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医生像屠夫,很别扭。反过来说,屠夫像外科医生,也很别扭。没有任何说服力。
癞蛤蟆想吃天鹅肉;一朵鲜花插在牛粪上。形象但不合适。
这些类比说穿了,就是将表面的相似机械地加以比较而草率得出结论的“机械类比”。因此,虽然类比是人际沟通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方法,但由于它是一个由“言事”而“言道”的过程,“言事”的随机选择往往有其随意性,其对所“言”之“道”是否可信与贴切,就有一个合适不合适的评价问题。
网婚是否“存在即合理”――有无相似性
有人认为,网婚是一种“存在即合理”的娱乐,它就像一所婚恋学校,在这个模拟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里,人们可以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或者实习、体验婚姻生活,直至生儿育女;或者光明正大地放纵自我,宣泄对偶像崇拜的感情。
类比的客观基础是对认识对象之间相似性的发现,因此,相似性及由此产生的可比性是类比的生命所在。按此,我们评价这个类比,可以提出几个问题:第一,现实存在的是否就一定合理?第二,感情是娱乐的吗?第三,“网婚”与学校是否可比?
首先,现实存在的不一定合理。腐败是现实存在,它合理吗?黑格尔曾指出,说现实的东西是合理的,并不意味着现存的一切事物都是现实的,因而都是合理的。“在日常生活中,任何幻想、错误、罪恶以及一切坏东西,一切腐败幻灭的存在,尽管人们都随便把它们叫做现实,但是,甚至在平常的感觉中,也会觉得一个偶然的存在不配享受现实的美名。因为所谓偶然的存在,只是一个没有什么价值的、可能的存在,亦即可有可无的东西。”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4页。在他看来,只有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才是真正“现实的东西”:“现实性在它的开展中表明它自己是必然性。”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80页。因此,按黑格尔的观点,说现实的东西都是合理的,并不意味着现实的东西就绝对地符合理性,都是好东西。随着法制建设和德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虽然类似腐败等“甚至坏的和不真的东西之所以存在,也还是因为它们的某些方面多少符合于它们的概念”,但我们相信,“那彻底的坏东西或与概念相矛盾的东西,因此即是自己走向毁灭的东西”。黑格尔:《小逻辑》,第399页。
其次,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在向理想的婚姻迈进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前提是真诚的沟通与交流。而“网婚”处在虚拟与现实之间,习惯了“网婚”的感觉,既浪费感情,也容易让人丧失理智。能否保证不出格?
再次,学校是学知识,学做人的地方,在这里需要真诚的态度,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而虚拟的“网婚”决定了与现实的学校之间存在着不胜枚举的不相同处。两者不具有可类比的因素。即古人所说的“异类不比”《墨经?经下》。
安全套行动的论证――有无相异性
任何事物之间都可能具有某种相似点,但有了相似点却并不意味着两个事物之间就必然可以类比。类比的过程是一个整合多重信息源以重新建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类比的逻辑根据只是“相似”,一味注意两类事物的“相似”,有可能遗漏了它们之间相异的属性,而这些相异性也许就是它们之间不能进行类比的根据,如不管不顾这些相异的属性,则可能使一些类比缺乏说服力。
2002年,为了论证娱乐场所的“安全套行动”参见《每日新报》2002年12月1日第17版。有人这样类比:“就像开车系安全带,并不是鼓励肇事。同样,(在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并不是鼓励卖淫嫖娼。”
“开车系安全带”与“(在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虽然它们之间在“安全的行为”上有相似性,但它们之间仍然可以举出许多相异的地方,其中最大的相异之处在于,“开车系安全带”的安全行为是符合法律的,而“(在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的安全行为却是违反法律的。因此,上述类比不能说是一个成功的贴切类比。要想使之具有说服力,还是需要采用更好的论证方法。比如,在卖淫嫖娼还不能完全根绝之前,这是针对防止艾滋病的蔓延,对高危人群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防治方法。
又如,有人认为试婚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我们在买鞋前就要试穿一下。这个类比也显然认为,买鞋之前一定要试穿一下,这样会增加买到满意鞋子的可能性。将此“映射”到“试婚”上,显然也可以增加找到满意配偶的可能性。在容许“检验”上,它们似乎具有相似性,从而可以类比。但是,在找到这个相似性之后,我们还要问一句,在试鞋与试婚之间,是否还有更多的相异性?这种相异性是否就是伦理道德所不允许的?比如,美满的婚姻是需要通过缓慢的磨合,才能达致和谐可人的;而如果鞋子一开始就不合适,很难设想日后会变得合适。再有,影响婚姻生活质量的因素有很多,而鞋子是否合适,却只是影响对其满意程度的屈指可数的几个因素之一。更为重要的是,试鞋只是一种简单的商业交易行为,而试婚却是一种复杂的社会行为,这种社会行为是否符合现存的社会道德,无疑是更要求说明的。而试婚类比恰恰忽视了这些不同方面的相异性,尤其是忽视了伦理道德方面的相异性,因此其类比的说服力是令人怀疑的。
类似的类比还有“闪婚”:当你喜欢橱窗里的一件心爱的衣服,却嫌它太贵而离去,当你做梦都梦到这件衣服,匆匆再去那家商店时,却被告知昨天就卖完了,你会多么遗憾。“闪婚”的道理一样,人生最遗憾的莫过于与爱擦肩而过。听起来真让人伤感,大有“后来,终于在眼泪中明白,许多东西一旦失去,就不会再来”的哀怨与凄婉。但“喜欢一件衣服而赶快买下”与“爱一个人而赶快结婚”之间,情感的相悦与性格的磨合在哪里?严肃而认真的事情变得有点像上街买白菜、豆腐一样简单。况且以后又看上另一件“漂亮的衣服”该怎么办?
选小偷――有无相关性
事物发生、发展的因果联系是复杂的,有时看似相似的因果关系却毫不相关。
报载一位老师,因自己班上丢了东西,又一时查不出是谁偷的,竟荒唐地让全班同学投票“选小偷”。当被“选举”出来的同学问有什么证据时,这位老师摇晃着那一叠“选票”说:“大家选你,你就是小偷。”
这位老师的思路恐怕是:既然模范、代表可以选举产生,“小偷”也可以选举产生了。这是一种“诉诸公众”的荒谬类比,是对“选举”概念的不当运用。“选举”,是公民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选出一定的公民担任某种代表或公职人员的行为。它体现了一种对所选代表的赞扬或信任,是对所选代表以往经历或能力的肯定。但“丢东西”只是一次独立的事件,就算某个人以往有过“偷东西”的经历,但他以往的经历与这一次“丢东西”之间却没有必然的联系。经验中的因果联系充其量只是一种“可能”。“诉诸公众”的“共识”显然不能取代确凿的证据。虽然选模范、代表等必然要诉诸公众,但将此“映射”在“选小偷”上时,就将本不必然存在的因果联系类比于经验中的因果联系,从而将毫不相关的两件事情扯在了一起。
其实,一个“选”字并无多少特殊功能。但它却有着不容亵渎的严肃性,这种严肃性就体现在“选”的过程中的对所有相关事件的认可。如果只是为了交差,或为了对某件独立的事件有个交代,就滥用“选”字,无疑是对事物因果联系的漠视,无一不是在众口铄金之下,拿人的尊严开玩笑。
我还是我――有无遗漏的信息
某同学在一次“我还是我”的讲演中,当众把一张崭新的人民币使劲地揉搓了半天后又铺展开,然后说:“我就像这张纸币,虽然历尽生活揉搓,但我还是我。”
类比演讲得不可谓不好,但在这个类比之后,纸币还是纸币,但他却不是他了。因为,在这个类比中,除了有一些“相似性”外,更重要的是还有一些被遗漏掉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而这些信息,恰好就是这个类比不能成立的“相异性”。
又如,古代有个技艺高超的剃头匠,在给一位将军剃头时,为了卖弄他的手艺,他把剃头刀上拴了一串铃铛,然后将剃头刀高高抛起,随着一阵铃铛声响,剃头匠敏捷地接住下落的剃头刀,顺势剃上一刀。将军被吓得两股战战。还没等剃完几刀,气急败坏的将军不由分说把剃头匠捆在树上,操起弓箭便射向剃头匠,只见每枝箭都贴着剃头匠的头皮射在树干上,剃头匠也被吓得冷汗淋漓。这一点倒是相似。
表现技艺有各种形式,虽然越是惊险就越是刺激,但剃头匠在表现他的技艺时,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不能拿别人的性命开玩笑,要考虑到别人的感受。同样技艺高超的将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用归谬式的类比,告诉了剃头匠他在卖弄技艺过程中所遗漏掉的信息。
因此,当我们确定某个类比论据能否为结论提供支持时,一定要注意,其中应给予比较的两个事物一定要具有足够的相似点,而不能具有不相关的方面。如果一味强调那些不相关的方面,也许就是在有意或无意地遗漏掉了对于类比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信息。(见本讲批判性问题3)
小便就是民法――类比是否具有实质合理性
我国第一部民法草案于2002年12月23日首次提交审议,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因为,我们可以一辈子不与刑法打交道,但我们生活的每一天都离不开民法。于是有法学专家这样解释民法:生理现象就是民法,病理现象才是刑法。不大好懂,于是他继续解释:比如一个人小便,就是民法,因为这是正常的生理现象。如果小便便不出来了,病了,就该刑法来处理了。生动倒是挺生动,但类比还是有些不雅。
应该说,类比选择的过程是一个思维发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可以支配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什么或不选择什么。从这个意义上说,选择类比对象的意志是自由的。但意志的自由,并不等于说意志是随意的。意志自由必须是合乎理性的自由,它既要合乎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又要合乎人们的心理接受程度。而这两者,都离不开理性对于意志自由的支配与调节。基于此,类比思维的过程,就不但有一个思维过程的形式合理性问题,同时还有一个思维结果的伦理合理性问题。两者的统一就是实质合理性问题。它涉及如何认识“意志自由”的问题。而上述类比就是在整合多重信息源以重新建构的过程中,只注意了两类事物的“相似”,不顾它们之间相异的属性,随机搜索、选择了。因此,这个类比所选择的“相似性”很难被人们在心理上共同认定与接受,缺乏类比论证的实质合理性。
基于上,我们在质疑、评价一个人际沟通中的类比是否可信、贴切时,要看它是否符合类比的逻辑要求和非逻辑要求。为了提高类比结论的可靠程度,我们应该:
第一,尽量增加推理中相类比的属性。确认的相同、相似属性越多,推出属性相同、相似的可能性就越大,结论的可信、可靠性程度也就越大。
第二,要十分注意类比事物中的相异属性。只要存在相异,类比就不成立。
第三,尽量提高类比属性与推出属性的相关程度。二者联系的相关程度越高,则结论的可信、可靠程度也就越大。
第四,检索有无遗漏的信息。有时遗漏的信息恰恰是类比不能成立的根据。
第五,类比的相似性必须要在心理上被共同认定与接受,使之具有一种实质合理性、价值合理性。
总括之就是,如果两个相似种类的其他共有方面存在的话,比较对象之间的某一共有方面才能更多地增加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