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古代文论修辞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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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诗法论演进(1)

诗法就是诗歌的技法,它是有关诗歌格律声调、文体修辞、字法、结构的具体理论。古代诗歌理论家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诗法理论,其中以诗格或诗法命名者就不少,这些著作大量地出现在唐代、宋代、元代,但是它们并不属于诗学理论的正宗和主流,常常被看成雕虫之术。蒋寅先生也曾经指出过这一点,在其《至法无法:中国诗学的技巧观》一文中有详细引证。他认为“中国人对法的观念实际是由法入手,经过对法的超越,最终达到无法即自然的境地,概括地说就是‘至法无法’”,也就是说,中国人在诗学理论中最终是要超越具体诗法而达到自然入神的境界。这一见解大体不错,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诗学理论中求得“无法”便是终极的理论归宿,法与无法的关系并不能等同于鱼和筌,兔与蹄的关系,具体的诗法细则在理论家看来还是重要的,法和无法的关系在文论史上呈现着不同形态,不可一概而论。张少康先生20多年前在讨论艺术表现中法度与自然关系时,就已经回顾了中国古代诗****的时代性特征,笔者在此,沿着张师的思路继续探讨。

诗法称为法,盛行于宋代,在此之前,用“术”和“格”、“式”等概念来表达诗法概念。这不仅是个称谓问题,“法”在文论中大量出现,代替“术”和“格”等概念,体现了宋代文论受道学影响的特色。贾谊《新书》卷八《道术》说:“道者,所道接物也。其本者谓之虚,其末者谓之术。虚者言其精微也,平素而无设诸也。术也者,所从制物也,动静之数也。凡此皆道也。”道,指的是应接事物的基本法则和规律;术是驾御事物的具体手法。徐复观说:“是贾谊将道分解为虚与术,而以虚为本,以术为末。虚乃道在人心中的本来面貌,术乃道在人生中所发生的具体作用。”道和术,一者是存于心中,一者具体运用在现实中,但是“术”又受“道”的指导,“术”可提升为“道”。《新书》卷八《道术》:“术者,接物之队。凡权重者心谨於事,令行者必谨於言,则过败鲜矣。此术之接物之道也。其为原无屈,其应变无极,故圣人尊之。夫道之详,不可胜述也。”“术”是源于对道的体悟的基础上的具体手法,“术”不是僵化的遵守规则,而是十分灵活的,“道”是其活动的界域,达“道”也是其目的。所以,“术”也有“道”的意思,如《墨子·旗帜》中说:“巷术周道者必为之门。门二人守之,非有信符,勿行。”《说文·行部》:“术,邑中道也。”“道”的意义引申为道家之“道”,“术”也具有与道家之“道”类似含义,《礼记·乐记》:“应感起物而动,然后心术形焉。”郑玄注:“术,所由也。”心术则是心路,在此“术”当指有浓重的主观意识的具体思路或方法。

术也有法令、法律之义,但依然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广韵·释诂一》:“术,灋也。”《商君书·算地》:“故君子操权一正以立术。”“法”的基本意义则来自刑法,《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佱,古文。”解廌(音zhi),是古代传说中能判断疑难案件的神兽名,法的整体意义是判断和裁决,后来法制、法律、法令、方法、法度等,指一种客观上的需要严格遵守的准则,用作动词则表示对某种权威或律令进行遵循和仿效。宋代人诗论中,大量出现“法”的概念时,“道”就成了“法”的最终归属,而且,他们认为只有尊循“法”,才能达到诗文的“道”的境界,这一思路与宋人讲求“理学”和“法”有很大关系,也与文坛上对前代作家的忠心师从存在关联。文学理论领域谈论文学创作的具体手法,由概念“术”转向“法”,体现了创作手法上由灵活运思转向追求法度的整体趋势。

一、文术论

魏晋时代讲求文法或诗法概念时,主要术语是“术”。《文心雕龙》有《总术》篇探讨写作方法层面的问题。《总术》中提倡研讨行文之术,刘勰说:“凡精虑造文,各竞新丽,多欲练辞,莫肯研术。”在此基础上对作文之术的重要性作了精彩论述:“是以执术驭篇,似善弈之穷数;弃术任心,如博塞之邀遇。”“若夫善弈之文,则术有恒数,按部整伍,以待情会,因时顺机,动不失正。数逢其极,机入其巧,则义味腾跃而生,辞气丛杂而至。视之则锦绘,听之则丝簧,味之则甘腴,佩之则芬芳,断章之功,于斯盛矣。”刘勰认识到创作中情感的自由抒发和行文规律的关系,正如对弈同理。既要运用棋艺,也要有变化万千、充满灵感的运棋行为,棋术不是僵化的某些原则,但有一定的规律,但这规律又时刻服从着行棋过程中实际变化,它的作用是使每一个棋子的行动能把握极好时机,又不至于失去准的。那么,文术也是如此,它提供一定的运思、行文的次序或章法,但又能够顺应时机,从规律走向自由。具体而言,刘勰认为“术有恒数”,但又可以“数逢其极”,“数”既指规律,它又是可以变化不测的。《周易·系辞上》曰:“《易》有圣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辞,以动者尚其变,以制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占。是以君子将有为也,将有行也,问焉而以言,其受命也如响。无有远近幽深,遂知来物。非天下之至精,其孰能与于此。参伍以变,错综其数。通其变,遂成天下之文;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非天下之至变,其孰能与于此。”所谓错综其数,即是指占筮时错综和综合其阴阳之数。孔颖达疏:“‘错综其数’者,错谓交错,综谓总聚,交错总聚其阴阳之数也。‘通其变’者,由交错总聚,通极其阴阳相变也。‘遂成天地之文’者,以其相变,故能遂成就天地之文。若青赤相杂,故称文也。‘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者,谓穷极其阴阳之数,以定天下万物之象。犹若极二百一十六策,以定乾之老阳之象,穷一百四十策,以定坤之老阴之象。”数,原指占卜时阴数与阳数,占卜者借此概念来描述世界中的阴阳变化规律。刘勰所谓“数”则是从此借用而来,其“数逢其极”也指作文之术的极端变化。所以,刘勰所说的“文术”,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变化多端,如:《文心雕龙·通变》:“夫设文之体有常,变文之数无方,何以明其然耶?凡诗赋书记,名理相因,此有常之体也;文辞气力,通变则久,此无方之数也。名理有常,体必资于故实;通变无方,数必酌于新声;故能骋无穷之路,饮不竭之源。然绠短者衔渴,足疲者辍途,非文理之数尽,乃通变之术疏耳。故论文之方,譬诸草木,根干丽土而同性,臭味晞阳而异品矣。”刘勰认为通变之术,就是顺应文理之数的;所以,文术可以理解为顺应现实和文理变化的“理”,正如《总术》中《赞》曰:“文场笔苑,有术有门。务先大体,鉴必穷源。乘一总万,举要治繁。思无定契,理有恒存。”可见刘勰他提出文术,是为了总揽万端变化。在《神思》篇中其文术是指构思的整体规律,几乎是“文道”了:如“是以意授于思,言授于意,密则无际,疏则千里。或理在方寸而求之域表,或义在咫尺而思隔山河。是以秉心养术,无务苦虑;含章司契,不必劳情也。若夫骏发之士,心总要术,敏在虑前,应机立断;覃思之人,情饶歧路,鉴在虑后,研虑方定。”

综上所述,刘勰讲文术,即是在讲为文或做诗之法,但又强调文术的错综变化,以顺应事理和文理之妙,所以,文术某种程度上又能达到“为文之道”的层次。讲规律,更讲变化是刘勰诗****的核心思想。

《文心雕龙》中也有“法”这一术语出现,绝大多数情况下,它是指法家和法律。如《奏启》:“秦始立奏,而法家少文。”“秦之御史,职主文法”,“总法家之式,秉儒家之文,不畏强御,气流墨中……”它也指某种法则或是效法某种法则,如《史传》:“比尧称典,则位杂中贤;法孔题经,则文非玄圣。故取式《吕览》,通号曰纪。纪纲之号,亦宏称也。”“汉运所值,难为后法。牝鸡无晨,武王首誓;妇无与国,齐桓著盟;宣后乱秦,吕氏危汉:岂唯政事难假,亦名号宜慎矣。”《通变》:“赞曰:文律运周,日新其业。变则其久,通则不乏。趋时必果,乘机无怯。望今制奇,参古定法。”此处的“法”指作文的“古法”。刘勰也提出了与后来出现的“文法”、“诗法”相同的概念。如《附会》:“夫能悬识凑理,然后节文自会,如胶之粘木,豆之合黄矣。是以驷牡异力,而六辔如琴,并驾齐驱,而一毂统辐:驭文之法,有似于此。”这里提到“驭文之法”。《声律》:“古之教歌,先揆以法,使疾呼中宫,徐呼中徵。夫商徵响高,宫羽声下;抗喉矫舌之差,攒唇激齿之异,廉肉相准,皎然可分。”

此处的“法”指衡量发音是否准确的标准。《练字》篇曰:“汉初草律,明著厥法。”这里的“法”是指有关文字的条例。通过上述列举,我们不难知道,“法”这一术语,即使被刘勰运用为“文法”,也是指特别具体的规范或是古已有之的法则,它不是刘勰在诗学意义上的诗法概念。在“术”和“法”中,他将“法”当作更加具体的手段,而这一手段在“文术”面前是不完善的,只是不得已时的技法。《定势》曰:“夫情致异区,文变殊术,莫不因情立体,即体成势也。”“自近代辞人,率好诡巧,原其为体,讹势所变,厌黩旧事,故穿凿取新,察其讹意,似难而实无他术也,反正而已。故文反正为乏,辞反正为奇。效奇之法,必颠倒文句,上字而抑下,中辞而出外,回互不常,则新色耳。”刘勰认为只有文术可以顺应情感变化而变化,至于挪用某种效奇之法则不达根本。在《文心雕龙》中刘勰研究了“法”和“术”这种文体,从他的界定中折射出他对“法”和“术”这两个词的内涵是有精细区分的。《文心雕龙·书记》:“术者,路也。算历极数,见路乃明,《九章》积微,故以为术,《淮南》、《万毕》,皆其类也。”“术”是用来称谓那些穷极妙数几微的书籍的。《书记》篇:“法者,象也。兵谋无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也。”《尚书·舜典》:“象以典刑。”孔传:“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象在此还有卦象和形象之意,《周易·系辞上》:“制器者尚其象”。孔颖达疏曰:“‘以制器者尚其象’者,谓造制刑器,法其爻卦之象。”“象”和“算历极数”中“数”相比,“象”明晰,“数”幽微,“象”可供仿效,“数”则需要占算推测,“象”表明显形的规律,“数”则显示微妙不测的宇宙变化,“象”可以代表“法”之特征,“数”则属于“术”的精神实质,所以,刘勰对“法”和“术”这两个概念是有明确认识的。那么,我们也就可以进一步理解刘勰“文术”的含义,也可以知道“法”在刘勰那里,是不可以描述写作中既有法又无法的情境的。

二、唐代诗法与苦思

唐代的诗法主要是大量的关于声律、对偶、章法、练字、句法等方面的具体方法和法则,只有通过苦苦的章句经营才能达到诗歌胜境。诗论家特别留意研究诗歌创作法则,上官仪、元兢、崔融、王昌龄、杜甫、皎然都有论述,唐代后期则又出现了一大批诗格,有王叡《灸轂子诗格》,李洪宣《缘情手鉴诗格》,齐己《风骚旨格》,虚中《流类手鉴》,徐衍《风骚要式》,徐夤《雅道机要》,王玄《诗中旨格》,王梦简《诗要格律》,文(或多两撇)《诗格》。上述文论中大多强调通过一定的声韵、格律、对偶、练字、练意等手段,使诗歌作品达到格调别致,艺术完美,富有表现力的境界。

唐代诗坛在齐梁新体诗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对偶和声律原则,形成了近体诗。独特的文体需要独特的写作方法。声律方面对四声八病有所放宽,四声出现二元化倾向,更加重视诗歌中的粘对,在声韵上呈现对立而和谐的美。各种对偶的巧妙运用,也使诗歌在意象、文字表现形式等方面呈现对立和谐之美。唐诗无论从声韵和形象等方面都体现这一美的理想,声调琳琅,意象相映相辉。而这种艺术趣味是通过严格的修辞手法来达到的,谨严的修辞不仅保证诗歌显示出格律美,而且也可以借意象、音韵醒人耳目或通过意象的对比映衬,积聚深厚意蕴。《文镜秘府论·西卷·文二十九种对》中提到了多种对偶形式,其中它又说平对、奇对、同对、字对、声对、侧对六种对出于元兢《髓脑》。比如奇对,用“马颊河”对“熊耳山”,虽然是自然中地理名的对偶,其中又隐含着动物名称和动物形体名称的对偶,从字面以下,可以寻到一种趣味,从而把诗意从严格的形体中弥漫向广阔领域。比如字对,意义虽然够不成对偶,但字面上却可以成对,“桂楫”对“荷戈”,字面对仗工整,但实际意义却正好相反,前者有隐逸情调,后者则杀气四射,就是在整齐的形式下,作者表达了极其丰富的思想,诗歌也由此更富有感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