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李光耀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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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听了雇员的建议,李光耀觉得很奇怪。他想,有些号称“律师”的人,其实连律师的基本常识都不懂。李光耀认为,所谓律师,就是专门从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士,其受过专门培养并领有执照,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在新加坡,由于法制不健全,冤案、假案、错案时有发生,所以,华人习惯将律师称为“包公”、“救星”。在事务所晚间案情排队会议上,李光耀坦率地向雇员们谈了自己的意见,他说:“民众称我们是‘包公’、是‘救星’,我们该用什么样的努力,才能对这一称呼问心无愧呢?我看只有勤勤恳恳地去为他们效劳,才能不辜负民众的期望!”

李光耀这番掷地有声的话,在五六个有律师职称的雇员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大家议论纷纷,从律师制度,律师权利、职责、义务和良心等方面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最后,大家谈到如何树立本律师事务所的形象问题,认为应该树立公正、无私、致力于维护民众合法权益的形象,为民解忧。

听了大家的议论,李光耀高兴地总结到,我们决不能小看律师这个无上光荣的职业,我们开办律师事务所的目的,就是为民众打官司。我希望大家珍惜律师的头衔,在新加坡树立一个公正无私、为民解忧的形象。

这时,那位建议不受理刘仙源投诉的雇员坐不住了,他自责地说:“李律师的话,实质上说出了我们办所的方向和道路。今天,诗巫山区刘仙源投诉一案,我曾认为案小而不想受理,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我们律师制度的宗旨。”

不等他讲完,李光耀忙说:“千万不要讲得这么严重。以后,我们注意一些就行了。凡平民百姓要求我们提供法律帮助的,我们都要诚心诚意去办案。”

那位雇员请求道:“我希望刘仙源一案交由我去办,以观我的行动。”

李光耀高兴地说:“算了,刘仙源一案案子虽小,但涉及面很大,是平民直接与官家打官司,有一定的难度。我看,咱们来个小案大办吧!”

经李光耀这么一说,众雇员情绪大增,纷纷争着去诗巫山区办案。

李光耀说:“诗巫山区我较熟悉,还是由我去吧。”一直笔录的柯玉芝说:“你刚从邮电工会回来,几天几夜没睡,还是让其他人先去诗巫山区了解一下情况吧。”但李光耀认为这个案子其他人不一定能打赢,他以自己熟悉诗巫山地理、人情等为由说服了大家。

从市区来到山区,确实感觉全新。这里没有熙熙攘攘的人群,没有令人作呕的汽车废气,有的只是漫山遍野的绿草和五颜六色的野花以及在枝头蹦跳的小鸟,清新的空气,令人心旷神怡。

在诗巫山区办案,李光耀住在丽士旅馆。每天早上,他就拿着公文包,往伐木区和森林保护区走去,调阅案宗,了解案情,查阅有关法规,提出辩护理由。这个案子看起来简单,内中也有复杂原因,李光耀在诗巫山区待了7天,才基本摸清了案情。

开庭时,诗巫森林局长气势汹汹,斥责刘仙源目无法纪,无视政府保护森林的法规,乱砍滥伐,严重破坏了森林保护区内的林木,应严加惩处。

听了森林局长的陈述,李光耀开始了法庭辩护。他首先问道:“局长阁下,刘仙源不过错砍了森林保护区的12株林木,共计1.23立方米木材,请问你起诉判以重刑的法律依据何在?”

森林局长怀着稳操胜券的心理,拿起护林法律条文说:“刘仙源明知森林保护区的林木不得乱砍滥伐,而他却故意砍伐法定保护林木……”

不待森林局长说完,李光耀突然问道:“请问局长大人,‘故意’一词如何解释?”

仅仅毕业于林业大学而对法律不甚了解的森林局长一时没有反应过来,他张口结舌地答道:“故意,就是故意嘛!”

听众席上传来一阵哄笑,法官连忙敲响堂钟,大声说道:“肃静,肃——静——”

待法庭安静后,李光耀站了起来,严肃地说:“局长阁下,你刚才对‘故意’的解释太草率了。‘故意’是个严格的法律用词,从传统的意思上讲,它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行为人的行为是自愿的,违背行为人意志的行为不是行为人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行为的性质;三、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四、在不作为的情况下行为人知道自己应尽的义务。美国学者霍尔曾将犯罪故意表述为三种形式:故意、轻率、过失。美国的《模范刑法典》把犯罪故意列为四种精神状态:一是故意的,指行为人追求某种特定的结果;二是明知故犯,指行为人放任其预见到的结果;三是出于懈怠,指行为人未设法避免其认识到的可能发生的结果;四是出于过失,指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结果。17世纪后半叶,英国的法律也确定了如下的原则:‘没有犯罪故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一原则到今天仍然有效。这些情况,不知局长阁下是否注意到?”

不可一世的森林局长一下子坐立不安起来,他顺手翻开字典,找到“故意”一词,随即反扑过来:“故意,就是有意。刘仙源有意在保护区乱砍林木,已构成故意犯罪。像这一明显的案例如果不严加查判,我这个森林局长将如何执行森林法?难道我们能够容忍破坏森林的行为?”

李光耀接过森林局长的话说:“我们当然不能容忍破坏森林的行为,我今天只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廓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局长阁下一再指责刘仙源‘故意’,既缺乏事实根据,也缺乏法律的准绳。故意,本是心理学的概念,指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实施某种行为的心理态度。当行为人的故意表现在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时,便成为犯罪故意。据中国《尚书》载,西周时代便有‘刑故无小’的观念。《唐律》有‘故杀’之谓,亦有‘知而不纠’之称。欧洲刑法发展较晚,但在罗马法时代,已有‘不知其人为官吏加以侮辱者,不成立不敬罪’的规定。英国早期刑法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结果负绝对责任,到13世纪才对重罪要求具有犯罪故意。因此,对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应该是某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直接客体和客观方面的事实。法律重视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而不是行为人对自己身份的认识。所以,主体方面的事实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成立犯罪故意,必须认识行为的性质、行为的客体、行为的对象、行为的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基于此,我们应该对局长阁下起诉书中对刘仙源一案的‘故意’有一法律上的认识,才能正确地依法处理。根据我的调查,刘仙源错砍保护区林木,并非故意。因为:第一,刘仙源伐木经商,有森林局的正式砍伐林木证书;第二,保护区界线不明,容易使伐木工错砍林木,待刘仙源发现雇工砍伐的品种不符规定时,才知道是错砍了保护区的林木;第三,刘仙源不隐瞒错误,而是立即报告当局,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据此,本律师有责任提请局长阁下重新调查核实,修正起诉书中的‘故意’一词。同时,恳请法庭法官注意刘仙源并非‘故意’砍伐保护区林木这一事实。”

李光耀有理有据的辩护使法庭气氛活跃起来,听众都开怀大笑起来。法庭根据李光耀律师提出的三点事实和辩词,否定了刘仙源“故意”砍伐保护区林木的罪名,并以错砍为由做出两项判决:1.由刘仙源在保护区内如数补栽错砍的林木,并保证成活;2.将错砍的1.23立方米木材如数交还森林局。

如此一场官告民的官司,在李光耀的精心辩护下,只用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就顺利地结了案。平民百姓打赢了殖民政府森林局的官司,成了轰动诗巫山区乃至整个沙捞越地区的头号新闻。

法庭判决后,刘仙源来到李光耀的住处,他紧紧地握着李光耀的手,眼含热泪地说:“要不是李律师亲自主持公道,我的案子绝不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谢谢!谢谢!”

李光耀深情地说:“千万不要谢我,应该感谢法律,是法律在保护我们,为我们撑腰。我作为一名律师,只不过是在履行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罢了。”

不善言辞的刘仙源万分感激之下,抖动着双手,献给李光耀一个装有1万元叻币的大红包,诚恳地说:“李律师,请接受我的一点心意吧!”

望着这个大红包,李光耀心如潮涌,他向刘仙源问道:“请问你伐木每月可赚多少钱?”当他得知刘仙源在天气好的情况下每月可赚1000叻币时,深有感触地说:“这么说,你要为我做10个月的长工呀?而我只不过帮了你7天的忙,况且已收了你500元的手续费,因此,我不能收你的红包,你的心意我领了。”

然而,老实善良的刘仙源还是坚持要送这个红包,他激动地说:“李律师,你怎么能这么算账呢?要不是你出面为我打官司,我可要坐5年的监牢呀!5年,经济上的损失且不说,仅精神上的折磨也够我受得了。”

在无法推让的情况下,李光耀不得不严肃地对刘仙源说:“说一千,道一万,我都不能收你的这个红包,帮你打官司,这是我们做律师的职责。我们律师事务所有这样一个规矩:额外的钱,一毛也不能收。我求你不要让我带头违反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所规,不然,以后我就不受理你们的事情了。”

刘仙源知道自己已无法送出这个红包了,于是,只好收回红包。他那长年被太阳照射而晒黑了的脸上,流下了两串激动的泪水,他哽咽了老半天,才说出一句肺腑之言:“盘古开天,你是我遇到的第一个大好人。”

李光耀在法庭上的雄辩使他在诗巫的名声大振,不少社会名流邀请他赴宴,都被他婉言谢绝了。他刚将刘仙源送走,诗巫客属公会主席罗志平、总务钟茂麟特地来邀请他。李光耀不好推辞,只得爽快地应允道:“好,跟乡亲们聚聚会吧!”

诗巫客属公会会所宴开六席,这在当时,是相当大的场面了。李光耀与众乡亲聚在一起,拉家常,讲乡语,亲亲热热,无拘无束。大家都说,李光耀打的这场官司,为平民百姓出了一口气。李光耀则连声说:“没有什么,这是我应该做的事情。”

刘仙源这场官司打赢,大大提高了律师事务所的地位和李光耀本人在广大群众中的威望。可以这样说,这是李光耀立足社会的第二块基石。

李光耀在为工会和普通百姓的利益与英国殖民当局斗争的同时,也成了新加坡学生反对英国殖民当局的有力声援者。当时,学生们创办了鼓吹独立的报刊,英国殖民当局认为学生的这些报刊违反了“治安维持法”,公开对这些学生进行审判。李光耀以律师特有的身份仗义执言,认为英国殖民政府的审判侵犯了人权,破坏了言论自由。李光耀不仅自己参与辩护,还把大名鼎鼎的英国籍辩护律师普李特请来新加坡,加入辩者团的行列。

判决那天,这场审判成为新加坡几乎所有报纸的头条新闻。审判以学生胜利、殖民当局的失败而告终。这一次,李光耀再度名声大振。

李光耀还积极主动寻找机会,与讲华语的华人学生交往。本来,李光耀一直在莱佛士学院接受英文教育,后来留学英国剑桥大学,始终没有机会与中国语系的学生联系上。当学生们群起反对殖民政府实行义务兵役制时,李光耀竭力维护他们,帮他们争取更多的支持者。

李光耀先后获得劳工组织及英语系、中国语系学生的支持,完成了进入政界的准备工作。在积极参与工运和支持学生运动的过程中,李光耀不断考虑组织政党的问题。他深知,光靠工人运动和学生运动是不可能夺取政权的,必须有自己的政党,利用政党这个工具,加上工会及其他社团的支持,才有可能推翻殖民统治,从英国人手中接过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