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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网络广告内容管理

网络广告内容管理,是指对网络广告内容及网络广告活动的管理,它是广告管理的一项特殊内容。由于网络广告内容来源多、信息量大、影响范围广,甚至超越国界,因此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管理十分重要。

对网络广告内容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防止误导,查处欺骗,净化网络空间。而网络广告内容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促进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8.3.1 真实性

所谓真实性,就是网络广告推广和介绍的商品、服务或信息都是客观存在的,是真实的,而不是弄虚作假的。网络广告上如果“挂羊头卖狗肉”不仅影响面广,而且也是对客户精神上的欺骗和愚弄。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在网络广告管理中强调真实性的重要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种子、种畜等商品的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发布出国留学咨询、社会办学、经营性文艺演出、专利技术、职业中介等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出证的内容发布广告。

8.3.2 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就是要求网络广告在宣传商品、服务或信息的时候,不仅其内容和表现形式都是健康的,而且没有任何侵犯他人专利权、隐私权,在法律上看是合法的。与其他媒体的广告一样,网络广告也应遵守广告的基本准则,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发布的广告与其他信息相区别,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在对网络广告内容管理时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凡属国家广告法明令禁止的内容必须坚决杜绝。比如,有关麻醉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等。同样禁止出现有关烟草、性生活用品方面的广告。

8.3.3 科学性

所谓科学性,就是要求网络广告涉及的内容、观点、方法具有科学依据。网络广告中凡是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内容,都应当经过规定程序的科学鉴定与审查,不得有人为臆造、违反科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