今日佛罗里达的人。巴西的吉里夸纳人和其他很多民族那样,他们都没有一定的国王,只是遇到和平或战争的关头,他们的领袖才会被随意选出。”(第一卷,第二十五章)假如说,那里的每一个人生来就隶属于他的父亲或家长,那么前面已经证明,孩子对父亲的隶属并不能剥夺他加入一个他认为合适的政治社会的自由。不论怎样,实际上这些人显然是自由的。无论有些政治家现在怎样想要给予他们中间的若干人以某种优越的地位,他们自己却没有这种要求;而是基于同意他们是一律平等的,直到他们基于同样的同意在他们之上设置了统治者为止。所以,他们的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

但愿我们应该承认查士丁所记述的那些跟同巴兰杜斯一道离开斯巴达的人曾是彼此独立的自由人,他们曾基于自己的同意而建立了一个统治他们的政府。这样,我已从自由的和处于自然状态中的民族的历史中举出了一些例子,他们由于聚在一起而联合起来并创建了一个国家。假如说可以拿缺少这种例子这一点当作论据来证明政府不是和不能这样开始的,所以我认为主张父权帝国的人们还是放弃这种论调而不要用它来反对自然的自由为妙。因为,假如像我所举的那样多的例子他们也能从历史中举出,来证明父权是政府起源的话(虽然这种充其量是用曾经有过的事来证明应当有的事的论据并不十分令人信服),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对他们让步不致会有多大危险。但是,如果能让我在这一点上对他们有所建议,那么他们最好没有必要去寻找事实上他们已经开始找寻的政府的起源,省得他们发觉在大多数政府的基础上,有些东西是很不利于他们所提倡的方案和所主张的那种权力的。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的论证显然是有道理的,人类天生是自由的,历史的实例又证明世界上凡是在和平中创建的政府,都以上述基础为开端,并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所以,对于最初建立政府的权利在什么地方,或者当时人类的意见或实践是什么,怀疑的余地是不多的。

我并不否认,假如我们根据历史的线索尽量追溯国家的起源,我们一般地会看到它们总是在一个人的统治和管理之下。我也能相信,当一个家族成员很多,可以自给自足,并继续聚居而不与其他人混杂(像地广人稀的地方往往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经常通常起源于父亲。因为,父亲既然基于自然法而与其他一切人享有同样的权力,即在他认为适当时可以处罚违反自然法的任何罪行,所以也就可以处罚他的犯过失的儿女,即使他们业已成人,脱离了他们的被监护期;他们一般也会甘愿受他的处罚,并且全体会和他一起来对付犯罪者,这就授予他以执行处罚任何犯罪的权力,从而事实上使他成为所有那些仍与他的家族结合在一起的人们的立法者和统治者。他是最适宜于被信任的人;父亲的慈爱使他们的财产和利益在他的照料下得到保证;他们在幼年时对他服从的习惯使他们比对其他任何人更容易顺从他。在群居的人们中间,既然政府是难以避免的,那么假如他们要有一个人来统治他们,除非疏忽。残忍或其他任何的身心缺陷使他不适于这种地位,还有谁能像他们共同的父亲那样合适呢?可是,或者父亲死了,由于留下的嗣子尚未成年,缺乏智慧。勇气或者任何其他品质而不适于统治,或者有几个家族集合一处,同意继续聚居,这时他们便行使他们的自然自由,选举他们认为最能干和可能最善于统治他们的人为统治者,这是无庸怀疑的。同这情况相符的,我们看到那些还没有受到秘鲁和墨西哥两大帝国的武力征服和扩张统治的影响的美洲人,仍然享有他们自己的自然自由,虽然从另一方面讲,他们通常推戴他们的故王的嗣子;但是,他的软弱无能如果被他发现的话,他们就另立最坚毅和最勇敢的人做他们的统治者。

由此可见,虽然我们查考最早的记载所提供我们的有关聚居的材料和各民族的历史,我们通常发现政府是在一个人的支配之下的;但是我所肯定的意见仍不能推翻,即: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单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当他们这样组成一个整体时,他们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但是,既然这种情况会引起一些人误解,以为政府本来自然是君主制的和属于父亲的,我们就不妨在这里研究一下,为什么人们开始一般采用了这种政府形式。在有些国家最初建立时,也许父亲的优越地位会促使并在最初阶段把权力交给某一个人;但是很明显的是,这种集权于一人的政府形式之所以能够继续,并不是因为对父权有任何敬意或尊重,因为一切小的君主国,几乎一切君主都是这样,它们起源时,经常……至少有时……是选任的。

第一,在开始的时候,父亲对其子女在幼年时期的统治,既然使他们习惯于受一人的支配,又使他们明白只要这种统治是在关怀。循循善诱。和蔼和慈爱的情况下对他们行使的,它就足以得到和保护人们想在社会中寻求的一切政治幸福。怪不得他们要选择和自然而然地采用那种政府形式,因为他们对它从小已经习惯,而且根据经验,觉得它是既便利而且安全的。此外,我们还可以说对于人们最简单明了的就是君主制,因为当时的经验既没有启示他们以政府的各种形式,也尚未受到帝国的野心或横暴的教训,让他们知道提防特权的侵占或专制权力的骚扰。这些特权和专制权力都是君主政体相沿下来容易主张并施加于人民的。因此当时他们并不费心机去想出一些办法来限制他们赋与权力以支配他们的人的任何专横,以及让政府权力分别由人掌握来平衡政府的权力,这些并不奇怪。他们既没有经历过暴君的压迫,而时代的风气以及他们的不足构成贪婪或野心对象的财产或生活方式,又让他们没有任何忧虑或防范的理由,所以难怪他们就置身于这种如我所说的最为简单明了而且又最适合他们当时的状态和状况的政体了,因为他们当时的情况是对于防御外侮比对法律的多样性更感需要。既然把他们的欲望被一种简单而贫乏的生活方式下的平等限制在各人的少量财产范围内,就很少造成纠纷,因而不需要更多的法律来加以裁决,同时又因为侵害行为和犯罪者为数不多,也不需要各种官吏来监督法律的程序或负责司法的执行。他们既情意相投而参加了社会,就只能被认为彼此有一些交情和友谊,并且互相信赖,他们彼此间的猜疑肯定没有像对外人那样大,所以,怎样抵御外侮来保障自己是他们首先注意和考虑的。他们置身于一个最能达到这个目的的政体下,推选最贤明和最勇敢的人在他们的战争中指挥他们,他们被他领导去攻打敌人,而主要在这方面做他们的统治者,这事很自然。

所以,我们看到美洲……它仍是亚洲和欧洲原始时代的一种模型,那里地广人稀,人力和财力的缺乏使人们产生不出扩大土地占有的欲望,也不致为了扩大土地的范围而引起斗争……印第安人的国王不过是他们军队的统帅;虽然他们在战争中享有绝对的指挥权,但是在境内和平时期,他们只行使很小的统辖权,仅有十分有限的主权;和战的决定权通常属于人民或者会议,而战争本身既不容许多头领导,就自然会使指挥权归于国王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