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道说,深圳市在保障性住房申请过程中,发现有20名申请者编制虚假信息,受到市政府的处罚:除了每人罚款5000元外,这些弄虚作假者将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消息一出,引起舆论哗然。有人说,这一处罚可能是在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以来政府开出的第一张罚单;也有人直呼这样的处罚太过轻描淡写,不足以惩治造假者,等等。不管这样的处罚是不是第一张罚单,就这样的处罚本身来看,公众的议论不无道理。因为想靠这样的处罚制止造假者,大概很难奏效。
实际上这个事件的后面,似乎折射出两个核心问题:首先,政府如何才能真正识别穷人。在这方面,我们既不能把“宝”完全压在社会成员的“自觉”上,也很难建立起一套事无巨细的识别认证体系,这样成本也可能太高。但识别穷人无疑成为确定谁应该享有保障性住房的先决条件。其次,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究竟应该是什么样的一种属性?是只有使用权的廉租房,还是可以低价购买的产权房?如果是前者,大可不必兴师动众,因为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无非是租金比较低,即使一个人弄虚作假所获得收益,也是很有限的,对一些真正有钱的人来说,一般不会冒如此大的声誉风险,追逐那点蝇头小利。而对于真正的低收入群体来说,这只是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他们困难的“生计之宝”,经过若干年奋斗,也许连他自己也不愿意再住了。因为他很清楚,这不是他的。
问题在于,如果弄虚作假可以获取一套差价很高的经济适用房什么的,像北京经济适用房几千元一平方米,市场价几万元一平方米,敢于冒风险的人也许就会大大增加。前几天,有关机构通过调查,发现北京市民的自有住房拥有率高达70%以上,拥有多套住房的市民超过20%,这中间有多少人是通过各种手段“套”来的经济适用房,我断然地想也许不在少数。
这一现象,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另一个更关键的问题,那就是,政府在保障性住
房的供给方面究竟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一点,也正是这几年社会各界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比如茅于轼先生好像就完全否定保障性住房的合理性,认为住房问题就要靠市场来解决。在这些争议中,不管是指责开发商还是政府,也不管是抱怨房价上涨过快,还是认为中国经济事实上已被房地产绑架,但有一点,则是需要政府深刻反思的:即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除了必须的棚户区改造类之外,应该主体是廉租房,还是包含经济适用房?在笔者看来,政府似乎不应该在棚户区改造之外再搞什么经济适用房,而是应该集中发展廉租房。因为经济适用房这种半行政化、半市场化的属性,不但难以收到政府预想的效果,也可能会带来更多问题和麻烦。
比如说,前面提到的究竟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和条件的确定,就是一个很困难的事情,我们总不能以看谁家养不养狗、有没有空调、用不用手机作为衡量的依据吧。同时,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收入、工作都是动态的,这几年这些人的家庭差些,过几年也许就是另外一番景象了,而经济适用房则是一次性受益,等到这些家庭有钱后,也会成为公众非议的对象。另外,这种半行政化、半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很大空间,甚至会出现“双向腐败”:对政府官员来说,可以借助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分配,暗地里权钱交易;对一些社会成员来说,为了买到一套经济适用房,获得巨大差价,不惜弄虚作假,毒化社会风气。由此看来,我们的政府要提供保障性住房,为穷人办好事,还真的要好好琢磨琢磨,找好自己的定位,要把好事办好,不要把好事办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