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客观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的,但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客观事物又具有相对的质的稳定性。它体现了规律本身的客观性、必然性,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在人们进行思维的过程中,它总在起规范作用,为人们确定地正确认识事物提供了可能。因此,逻辑学的基本规律就是客观事物质的稳定性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人们运用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和论证时所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思维准则。它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