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陶乐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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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人员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宁夏陶乐设治局,始设财政科。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成立,设财政科。1958年财政、税务合并成立财税局。1959年10月财政、税务分设。1966年4月财政、税务合并。1968年财税局撤销,1971 年11 月恢复财税局,成立财税革命领导小组。1979年11月撤销财税革命领导小组,成立财政局。

1985年,陶乐县财政局配置财政干部职工7 人。1990 年,陶乐县为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增配了10名农税干部。1992年,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陶乐县财政局挂国有资产管理局牌子,财政局局长兼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1993 年,成立了国债服务部,2000 年,撤销国债服务部。1997年,陶乐县财政局人员核编行政编制15 人,后勤事业编制14 人,事业编制10人,其中领导职数3人。2001年成立政府采购办公室,人员职数3人。

2001年末,陶乐县财政局内设机构有政府采购办公室、办公室、预算股、行财股、农财股、综合股、企财股、监察股、社保股。配备干部16名,工勤人员11 名,其中正科级干部1 人,副科级干部3人。

第二节 财政体制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1958年,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下放企业、下放财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办法(实际执行一年)。1959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适当集中中央财政。1963年,实行“核定收支总额计算,多余上缴,一年一定”的办法,规定预备金按总额支出的5%计算,按上年支出决算(不包括基建款和增拨流动资金)另加5%的机动金,超收部分全部归地方使用。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陶乐县实行差额补助。1974 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分成,支出包干”的办法。1976 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1977 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和固定比例包干,差额补助”的办法。1980 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自治区核定陶乐县补助基数为204畅3万元,每年递增10%。1985年,在利改税的基础上,国家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陶乐县为区财政补助县,每年递增10%。

1985年起,实行了“列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开,一定九年”体制。规定县级固定收入有集体企业所得税、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农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税款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县级其他收入。财政支出,按隶属关系,包括地方自筹基建投资、支援农业支出、城市维护费、农业水利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对于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由自治区专项拨款,陶乐县固定收入小于支出,其不足部分,由自治区定额补助,每年递增10%。1993年12 月15 日国家发布枟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枠,提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有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

一、县级收入列分及税收返还的确定

根据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将适合县级征管的税种列为县级收入。县级财政固定收入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共享收入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这两项税收自治区与陶乐县“七三”分成;对县级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以税收返还基数核定。为了确保市、县财政收入,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区财政对陶乐县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 年为基础进行核定,1994年以后的占上列陶乐县增值税25%税收返还,逐年递增;原体制应由自治区对陶乐县的补助继续按规定给予补助,原来自治区拨给陶乐县的各项专款,继续下拨;为了调动陶乐县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增强县财力,决定将原属自治区财政固定收入增值税额25%,全部列入陶乐县财政收入;将原属自治区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资源税调整为共享税额,共享比例为5∶5;将原共享税中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共享比例由7∶3 调整为3∶7,即自治区分享30%,陶乐县分享70%;原共享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列为县级固定收入。

二、预算管理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枟困难市、县确保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枠,实行“三专一定”工资基金管理(专户、专管、专拨制、强化核算),禁止工资基金账户支付非工资款项,不得截留挤占工资基金;核定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工资标准,并以此计算差额补助,每年给予基数3%的补助,每年递增3%;工资基金由定额补助、税收返还、增值税25%、工资差额补助和县级财政收入40%部分组成;对能保证工资按时发放,且不挤占挪用专款的,按当年在职人数人均50元给予奖励,对随意拖欠工资、弄虚作假予以扣罚。

第三节 财政收入

1949~1985 年,陶乐县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为475 万元,其中工商税、农牧税占95畅8%。国家补助收入5497万元。1986~2002年陶乐县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为3652畅2 万元,自治区补助财政收入3畅3亿元。

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国民收入和一部分补偿性收入。1993 年以前,预算外资金分为地方财政部门收入、事业行政单位收入和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收入三部分。1993 年以后,预算外资金范围缩小,主要包括事业行政单位收入、乡镇自筹、统筹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外资金按收入部门分为工业部门、交通部门、商粮贸部门、农林水部门、城建部门、科学文化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公检法部门、工商部门、海关部门、其他部门。

第四节 财政支出

1949~1985年,县财政支出共5706万元,其中生产建设、科教卫生各占21畅26%。1958年起县财政逐年加大农业基础建设的投资,至1962 年,农业投资54 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5畅5%;水利建设投资70万元,占20%,农田基础建设投资71万元,占20畅4%。1963~1977年,县财政总支出1647万元,年均递增11畅2%,投资建设的重点是道路交通和电力等基础建设。教育卫生事业费分别提高3畅1和5畅1 个百分点。1978 年经济体制改革,农业、林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逐年增长,至1985 年,支出总额3614 万元,年均支出452 万元,1985年财政支出715畅1万元,比1978年增长2畅1倍,年均递增10%。

文教行政经费投入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引导下根据陶乐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保证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完成各项行政任务和正常运转,同时促进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各政法部门事业发展以及为履行其职能提供必要的物质和资金保障。具体地说就是国家拿出一定资金,用于陶乐县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地震、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事业以及全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对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为了保证其机关正常运转,完成各项行政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保障,保障政法部门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维护国家政权和法律尊严,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国家通过合理安排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988年,县财政改变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分配方式“基数法”即按人头分配经费的单一包干模式。实行“预算包干”办法,一是全额事业行政单位“按编制核定全年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留单位使用”。二是对有收入的文教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按编制人数、事业计划和财政可能,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

1990~2001年,陶乐县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主要有事业行政单位支出、地方财政部门支出、乡镇统筹、自筹资金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社会保障基金支出、其他支出七大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