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从英国创立近代文官制度后,对于国家公务员的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世界许多国家都普遍推行了国家公务员制度。但这种职业制度也带来许多问题,比如,一个年轻人一旦考入国家公务员行列,就获得了终身职位,只要没有什么大的过错,将会在政府终身任职。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管理现代化也在快速推进,政府机构对专业人员的需求量激增。为了缓解公共机构对专业人员需求的矛盾,西方一些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后,开始探索在公务员队伍中的某些岗位实行聘任制度,就是这些岗位可以实行双向选择,合同管理,公务员的薪酬比较高,但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后来这一制度在许多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被采用。
我国从1993年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开始并没有实行聘任制的岗位,直到2005年《公务员法》出台并实施后,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才有了聘任制公务员的制度保障,一些地方如深圳等地率先在全国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为全国探路。从目前的情况看,全国已经有不少地方在进行这方面的改革。不过,在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过程中,有一些关键问题是需要明确的,也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集中起来主要有四:
第一,聘任制公务员只能在公务员队伍中的一部分岗位中推行,很难在所有公务员中实行。原因很简单,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担负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重大职责,很难想象他们中的所有人都实行聘任制,实行双向选择,甚至可以随时走人,这样一个国家的治理就处在一种混乱的状态。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将全体公务员都实行聘任制。因此,实行聘任制的公务员,只能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小部分,即那些专业技术比较强、执行性的、辅助性的岗位。绝大多数公务员,或者国家公务员的主体,仍然是职业公职人员,可以终身任职,以保证国家拥有一支有足够数量的、素质高的、有良好敬业精神的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精英队伍。因此,在笔者看
来,聘任制公务员不可能成为公务员的主体,而只能是补充、辅助性的。
第二,建立严格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度,明确其权力和义务。尽管聘任制公务员不可能成为公务员队伍中主体,但并不是说这支队伍不重要。恰恰相反,这支队伍对国家的公共治理不可缺少。从其岗位特征来看,聘任制公务员主要是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二是执行性工作性质的;三是辅助性工作的。显然这三类人的要求有比较大的差异。只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其实行分类管理,才能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从以往的实践看,由于聘任制公务员没有“铁饭碗”,因此,薪酬待遇比同等岗位公务员要高,这是吸引人才的重要原因。对于终身制公务员来说,由于你的工作性质具有“铁饭碗”的性质,因此,对于聘任制公务员的高待遇,也不必眼红。这两种公务员应该相得益彰,各自在岗位上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第三,在推行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的过程中,要从社会保障方面创造更多的条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制度冲突。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最主要的就是公务员队伍社会保障和社会其他领域的社会保障缺乏制度对接,从而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一个突出例子,就是企业退休人员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上的不合理悬殊。
这方面的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在制度设计上要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尽量体现社会公平和公正。如果这方面的问题能够从制度上予以解决,即使在公务员行列中存在两种不同身份的公务员,也不会发生根本性冲突。至于有人担心,在公务员队伍里由于聘任制公务员的存在,会不会出现身份歧视以及终身制公务员指挥聘任制公务员的问题,笔者以为,只要这个制度普遍实施后,在社会上形成广泛共识,这方面的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第四,要建立严格的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管是终身制公务员还是聘任制公务员,都要有严格的退出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浮于事、不负责任、公权滥用等现象。在这方面我们既存在制度和机制缺失的问题,也存在着管理不严的问题。比如对于公职人员,世界各国都有严格限制其涉猎商业活动的规范,并对其的收入来源有严格的约束,而我国在这方面基本形同虚设,处在极度混乱的状态。由于公共权力的行使,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因此助长了公职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建立公务员的淘汰机制、退出机制,势在必行。而在这方面,有些地方也正在积极探索,比如北京市出台的对公务员的考核如果连续两年不合格,将被辞退的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头,应该在全国普遍推广。